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IASB官网报道:近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下属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发布了针对国际会计准则(IAS)的两项新解释。它们分别是《IFRIC15——房地产建造合同》(下称IFRIC 15)和《IFRIC 16——海外运营净投资套期》(下称IFRIC 16)。 IFRIC 15规范了房地产开发商在对公寓和住宅“期房”进行收入确认的会计实务。此外,它还对房地产建造合同是否属于《IAS11——建造合同》(下称IAS 11)规定的范畴以及如何根据《IAS18——收入》(下称IAS 18)确定建造收入确认的时间做出了相关指导。
实务中的主要变化是,从原来按照建造百分比确认收入的方法(例如随着建造的进行,按照开发完成的阶段予以确认)转为在某一时间一次性确认收入(例如在完工或交付时一次性确认)。受此影响的合同主要是目前那些按照IAS11进行会计处理的合同,它们不符合IFRIC所解释的建造合同的定义,因为这些合同并未将项目的控制权和正在建造过程中项目的重大风险及收益转移到购买者手中。
IFRIC 15主要规范那些直接承接房地产建造或分包的主体对收入和相关费用的确认。该解释于2009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财年生效,并且追溯既往。
IFRIC 16是关于合并财务报表中海外运营净投资套期的会计核算指南。在实务中,由于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对套期会计的风险有着不同的观点,实务中也因而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
该解释澄清了三个主要问题分别是:第一,风险是来源,究竟它是源自于作为海外运营和母公司功能性货币的外币,还是作为海外运营的功能性货币的外币和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报告货币。 第二,在海外运营的净投资套期中,集团内哪一个实体可以持有套期工具,特别是,是否持有海外运营的净投资的母公司也必须持有套期工具。第三,当会计实体处理投资时,实体应如何根据实体所有套期工具和套期项目的利润和损失情况对金额进行重新分类。
就以上问题IFRIC16进行了如下解释:
报告货币的披露并不意味着主体使用套期会计的具体项目的披露。因此,如果外汇差异是来自于自己的功能货币和海外运营所使用的货币之间的差异,那么母公司可能会锁定套期风险。因为套期工具可能被集团内的任何一个或多个主体所持有。因此,会计主体必须应用于《IAS 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需要根据收益和损失重新分类的外币交易的套期工具准备的金额,同时需要运用《IAS 21——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衡量套期项目的损益。
IFRIC 16适用于对外币风险进行套期的实体,因为这些风险来自于其海外运营的净投资,并且满足IAS 39对套期会计的定义,不过它并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套期会计处理。
而实务中的主要改变是,当对来自于海外运营的功能货币和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报告货币之间的外币汇兑差异进行套期时,剔除了实体采用套期会计处理的可能性。
由于IFRIC意识到实体从套期关系发生之初就准备充分材料的困难性,因而要求提前应用该解释。IFRIC 16将于2008年10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财年生效。
IFRIC主席兼IASB成员的Robert Garnett先生在介绍这两项新解释时说:“房地产业在每个国家都是重要的产业,在市场不稳定的时候,会计核算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当前的实务中,对不按照合同的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差异很大。IFRIC 15明确了IAS 11和IAS 18现存规定中对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的适用问题,并确保了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在某些情形下,这意味着公司将不得不改变其会计处理方法。而IAS 39和IAS 21虽然为海外运营的净投资套期提出了核算的要求,但是所提供的具体指导却很有限;IFRIC 16的发布则为各个实体准则应用的一致性提供了实用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