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gq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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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太原晚报:不能让善良总是担惊受怕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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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q5910 发表于 2009-12-11 17:49:32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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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1日 14:03 来源:太原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南京两名小伙同时发现路边有一沓百元大钞,便报警。由于两人说不清自己的确切位置,警方就让他们将钱交到附近派出所。但两人担心万一接触钱,可能会遭到误解,干脆还是别捡钱,一直冒雨守候在现场,直到民警前来拍照取证。

  彭宇案后,人们想帮助跌倒的老人,首先想到的是先找一个目击证人;卖豆饼老太捡钱交还失主反成被告后,人们看到现金不敢捡,宁可在雨中等候警察的到来。“人之初,性本善”,国人向来不缺少善良,但遗憾的是,善良的人们在做善事的时候,却总是担惊受怕,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在现实生活中,其实并没有绝对的 “好人”和“坏人”。能够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模范和自私自利、永远昧着良心的人都是极少数,大部分都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普通人。正因如此,如果做善事总是遭到不公正的待遇,会对大多数人的心理产生影响。举手之劳的好事也许谁都愿做,但如果做点好事还有当被告的危险,很多人就会放缓甚至停下做好事的脚步。
  当前人和人之间的信任缺失,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我们很难把它归咎于某个部门或某个不道德的个人。但面对类似的“好人被冤枉”而成被告的事件,法律应该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不能让好人行善还要蒙受不白之冤。1997年全国人大修改后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就已经确立了“疑罪从无”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对任何一个被告,都首先假设他是无罪的,控方必须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对犯罪嫌疑人如此,对做好人好事的普通公民更应如此。
  不管是彭宇案还是豆饼老太案,控方其实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善举是有恶意在先,法律本应该还他们一个清白。但遗憾的是,法院采取了和稀泥的态度,两案最终都是庭外和解。虽然看起来皆大欢喜,但法律没有表示出明确的态度,没有形成典型判例,事件本身的负面影响并没有消除,难免让欲做好事的人心存疑虑。
  在生活中,并不是每次危难都有足够的时间寻找证人和等待警察,在紧急事件面前,每一个善良的人都应该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而我们应该保证这些好人在帮助别人的时候,不必瞻前顾后、忐忑不安。每个人都可能遇到危难,如果好人在行善的时候总是担惊受怕,最终受伤害的将是整个社会。(刘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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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太原晚报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帮助别人 全国人大 彭宇案 豆饼老太 目击证人 派出所 人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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