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改革司法体制的建议
2006.11.13
由于偶然的原因,我与检察院和法院打了十三年的交道,涉及到了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感触最深的是:现行司法体制无法卓有成效的保障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执法,实现司法公正和预防、监督司法腐败。究其原因,是各级人大缺乏卓有成效的保障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执法,实现司法公正和预防、监督司法腐败的手段和力度;人民代表只能在两会期间根据两院的工作报告和平时收集到的反映行使监督权;除此之外,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没有其他部门制约;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仅限于刑事案件;而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由于种种原因近乎虚设。而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任命和罢免最有发言、决策和监督权的广大人民群众,除了举报和申诉一途外,很难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行的申诉程序,不能有效的保障和监督司法公正,反而成了拖延问题解决,累积群众不满和执法者更为广阔的寻租领域。
在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人民代表执法监督院,下设举报申诉中心和人民代表执法监督庭,由人民代表和人民代表选任的专职法官、律师组成合议庭,专门受理人民群众对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执法不公、违法办案的申诉案件,一审和二审驳回的申诉案件。赋予该院撤销和变更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权力,依法建议或直接罢免、弹劾不合格检察官、法官的权力,并实行临时组成合议庭、当庭定案的审判办法,可以有效激发检察官和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完善现行司法体制的不足。
这样,各级人大就不仅是根据两院的工作报告,还根据人民群众的申诉和申诉案件的审理来了解两院的工作和工作人员的素质,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了。
这是赋予人民与检察官和法官平等权力,让检察官和法官也直接面对法律和人民审判的改革,对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制约,比一百条内控措施都更为有效。也有利于重塑人大形象,提高人大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该院实际上是现行司法监督程序的独立,并由专业人士内部监督,转变为人民代表和专业人士的外部监督,引进了人民代表的直接参与,减轻了内部关系网的层层干扰。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该院也应实行限期办案和两(级)审终审制。
欢迎全国人民和专业人士加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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