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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学生欠费就能被剥夺考试权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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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欠费就能被剥夺考试权吗? 2004-8-20 14:37:06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郭清君 周泽春 浏览次数:2 在今年高考中,湖北省利川市二中8名学生,因欠缴学费而被学校剥夺了参加高考的机会。法律专家认为,学校此举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高考,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以来,就成为与中国人命运联系最紧密的词汇。即使是在学子们对学业和未来的选择更加多元化的今天,高考对很多人来说,依然是“独木桥”,依然是改变命运的惟一机会;对于贫困山区的学生来说,尤其如此。然而,在今年的高考中,湖北省利川市二中的8名考生,却因欠学校相关费用而被扣发、迟发准考证,丧失了参加高考和上大学的机会。 欠费之痛 高考已经过去了半个月,丧失了第3次高考机会的覃岸东仍然没有从打击中恢复过来。作为往届补习生,一个半月前,利川二中要求他在高考前交清欠学校的1305元补习费。但直到高考前一天,他仍然没有钱还学校,也没有拿到准考证。 6月7日,覃岸东起了一个大早,找很多人借钱,然而只借到100元。离考试开始只剩下1个小时,他心急如焚地赶到学校在考试地点利川一中设立的临时办公室,“我紧张极了,对校长说了许多好话,请求他让我打个欠条,将准考证给我,但他们就是不让我打欠条,也不给准考证”。 按今年湖北省高考规定,迟到15分钟者不能进考场参加考试。上午9点,考试正式开始,“时间一分一分地过去,我在那里不停地向他们说情”,据覃岸东回忆,过了九点十分,校长向林终于把准考证给了他,他迅速跑到考场,但还是迟到了两分钟,监考老师没有让他进去。因第一科缺考,覃岸东不得不放弃了剩下的考试,他当时大哭了一场,“本来我觉得这一次比较有把握考上大学,我太伤心了,感到这一生就让学校这样浪费了??” 与覃岸东遭遇相同的,还有陈超等7名考生。据利川市教育局局长李任维介绍,8名考生中,应届生吴美奎虽然因准考证发放延误没有参加语文考试,但还是坚持考完了英语、数学及综合类考试;其余包括覃岸东在内的7名考生,都放弃了所有科目的考试。 清欠之难 利川市位于湖北省最西部,是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县级市,系国家级贫困市。由于利川市财政困难,对于该市从事非义务教育的高中学校来说,其经费问题只能由自己解决,每年收取的学杂费中的一部分就是学校的惟一经费来源。 按当地物价部门的规定,高中学杂费每年350元,复读生可适当调节,有的还低于这个数。据利川二中校长向林介绍,利川二中在校生约2300人,老师110余人;截至今年4月30日,该校在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减免有关费用后,仅高三学生欠费总计就达20万元,其中往届补习生欠费16.5万元,应届生欠费3.5万元。为此,学校在4月、5月、6月先后多次下发了书面催缴通知单。学校在5月10日的第二次催款通知中,更明确提出了“若不交齐费用,学校将作自动放弃高考权利处理”的意见。 6月上旬高考前,利川二中曾表示只要学生写下欠条,就可以领取准考证,可一些学生欠条不打,还坚持要准考证。在这种情况下,6月5日下午,向林主持召开高三年级班主任会议,强调6日晚12时前,“高三欠费学生可由家长或学生打欠条后发放准考证”,否则不发放。 值得注意的是,同日市教育局召开高考前准备会时,向林在会上曾提出利川二中有约100名学生欠费,并问是否让这些学生参加高考。市教育局当时明确答复不能因学生欠费而不发准考证,并对此加以强调。会后,分管招生工作的市教育局副局长李宗荣又再次向向林阐明了这一要求。 记者了解到,至6月10日,高三学生还欠学费共计5.46万元,其中补习生欠费3.61万元,应届生欠费1.85万元。 校方之苦 6月12日,湖北省考试院由副院长张毅带队,前往利川调查处理这一事件。14日,利川市纪委、市监察局决定,给予该市二中校长向林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给予校总务主任张守雄和老师兼报账员万耀辉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市教育局局长李任维行政警告处分。 受到处分的向林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我觉得自己受了冤枉。”向林的妻子一方面认为这个结果对丈夫不公平,另一方面也担心这个事情会导致以后学校的工作更难开展。利川二中的有关领导和老师们则认为,学生的利益和学校的利益都应该得到保护。 该校财务人员告诉记者,按以往的经验,即使是打了欠条,无论学生后来发展成什么样子,回来补交学费的一个也没有。副校长张宇鹏则表示,学校让欠费学生打欠条拿准考证也只是学校自己给自己找台阶下,既能让欠费学生参加高考,又不让已交费的学生有想法。 让很多老师不理解的是,欠费600余元的当事学生陈超虽然说是家庭有困难拖欠学费,但却用上了手机。陈超自己则说手机是借的,他只承担话费。“我们完全可以把不交钱的学生拒之门外,但没有那样做,毕竟考上大学是很多农村孩子的惟一出路”,向林被撤职之后,暂代校长之职的颜时新说,“但我们学校并不是慈善机构,我们理解家长,同意他们拖延交费时间,但谁来考虑我们的困难?” 利川二中的困难显而易见,这所学校坐落于离县城20余公里的汪营镇。老师没有办公室,只能在家办公;原校长向林的办公室一派破旧景象,连电话也没有,而这竟是该校最好的办公室;学校仅有的四栋教学楼,也是残破不堪。据介绍,由于经费困难,除了建成一栋女生宿舍外,该校近20年来没有新变化。 颜时新告诉记者,前年和去年考前高三学生欠费都不足万元,今年突然增加这么多,学校承受不了。副校长张宇鹏则表示,为了清欠,学校想尽办法,但没什么效果。但高考前夕加大清欠力度确实“事半功倍”,今年4月底高三学生还欠费20万元,到6月就只剩5万多元了。   利川二中一位老师告诉记者,即使打了欠条的学生也不一定会补交学费,校方也不愿意与学生对簿公堂,再说诉讼成本也太高。 情法之争    扣发高考准考证事件在湖北省各界引起了极大关注。   记者随机走访当地群众,他们中多数认为考生故意欠费的只是少数,多数是家庭困难,高考事关考生的前途,不能因钱而耽误了孩子的未来,利川二中的做法太过极端,有损学校和老师教书育人的形象。   但也有人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反映一个公民的素质,反映一个人和一个家庭的诚信,利川二中确实困难,学生如果长此以往地恶意欠费,学校将会难以为继。况且高中并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些学生享受学校教育,却不交费,是对自己的前途不负责任。   记者看到,网上对此事讨论热烈,有网友认为,这7名学生除覃岸东2003年的高考成绩为452分以外,其余6人都不到400分,是学生自己感到考试难以上线,想赖学费,然后再倒告一状,以博取同情。   张毅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指出:“不管怎样,让学生顺利参加高考是清欠学费工作的底线。”   作为当事人的7名学生则认为自己并非恶意欠费,因此对学校的做法表示不满,并准备采取法律手段向学校提出索赔。而因欠费而使高考受影响的应届生吴美奎,已同意利川二中提出的“免去其来年在校补习应收的补习费、学杂费、资料费、高考报名费,并每月给150元生活费”的处理意见。   该事件也引起了法律界的重视。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方世荣教授指出,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学生应该按规定交纳学费和相关费用,学生欠学费,学校清欠,这是一种民事关系,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或调解的手段解决。但利川二中却不当地采用了校方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处理。高考作为国家组织的大型考试,学生依照《教育法》的规定享有参加考试的权利。在学生向国家申请考试,并由国家发给准考证的情况下,学校只是代办准考证,其无权扣发准考证。因此,利川二中的处理决定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侵犯了被处理的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艳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发生这样的事情很荒唐,学校向学生追偿欠款与发不发给学生准考证是两回事,这是两种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必然性的联系。利川二中则把二者变成了因果关系,以学生不履行交纳学费的民事义务为由,利用自己手中的教育管理权力扣发学生的准考证。很明显,利川二中的这一做法于法无据,不仅侵犯了当事学生的考试权,而且剥夺了他们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对此,受影响的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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