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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yin 发表于 2009-6-22 14:32  viking1111 发表于 2009-6-22 10:44 
to willyin:
你在谈 脑子 的问题时(注意: 你我之间, 是你先谈的, 不是我攻击你!), 先照照镜子(再对照一下 "你的脑子与你想象的我的脑子", 如果你还有基本的自知之明的话 ), 再 "对照事实与逻辑辩驳能力"---- 区分一下 你的 head 与我的brain的 区别----算算, 要多少万年 你才能进化成那样, 哈哈?!
就你在我贴下的涂鸦, 简单谈5点 (说实话, 我的时间----不是 一般人, 尤其是所谓的普通网友, 有资格 浪费的):
1. 关于一稿多发的问题, 在本贴首段早就承认, 是个陈立中犯的错误-----你反复地 "纠其一点, 不及其余", 算是动脑子了吗?
2. 愤青是什么? 你的思维与青春, 支撑不了你还有资格当愤青----可是, 也别把别人都想当然地认为是 愤青啊, 这种无厘头的称号与张冠李戴, 还是少些好!?
3. 正文中提的, 是基于 杂志社可能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 提出"反诉" (注意: 不是否认 一稿多发的行为), 有问题吗? 还是您, 看不懂汉字?!
4. 一稿多发, 与一稿多投, 是有 严格的区别 的; 在 两大杂志 杀鸡给猴看的把戏中, 均指责的是一稿多投(而对自己是否 公开/公平/公正 在有效时间内 尽责审稿与否, 避而不谈)!!!
5. 你提到的所谓协议书, 有一定效力; 但也不必当成尚方宝剑; 因为, 合同的效力, 不是双方签字, 而是是否基于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否则, 合同, 根本无效----如果你明白合同法的内涵, 就不会拿这根鸡毛, 当令箭了, 哈哈!!! 我就按你说的5点来一点一点地告诉你:
1.你承认是一稿多发就足够了,两家刊物只是把这个事实陈述出来,并在刊物的自主权限内撤消发表、5年内不接受投稿,这是刊物的权利。这和我动不动脑子没有关系。
2.至于你说我没有资格当“愤青”,我不理会,因为有没有资格当“愤青”我不在乎;至于你是不是,我只能说 表面看来你应该是。
3.你一稿多发也好、一稿多投也好,是你不端;刊物把你的不端公布出来,反倒成了刊物的不端了?是刊物搞关系稿、不发你的好稿子;还是刊物逼你一稿多发,你还要反诉刊物的不端?哈哈,什么强盗逻辑!
4.你强调刊物也有失察(我想主要是后发的这个刊物),这或许是对的。但是,监督是需要成本(广义的成本,不要单纯理解为金钱)的。举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不能因为警察没有在 罪犯 犯罪 之前把他拦住,就不允许警察在 罪犯 犯罪 后公布这个事实、并追究罪犯的责任。
5.我提到的“授权书”,不是要说它有无效力,而是说既然在刊发之前必须要有作者签名的“发表授权”,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 作者有这个机会和时间来告诉《经济学季刊》这篇东西已经在《南方经济》刊发了。你连我的意思都没有搞明白,谈什么合同法,牛头不对马嘴。对于这一点,我引用你上面的一句话“有问题吗? 还是您, 看不懂汉字?! ”。
不过,看你是自以为很懂合同法,我就再针对你提到的“合同应该是真实意愿的表示”说一下:既然作者本意是想一稿多发,那么作者签署的同意该稿“专发”某刊的协议,就不是作者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原来的发表协议就是无效的;刊物现在撤消原稿件的发表,也就是在确认原来那个不是真实意愿表示的合同的“无效”之后所做的正常反应,无效合同应该视为自始不成立,那么刊物在稿件已经刊登的情况下进行撤消有什么不对吗?你如果要当律师的话还要好好补补课。
另外,你说你的时间----不是 一般人, 尤其是所谓的普通网友, 有资格 浪费的。那你花那么多时间来和我这个普通网友说半天,又是什么用意呢?难道你是用head 、而不是用brain来计划你宝贵的时间的?(我也学你,加个注释:谢谢你提醒我head和brain的区别,让我把这两个词用得那么正确,哈哈;不过我也提醒你,head和brain之间不存在进化关系,还不明白的话可以去请教一下任意的生物老师,不过你照镜子可照不出这个结论来。)
好了,对于本话题,不再回复。楼主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就认真读我的几个帖子,把里面的字 一个一个都读懂,一遍读不懂不要紧,有句古语叫“读书百遍、其意自见”,相信凭楼主较高的IQ,稍微多读几遍就会理解其中的意思了,不用百遍那么多! 哈哈哈, 你的着色, 可能 与你穿的衣服颜色 一样, 比较有意思, 有趣, 搞笑....谢谢 你的娱乐精神与你那自认为可爱的show!!!
对于你 其他的所谓字符, 我不再作什么回复,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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