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相比于改革开放之前,随着农村经济逐步发展,农村老人的温饱问题已大致解决。但是由于农村家庭供养意愿和供养水平普遍较低,老人的生活水平基本停留在温饱线附近。老人碗中缺肉少油,小病不治,大病等死的情况,在比较富裕或贫困的农村地区都相当普遍。由于代际关系“轻老重幼”格局的形成,一方面家庭物质资源的代际间分配严重扭曲,老年人处于被忽视、被排斥的地位,“一个老人一年的供养费不如孩子一个月的零花钱”;老人住陋屋,子孙居华宅,代际间强烈的贫富差别符号在农村比比皆是。另一方面,老年人在社区、在家庭中的权力和权利地位全面丧失,不但极度缺乏对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参与机会,缺乏与子孙交流和沟通的机会,甚至连表达个人需求和不满的权利也经常被后代粗暴剥夺。老年人在家庭和社区中的群体性“失声”、话语权的迅速失落和经济社会地位的全面边缘化状况令人震惊。有村干部坦言,“老年人在农村的地位“连城里的农民工都不如”。老人生活质量和社会经济地位的弱化与农村整体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反映了农村以年龄和代际为界的社会分化业已形成,并在不断扩大。
老年人的生命尊严是否得到重视和保障,不仅关系到一个日益庞大的年龄群体的生存质量——据统计,2000年我国农村65岁及以上人口已有5938万,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已高于城市,预计到本世纪中叶前后,农村老人将占到全部农村人口的1/3——同时也关系到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和人道主义价值观,这是不容忽视的重大社会问题。
二、结构变迁与家庭养老制度面临的资源困境
应当说,农村老人的贫困化并不完全归因于经济发展水平,我们调查所到地区无论贫富,老年人的生活状况都有着高度的相似性。我们认为,这一问题更深刻的原因还在于,随着农村社会结构和文化的变迁,家庭养老制度面临着传统的支持性资源逐步萎缩、流失,新的替代性资源又未能有效形成的困境。
1.家庭养老的制度基础(通常也被认为是权力和经济基础)已经改变。学界一般认为,家庭养老是在长辈对知识和家庭经济具有控制权威的社会中形成的制度性传统,父辈对财产等资源的控制地位是其赖以获得(也被认为是交换)子孙赡养的主要制度基础。但是中国农村经过近半个世纪的经济社会结构变迁,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随着人口流动与交往范围的扩大,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长辈对家庭经济和其他资源的控制性地位已不复存在,他们可用于与子女交换赡养的物质基础亦非常有限。我们所到之处的村民常常感慨,“集体化过来的老人最惨,没有积蓄,要看儿女脸色”。而农村残酷的社会现实是,儿孙对老人的赡养意愿和赡养水平,通常与老人的财产和收入状况密切相连。由于父权基础的普遍衰落,除亲情约束之外,养老不再具有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力和保障,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主要依赖子女个人意愿和内在道德的制度。
2.家庭养老的支持性文化正在衰落。有研究认为,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孝”文化可以成为家庭养老制度在当今的主要依托性资源。但是我们在农村观察到的情况却不容乐观。从19世纪末以来,随着父权制在中国不断受到冲击,“孝道”文化也不断地被攻讦和批判。商品经济向农村的渗透,使得“孝道”文化被进一步颠覆,取而代之的是个人利己主义、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文化的逐渐泛滥。在农村,对赡养内涵最具共识的看法是“给老人吃饱”,这种最起码的义务也成为最普遍、最标准的赡养行为。如一些村干部所说,“现在敬老没有,养老还有,老年人是农村生活水平最低的群体”。兄弟几人每年合供每位老人500斤谷子或300元钱后,对老人其余衣食寝饮、情感悲欢不闻不问,以“供”代“孝”,有“养”无“孝”;抑或向老人推避自己的结婚债务,甚至千方百计搜刮老人;老人在儿孙面前唯唯诺诺,对“孝”的要求更多是“不挨骂”、“不给气受”,婆媳关系出现“倒转”等,这些在农村是相当普遍的代际关系行为。虽然农村目前还能普遍接受家庭养老制度,但是在养老的制度基础已逐渐瓦解后,作为其文化基础的“孝道”观念也已逐渐式微。
3.人口流动背景下的老人照料资源短缺和血缘关系弱化。有研究认为,文化、家庭成员在人口学意义上的可获得性、在地理学意义上的可获得性,以及家庭成员的经济能力和提供养老的意愿,这5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都会最终导致养老体系的变化。此次调查中的许多个案显示,贫困农村家庭的养老问题仍然主要依赖子女数量,农村劳动力在地理上的流动和迁移,使得因计划生育和家庭小型化而出现的老人供养和照料资源短缺的问题进一步加重。流动带来的影响主要是改变了家庭养老所赖以存在的重要条件——紧密的血缘联系。首要的影响是,地理间隔使得农村老人从儿孙方面获得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变得很不现实。我们所到的浙江某村,80%以上的留守人口是老人和儿童,外出务工者们强烈呼吁由村委会担负起照料老人的职责。虽然外出务工有可能提高对老人在经济和物质上的供养能力,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据我们观察,外出青年受消费主义影响,“挣钱不够自己花”,“从不给家,还向父母要钱”的情况同样大量存在。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另一个重要后果是,农村人口“城市化”,“公民化”过程的开启将会导致血缘关系的重要性逐步降低,人们对家庭养老模式的认同程度也会随之下降,从而进一步削弱家庭养老的基础。上述浙江某村的情况就是实例。
4.养老行为的规范资源消失或功能减弱。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家庭养老制度还包含一套规范人们养老行为的制度维护机制,对不赡养行为予以规范和惩戒,其中既有正式的机制,也有非正式的机制,最主要有法律、社区行政组织、宗族制度和公共舆论。但农村的现实情况是,除法律外,其他传统的制度维护机制作用都在显著消退,而囿于农村老人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等方面的原因,法律又从来都不是农村养老行为最主要的规范资源。家法族规和公共舆论曾经是农村最重要的规范资源,但是这两种资源目前都处于消失或逐步消解的状态。虽然近年来在一些农村地区宗族活动有所恢复,但是调查所到之处,宗族活动大多仅限于族际纷争处理和有限的族内利益协调等内容,传统中用以约束成员行为的家法族规和亲权势力随着父权的衰落已荡然无存。舆论的压力也在消解,一是因为曾经构成压力的价值和意义体系发生了改变,“孝道”不再受推崇,并且所到之处的村民们多半“各扫门前雪”,除非发生导致冻馁的事件,村民们更关注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别人的赡养行为。我们在调查中曾亲眼见一些虐待事件的主角在村中坦坦然毫无压力感。二是构成压力的社会环境也发生变化,农村世代相依、生于斯长于斯的“熟人社会”被人口的自由流动所改变,村内的事务不再是许多外出者关注的焦点,人们还可以外出的方式释放或回避舆论压力,因紧密的亲缘、地缘关系而形成的团体压力感由此减弱。村级组织曾经是集体化时代养老秩序最主要的维护力量,但是这项制度资源的功能也在弱化中。调查所到地区的村委会有许多已经职能全面趋弱,即便有强势者,其主要活动也大都围绕经济发展,村庄中实际的道德建设和养老秩序维护工作相当薄弱。村干部对眼皮底下发生的一些赡养纠纷通常不闻不问,看法是,“民不举官不究”,“管不了,没法管”。一旦发生不赡养或其他虐待事件,老人能够从制度渠道获得的救济非常有限。
5.新的制度资源开始进入,但是远远不足。一些新的支持性制度资源正在进入农村并且受到老人们的欢迎,如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等。但是这些制度资源目前还存在着资源量小,覆盖面窄等问题,总体而言还只是杯水车薪。例如合作医疗,经过几年的试点,逐渐在农村,特别是在疾病多发的老年人群体中得到真心拥护,但是由于保障水平不高,目前这项制度能够向老人提供的实际福利非常有限。
三、养老制度两难抉择下的政策建议
农村养老制度目前面临两难选择,所谓资源困境实际折射的是农村经济、社会和文化变迁的背景下,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因其制度化基础改变而难以以传统的方式有效继续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庞大的人口数量和日益加快的老龄化速度,也让国家养老的设想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但是农村老人被悬置在社会转型的夹缝间,相对贫困和晚景凄凉,这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我们的总体设想是,首先,改变对农村养老方式的自然主义态度,加强国家对农村养老行为的积极控制、干预和扶植;其次,要创造新的资源形式,立足农村资源的开发,鼓励探索和实验新型的养老方式。
第一,政府带头,在农村兴起尊重、关怀老人的风气,以政府的威望代替老人在社区和家庭中日益没落的权威。除去必要的大力倡导和宣传工作之外,还应考虑建立一些制度形式,如老年人协会等,并规定其在村庄相关事务决策中的一定地位,以提高老年人在社区中的话语权来带动老年人其他权利地位和权利意识的提升。此外,各级政府还应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投资农村老人的文化精神生活,如建立村老年活动室、开展定期的文化和体育交流、汇演和比赛、推行健康保健和医疗常识的普及工作,等等,一方面通过老年人在村庄中的活跃带动新农村建设,另一方面也可弥补劳动力外流造成的老年人精神贫困等问题。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是一种花费有限但有意外收益的做法。
第二,强化村级组织在社会风气、道德建设方面的规范、监管职能。在养老制度以道德自律方式难以充分维持的情况下,应补充以行政手段,建立新的尊老敬老的村规民约,以及群众投诉和举报的受理责任制,切实解决不赡养和其他虐待老人的行为。
第三,倡导移风易俗,鼓励女儿赡养等新型养老方式,挖掘农村新的养老资源。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尽管传统家庭养老制度规定的只是儿子的继承和赡养义务,但是在现实的农村养老活动中,女儿参与娘家父母的赡养已经成为普遍的行为。在多数老人看来,儿子供养是出于义务,女儿赡养则是出于亲情,女儿的重要性在精神和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体现。但传统的风俗习惯制约着老年人在儿子和女儿间自由地选择赡养者;对女儿而言,因有义务而无权利也存在诸多不平等问题。所以在农村,倡导新观念,宣传和推进儿子女儿平等的继承和赡养地位,不仅有利于普法,并且有着更为现实的意义。
第四,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社区集中供养试点,探索社区和邻里相助的福利功能。如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村庄,由村委会负责,子女部分出资,尝试将老人的赡养或部分赡养职能集中在一起,建立老人的疾病、照料、闲暇等统一管理和相互照顾制度等。
第五,针对改革开放后进入中年的“准老人”,逐步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些“准老人”与集体化时代过来的老人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大多数有自我养老的意识,也经历了一定的市场化洗礼,并且多少具备一定的财富准备,只要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合理,相信经过若干年后,在农村从完全的家庭养老过渡到合理的家庭与体制并重的养老方式并非不可能。
第六,针对老年人是疾病多发群体,并且是医疗消费的最困难人群,应该在合作医疗制度中设置倾斜性资金。如,可以考虑以国家专款专用的方式,对65岁以上老人提高一定的医疗报销比例;还可针对老人“大病等死”的窘境,建立专项的“大病扶助基金”,规定家庭和国家不同的出资比例,等等。总之,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实施人道主义,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尊严。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唐灿;助理研究员 马春华 石金群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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