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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轮船招商局和电报局真是完全是“商股”的话,那么不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对于官督商办企业的经济学分析,还是应该将研究的触角渗入这些企业内部。本人对博大精深的企业理论只懂皮毛末梢,如下分析存系信马由缰,诸多问题尚未厘清,为今后深入思考留下底稿。
从完全契约的企业理论来看,如果将官督商办企业视为一个委托代理模型的,政府(清政府、洋务大臣集团)作为契约的设计者(要约方)是委托人,商人作为接受者(受约方)便是代理人。而“督”一词恰如其分地反应出了委托代理问题----如何通过有效的机制设计提高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并符合委托人的利益?从理论上看,机制的设计依赖于事前和事后的信息类型和当事人对待风险的态度。在对称信息的情况下,越是承担风险的一方,应该给予对企业收入的剩余索取权。如果依照李鸿章的看法:“盈亏全归商任,与管无关”,那么是商人承担风险,应该获得企业的剩余。因为在商股未凑足之前,现有官本垫入,以后逐步归还,官方因为垫付官本而获得固定利息收入。商人的收益是收入扣除各项支出(包括官本的利息)后所得,所以受到经营风险的影响。这倒是最优的机制设计。而一旦改为“官办”,企业的剩余变为政府的财政收入,这样的机制不再最优。又因为政府具有完全的谈判能力(1909年盛宣怀改轮船招商局为商办时,如果不是他担任“邮传部右侍郎”的话,恐怕难以实现),商人要么选择接受政府,要么选择离开(“保路运动”是一种极端)。可以,从这篇文章提供的一些史料来看,官督商办企业商人利益面临的最大威胁来自于政府中要求“官办”的利益集团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是事后的道德风险),这就使得官督商办企业作为一种契约是不完全的,上述委托代理模型的分析存有局限性。作为不完全契约的重要分支,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能够对官督商办体制进行分析并对其成败给予解释?
简要回顾一下交易费用经济学(TCE)。该理论的集大成者威廉姆森版本的TCE的三个基本前提:有限理性(像理性决策但是办不到)、机会主义行为(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和资产专用性(某项一旦投入就不能完全转移或者退出)。正是这些因素的存在是的交易契约往往是不完全的,也具有不同的属性,因此也有不同的治理结构。最优的治理结构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事前和事后的交易费用。企业在本质上是一种作为某种不完全契约的治理结构,而治理的关键是保护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机制,简单说就是应该让什么人进入董事会。如果把各种利益相关者的付出视为与企业之间的一种交易(契约),那么可以依据资产专用性程度的差异设计出不同的保障措施和交易价格。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在官督商办企业中,存在哪些利益相关者呢?以及,这些利益相关者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又如何呢?他们的利益在当时的治理结构中是否得到了足够的保障?从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可能为理解官督商办企业寻找到一个突破口。在研究方法上,需要我们查阅史料文献,包括政令规章更替、财务报告信息、人事变更等原始文献。鉴于南洋、北洋之差异和时局的动荡,比较好的研究切入点是选择某个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案例研究(轮船招商局比较具有代表性)。
从目前本人看到的几篇稿子的信息来看(感谢小白鼠版主帮忙下载的论文),出现的利益相关者不少:清政府、总理衙门、洋务大臣、招商局,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体现在派驻企业的“总办”和“帮办”官员身上,当然,还有作为“资本家”的商人。而与经营者、工人相对应的角色倒出现得不多,是他们的在官督商办企业中的地位不重要,还是本来重要但是在以往的研究中被忽略?这里暂时不深究。在官督商办企业中,真正控制企业事权的是政府派遣的“总办”和“帮办”官员,这些官员由招商局和洋务大臣派出,作为洋务派利益的代表,这实际上又形成了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又出现了委托代理问题:洋务大臣如何设计机制让监督企业的专员能够为国效力?有学者归纳出了如下举措:整顿领导班子、加大惩罚、借助股东压力。
走笔至此,官督商办企业的治理结构是越来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有意思,而我的理论知识不够用了。恶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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