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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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 建筑业工程预付款的涉税问题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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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4-13 14:04:03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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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是一家建筑企业,有一中标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订立后建设方付给施工单位工程预付款10%,请问专家老师:

1、这种情况下,该笔预付款可以只预交2%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吗?

2、该笔款可以暂时不计收入,按预收账款处理吗?

3、如果建设方要发票,可以开具预收款发票吗?

4、这项业务应遵循的政策文件?


专 家 回 复

1、财税【2017】58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可以先计入预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结转收入。

3、可以开具预收款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预收款发票,分类编码为612,税率不征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规定,下列“不征税”项目税收分类编码表: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建筑服务预收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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