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早在1938年就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同年依法组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目前,《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共修订了十多次。1996年的法律修订中,还推出了既承担农作物产量风险,又承担农产品价格风险的收入保险。
日本于1929年颁布了《牲畜保险法》,1938年颁布《农业保险法》;1947年修改合并两法为《农业灾害补偿法》,对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政府职责、强制与自愿保险范围以及费率制度、赔款计算、再保险等都做了规定,后又几经修订,日益完善。
为解决自愿投保条件下农业保险参保率不高的问题,许多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将参加农业保险和享受其他农业优惠政策联系起来,从而使农业保险事实上具备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以吸引足够大量的农户来投保。
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强制保险。
法国《农业保险法》规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菲律宾、泰国、印度等国也对那些种植被保险农作物并且申请到这种农作物生产贷款的农户依法强制投保。
由于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和费率普遍偏高,国外在农业保险立法中对保费分担有明确规定,依据保险品种、费率的不同,政府分担比例一般在30%~80%。
同时,世界多个国家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美国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至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
对农业保险实行再保险,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美国由FCIC直接对经营农作物再保险,即对参与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直接提供再保险。加拿大由农业部设立“农作物再保险基金”,联邦政府与举办农作物保险的省签约提供再保险。日本由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法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下设的农业再保险公司负责为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提供分保业务,而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又负责为基层的农业保险社提供再保险业务。
来源:中国保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