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gq5910
1458 0

[财经时事] 福州重申“二胎”生育政策 六种情形可再生育 [推广有奖]

VIP

已卖:23453份资源

巨擘

0%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9
论坛币
3325830 个
通用积分
330.1269
学术水平
1035 点
热心指数
1554 点
信用等级
560 点
经验
353528 点
帖子
20288
精华
2
在线时间
4843 小时
注册时间
2009-4-15
最后登录
2021-3-5

中级学术勋章 高级热心勋章 初级信用勋章

楼主
fgq5910 发表于 2010-2-11 01:29:39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2010年02月10日 16:30 来源:福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日,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黄升带领相关科室负责人做客《政风行风热线》,为市民解答福建生育政策相关问题。
  市民问,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生育第二胎?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初婚的,已有一个子女,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2)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3)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4)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5)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6)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再婚的,如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均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此外,对于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2)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3)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4)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5)只有一个女孩。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还表示,为了控制人口的快速增长,福建仍然实行生育间隔,且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即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必须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相差四年以上。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1)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2)符合条件可再生育的再婚夫妻;(3)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或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4)再婚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的,再婚前双方符合《省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经批准再生育的;(5)女方在三十周岁以上。(覃作权)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生育政策 可再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 独生子女 重申 福州 情形 生育政策 二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jg-xs1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1-3 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