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丽娟
6月18日下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覆盖、不良资产等方面增设了一些新的监管指标。
多重条件限制转制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条件以外,还应当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支农服务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
《暂行规定》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要满足的条件包括:设立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在资产结构上,银监会要求拟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4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此外,最近4个季度末涉农贷款月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在此基础上,拟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确定一家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同时召开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做出决议。
破解只放贷不吸储难题
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融资问题一直是困扰其发展的一大难题。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多为自有资金,不能吸储,只能拆借不高于自有资金的50%用于放贷。
由于上述原因,小额贷款公司渴望转制村镇银行的心情十分迫切。国家行政学院的教授时红秀多年从事小额贷款公司方面的研究,6月18日,听到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获批的消息,正在外地做农村金融调研的他连口称“好”。
时红秀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指出,只放贷不吸储的模式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受限,转制成村镇银行之后,其经营的性质就会发生转变。在常规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基础上,由小额贷款公司转制的村镇银行能够更大范围地发现民间资金,将其集中化,投放到具体有需要的农业生产中。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从一定意义上讲,金融机构得到了全面提升。目前,虽然已经存在8种金融机构落户农村市场,但是在具体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上来讲,仍然有很大空间值得改善。借此机会,既可以帮助小额贷款公司突破性发展,也可以为农村金融带来更新鲜的血液。
期待更多机制性突破
有业内人士担忧,按此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政策可能会成为“空头支票”。银行参股不低于20%,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重新调整,把辛苦获得的控制权转交给银行,显然不太情愿。
对此,时红秀认为,从这一点来看,该项政策对促进民间资本有效利用的作用将大打折扣,真正意义上的村镇银行也很难实现。他指出,政策上应该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更多的优惠,推进村镇银行建设应该有更多机制性的突破。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者可考虑放宽条件。
时红秀指出,一直以来民间资本存在乱集资、监管不严的问题,需要现在的监管体制做些相应调整。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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