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商品价值定义为什么“交换力”,把报酬定义为什么“分配权”,反映的是对事物在认识上的缺陷。
一个事物都存在质和量两个方面,交换力在事物的质方面是什么东西呢?能说出一个实实在在的物质来吗?显然谁也不能,可见交换力实际上是人的一种意识,没有人用来交换,这种“力”也就跟随不存在了。至于商品在交换中换取多少的另一种商品,那表现的是它在事物的量方面的变化,并没有说明它是什么。
同理,分配权也不可能在物质上说出它是什么,它实际上也是一种人的意识,赋予在某个物质载体上。比如,把分配权这种意识赋予报酬或货币实物上。
因此,把商品价值定义为“交换力”,实际上就是在混淆事物的质和量;把报酬或货币实物直接等于“分配权”,实际上是在混淆事物的物质和意识界限,两者均属糊涂的认识。为此,这种所谓的“理论创新”不仅没有丝毫的解释力,反而显现出十分的荒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