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是一家建筑企业,有一中标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订立后建设方付给施工单位工程预付款10%,请问专家老师:
1、这种情况下,该笔预付款可以只预交2%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吗?
2、该笔款可以暂时不计收入,按预收账款处理吗?
3、如果建设方要发票,可以开具预收款发票吗?
4、这项业务应遵循的政策文件?
专 家 回 复
1、财税【2017】58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可以先计入预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结转收入。
3、可以开具预收款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预收款发票,分类编码为612,税率不征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规定,下列“不征税”项目税收分类编码表: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建筑服务预收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