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外资战投
05
中概股回归
(一)配套融资新政
1.明确借壳上市交易不得募集配套资金
2 .其他重大重组交易中的配套融资政策变化
1) 配套融资的上限,未交易作价的100%(愿政策,未变化);
2) 用途限制,不得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或标的资产的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3) 突击入股的部分扣除,即在重组停牌前6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如果拟注入的标的资产中有新增股东或原股东新增持股比例部分,该新增部分所对应的交易作价,在计算配套融资上限至白哦时扣除;
4) 上市公司原大股东参与认购配套融资的,或者该大股东在停牌前6个月及停牌期间突击入股拟注入资产的,大股东配套认购所增持部分或基于突击入股标的资产所换取的新增持股比例,在界定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变更时从原大股东比例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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