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第一篇) 第九章 论资本利润
资本利润的增减,与劳动工资的增减,同样取决于社会财富的增减。但财富状态对 两者的影响却大不相同。
资本的增加,提高了工资,因而倾向于减低利润。在同一行业中,如有许多富商投 下了资本,他们的相互竞争,自然倾向于减低这一行业的利润;同一社会各种行业的资 本,如果全都同样增加了,那末同样的竞争必对所有行业产生同样的结果。
......
亨利八世第三十七年以法令宣布,一切利息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可见,以前的利息 有的时候是在百分之十以上。其后,热心宗教的爱德华六世,受宗教的影响,禁止一切 利息。但这种禁令,和同性质的其他各种禁令一样,据说没产生效果,而高利贷的弊害, 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于是,亨利八世的法令,由于伊丽莎白女王第十三年的法令第 八条的规定,又发生效力了。此后,百分之十常为法定利息率,直到詹姆士一世第二十 一年,才把它限定为百分之八。复辟后不久,利息率减为百分之六。安妮女王第十二年, 再减至百分之五。这一切法律的规定,看来极其适当。它们都是在市场利息率即有良好 信用的人通常借款的利息率变动之后作出的,并不是走在前头。自安妮女王时代以来, 百分之五的利息率,似乎比市场利息率高,而不比它低。在晚近战争以前,ZF曾以百 分之三的利息率借款,而王国首都及其他许多地方,有良好信用的人则以百分之三点五、 百分之四、百分之四点五等利息率借款。
我国自亨利八世以来,财富与收入都在不断增加,而且在进展过程中,其速度似乎 是逐渐增加,而不是减少。不仅日在进步,而且进步得越来越快。这期间的劳动工资不 断增加,而大部分工商业的资本利润却在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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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年及第六年第十四号法令规定,凡购买谷物而想再拿出来售卖的人,应现为犯法的垄断者,初犯,处以二个月监禁,科以等于谷物价值的罚款;再犯,处以六个月监禁,科以等于谷物价值二倍的罚款;三犯,处以头手枷刑,和期限长短由国王决定的监禁,并没收其全部动产。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往昔的政策,和英国昔时的政策简直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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