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比较特殊,而医院并购类项目又比较复杂,因此医院类项目法律尽调有较多特殊之处,本作者根据实操经验和调研结果,对民营医院的法律尽调特殊关注点进行了梳理,并将以一系列文章的方式,从医院主体资质、有效存续、医保资质、医师要求、特殊科目资质、药品采购、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制剂、资产权属、税费等多个方面,对民营医院法律尽调关注要点进行介绍,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注:本文为系列文章的第一篇)
完整文章地址:民营医院法律尽调要点——主体资质篇
01
医院设置
要点1:医院设置时应合法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注书》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医院在设置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且有几类情形不得申请注册医疗机构:
注意:
如分立、合并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如迁移至原登记机关以外的辖区的,应按照新设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尽调注意点:需核查医院是否存在禁止申请注册医疗机构的情形,并且应当核查在设置时是否按照要求向有关机关提出了申请并获得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02
执业资质
要点2:医院在执业之前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之前,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如医院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歇业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尽调注意点:医院在执业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应的许可证,在登记事项变更过程中是否已经完成了合法的变更登记手续。
03
执业过程中
要点3:医院执业过程中应当合法合规。
针对医院执业过程的管理规范较多,主要有以下要求:
注:“医疗机构“”指: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04
医院分级、分等
要点4:医院是否合法履行了相应等级的审批手续
根据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9年11月29日)规定,医院不分背景、不分所有制均需要进行分级、分等:
注:这里的规定指西医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适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96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关于不同等级要求也做了详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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