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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东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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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507.给省政法委领导的信(第三稿)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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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镇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5-10-15 15:40:0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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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给省政法委领导的信(第三稿)

2005.10.15

省政法委领导:

我叫王东镇,是原沈阳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和房地产城建处处长。因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沈刑初字第355号关于本人受贿罪的刑事判决,依法提出申诉,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刑监字第15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驳回;后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又不予受理,因此给您们写信反映有关问题。

一、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侦查环节徇私舞弊

1993年初,辽宁省综合房屋土地开发公司业务部主任王丽杰同志找到我,希望我帮助他们公司联系一些贷款。我通过时任辽宁省财政厅债务处副处长的前妻张虹同志的帮助,为该公司贷得暂时闲置的财政资金1500万元人民币(已全部归还),事后王丽杰代表公司到我们家送来了30万元人民币,张虹同志收下了其中的19万元。

中央提出机关干部“五不准”以后,张虹同志委托我于1993年11月7日找王丽杰退回了14万元,次日张虹同志自己退回了5万元。据张虹同志介绍,这五万元是交给处里的公用经费。

由于张虹同志不让我介入此事,王丽杰也未向我透露更多情况,案发前我所了解的仅限于此。

案发后,张虹同志告诉我检察机关到财政厅追查的钱数是60万元,并建议由我承担她收下的14万元。考虑到此案由我而起,张虹同志在省直部门的活动能力比我要强,我承担下来不存在以权谋私的问题,以及地方政府的引资奖励办法和中介费是放开的等因素,我答应了她的要求。由于我以前对王丽杰说过有好处不要都给我,大家都分一点的话,也打算尽可能多的替朋友承担一些。所以1993年11月23日开发公司的王长永副总经理建议我向正在公司办案的检察官说明情况时,立即主动找到检察官,把开发公司向我借的用于堵窟窿的10万元现金作为我的退款交给了他们,并尽我的所能,一次就承担了43万元的责任(已退的14万,加上王长永副总经理托我们帮助筹集的25万,我仍放在家中的4万元储蓄存折)。

由于对不上案情,对于张虹同志究竟得了多少钱也心中无底,周旋了一段时间以后,我只好说出了我知道的真实情况。

与王丽杰家有特殊关系的办案检察官发现并利用了我的恻隐之心,通过承认30万可定无罪、一周内放我的承诺,出示他人笔录,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直接告诉和诱供等种种违法手段,欺骗我出了主要旨在包庇王丽杰的伪证,并试图要我通过诬陷他人来堵塞伪证的漏洞,被我拒绝。

掌握了基本案情和看清了他们的面目之后,我在1995年1月份的最后一次提审中,已经推翻了他们赖以起诉我有罪的伪证(刘志刚同志主审),只是他们没敢形成笔录。

在法庭上,我公开了他们的犯罪行为,公诉人的所有指控都被推翻,最后哑口无言。庭审后,我通过了与王丽杰的对质和测谎。

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伪证定罪量刑,使无罪者身陷囹圄,有罪者逍遥法外

我在本案中收受了29.5万的口供,是办案检察官在其它手段无效之后于1995年7月4日晚至8日早连续三天四宿的提审过程中直接告诉我张虹得了49.5万,王丽杰得了30万,张虹保不住了,要我保王丽杰和随之调整了四个多月的产物。虽然精心编造,但是漏洞百出,以至主要办案人都想弃置不用了(又编出了一套荒唐的口供,我没有接受),在法庭上被我和律师轻而易举的击破了。遗憾的是:尽管我是法庭上的胜利者,却是权力下的牺牲品。王丽杰家先后退款50万元,关树人总经理家退款6.5万元,没有受到任何追究。而我在本案中分文未收,却与张虹同志一起却被冠以共同受贿50万和79.5万(相互矛盾)的罪名,判处10年徒刑,帮助开发公司筹借的25万元也成了罪证和赃款予以没收,岂非咄咄怪事?

无怪乎办案检察官可以自豪的表示:公检法是一家,可以翻手云,覆手雨!

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尊重历史和事实,没有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规定(详见1992年6月24日沈阳日报):凡为沈河区经济发展引入资金的有功人员,均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是引入资金额乘以1%乘以占用年限(沈阳市是0.8%,东陵区是2%)。辽宁省综合房屋土地开发公司的地址及开发项目都在沈河区,能否套用这一规定,值得研究。

我认为:92、93年正是放开搞活、纲纪国法最为松弛的时期,全国上下经商办企业,干部从事第二职业和有偿中介非常普遍,各地都出台了一些与法律冲突的奖励招商引资的政策和办法,中央提出机关干部“五不准”之后,才有所改变。纪检和法律部门应尊重具体的历史条件,对地方行政法规允许的案件,中央提出机关干部“五不准”以前的案件,主动纠正错误的案件,与其它案件应有所区别,才能体现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只顾部门成果,不顾他人前途和党的事业的做法应予纠正。

四、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体现惩恶扬善的法律宗旨

经检察机关审查,我在以往的工作中没有刁难过任何人,收过任何单位一分钱(办案检察官刘志刚同志语),张虹同志也没有受贿的纪录。我在本案中虽有一定的包庇情节,也有主动帮助张虹和有关人员退款,忍辱负重查清案情,公开揭露检察机关某些人有组织犯罪嫌疑的立功表现。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但没有考虑我们的一贯表现和本质,反而黑白颠倒,致使天平失衡、国徽蒙辱。

由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当判决,我和张虹被开除了党籍公职,在工作最需要我们的时候,被关押了8年和4年之久(我们都被判有期徒刑10年,张虹因病提前监外执行。由于我的亲属的不断举报和上访,我才被提前假释),受尽折磨,浪费了我们可以为国为民做出更大贡献的大好年华,还因此失去了住房(被前妻卖房还债)和劳保、医保(现行政策的缺陷),导致我妻离子散。出现了主动纠正错误有罪;与邪恶抗争有罪;徇私舞弊(办案人)和贪污(王丽杰)无罪的奇怪现象,显然与党的政策和法律惩恶扬善的宗旨背道而驰。

所以我给您们写信,希望省政法委的领导能够调查此事,督促有关部门重新审理此案,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还社会以公道。

谢谢!

王 东 镇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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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法委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 机关干部 领导 政法委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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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东镇
licpzhaoxh 发表于 2011-2-20 11:43:17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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