在美国,有强制性奴隶制和自愿式奴隶制两种形式,但是无论那种奴隶制,奴隶主都对奴隶有广泛的权利,奴隶主拥有奴隶的产权。 也就说在法律上,奴隶并不拥有他自身。但是,奴隶是一种“主动性”的财产,不但会跑,而且事实上控制着劳动努力的供给,奴隶争取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是“吃尽可能多的饭,干尽可能少的活”,即他会尽量偷懒。奴隶主要在强制条件下调度奴隶的体力和劳动努力,即使支付极其高昂的“监控和管制成本”,也不能尽如其意。为了节约奴隶制的费用,一部分奴隶主不但必须善待奴隶,而且只好实行定额制,即允许奴隶在超额后拥有“自己的”私产,以致一些能干的奴隶积累了财富,直到最后买下了他(她) 自己,成为自由民。
在自由人看来,奴隶制要付出可观的成本,因为奴隶还有可能逃跑。随着越来越多的奴隶成为自由民,鉴别奴隶与非奴隶的成本越来越高(奴隶都是黑人,但是根据皮肤并不能确定谁是奴隶),即保护奴隶主产权的费用越来越高。奴隶主当然希望国家来保护这种产权,起初,国家确实履行了这种职能,但是随着鉴别成本的提高,国家保护奴隶制的费用越来越高,以致于成本超过收益,虽然对奴隶主来说,收益仍然大于成本。国家也是理性主体,因此不再保护奴隶制,奴隶制也就消亡了。
刚开始读到巴泽尔的分析时,感觉是绝妙的解释,当然现在也是这样认为。但是也有一个小疑问,感觉巴泽尔的解释不具有普适性,他的解只能适用于美国黑奴,在中国古代,奴隶和自由人都是黄皮肤,不管如何,鉴别奴隶和自由人的成本都会很高,应该如何解释中国奴隶制的灭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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