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我国企业的高级财务管理职位中,CFO(ChiefFinancialOfficer,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与财务总监这三种制度同时并存,经常有人混同对待,但实际上这三者不等同,并不是同义词,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不仅字面表述不同,而且各自的历史渊源、本质、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职责定位等方面也存在差别。
CFO源自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的企业,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CFO是地位显赫的公司高级管理者,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同时进入董事决策层和经理执行层,以股东价值创造为基础,参与公司战略。CFO一般同时管辖CIO(ChiefInformationOfficer,首席信息官)、主计长(Controller)和司库(Treasurer)等。CFO的重要职责就是通过资源配置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和长期发展,因此,CFO应该是企业战略的管理者,代表出资方实施企业外部资本控制,并向股东和董事会负责。
在美国发生了安然、世通等系列财务丑闻之后,美国新制度的有关法规规定,CFO应当分别向CEO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美国企业的CFO在设计和实施公司战略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美国公司的财务管理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已经没有降低成本的空间,因此,CFO的主要压力集中在为公司寻求进一步发展良机而必须解决的一些财务问题上。相对而言,欧洲企业的CFO们仍然将成本控制列为首要任务。对我国来说,CFO是舶来品,在我国,较早采用“CFO”这一称谓主要是一些网络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内公司采用“CFO”这一称谓。
“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厂长(经理)负责的职位。进入市场经济之后,我国企业一般都是在“对总经理负责”这一含义上定位总会计师的职责。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定位是“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制度是中国经济管理的重要制度。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核算的自然需要。随着企业的建立、经济核算工作的开展,就必然会有会计,会计的总管即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总经理的理财助手、经营参谋,他由总经理提名,通过一定程序任命,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总会计师代表企业管理当局,是经理级财务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总会计师的职能是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总会计师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西方国家,“总会计师”更多地被称为“主计长”、“会计长”、会计经理或会计负责人,这一职位的主要工作是主管企业会计工作,向财务总监汇报工作。
财务总监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二战前后,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一般是由能代表国家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在人才市场上选择总经理,由总经理代为管理,并授权总经理选择合适的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经理层,负责管理生产经营。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经理层,在目标、利益、行为等方面与所有者存在很大差异,当双方利益不一致时,经理层往往通过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西方国家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
在我国,“财务总监”的提法是在“总会计师”之后。与西方国家相同,我国“财务总监”制度源自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其工作内容涉及财务监督的主要方面,实质上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关于财务工作组织运行和财务监督上的更高层次的发展与完善,它吸收和集中了总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中的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也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中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它是经理层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主要承担内部受托责任。最初使用这一称谓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和上海、深圳等一些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基于良好的监督效果,财务总监制度逐渐得以推广。
如今“财务总监”这一称谓已经很普遍,但是其定位在各个企业中的差异较大。有的企业的“财务总监”相当于国有企业对总经理负责的“总会计师”。有的“财务总监”则是指“财务部门负责人”。也有个别企业的“财务总监”相当于CFO。“财务总监”有的对董事会负责,有的对总经理负责,还有的是对监事会负责。
目前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和财务总监制度存在着一些弊端,相当一部分企业要么没有按照《会计法》设置总会计师职位,要么即使设置了,也不让总会计师进入高管层面,而且绝大多数企业的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在经理班子中排在末位。另外,也有一些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位的企业,不是把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设在董事决策层,而是设在经理执行层,只对总经理负责,不对董事会负责。
由于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各有不同的职责与作用,两者不能互相取代,因此,在实践中,有人提出财务总监制度与总会计师制度应同时运行,但是这并不能改变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不能从真正意义上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所有方面负责,因而在企业中处于没有地位的现状。
其实,要想建立起有效的财务管理体制,对于高级财务管理人员重要的是称谓并非最重要,真正重要的是财务管理体制的实质。笔者认为,由于CFO制度是完全不同于财务总监制度与总会计师制度的一种新型体制,CFO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不仅是董事会成员,而且应作为执行董事参与公司决策,于是在我国的公司制企业中应该建立起真正的CFO制度,这样就可以改变目前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在公司中,无法真正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风险管理的现状,使得中国CFO发挥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真正应该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