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到18世纪,是欧洲社会激烈动荡的时期。
在经济领域:工商业迅猛发展,商品经济逐渐占据了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原来的庄园制自然经济处于衰落状态。城市不断地扩大,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出现了大规模的工埸手工业。
在社会成分方面:原第三等级——居住在城市里的平民等级,出现了两极分化,一部分人成了大手工工埸主、大商人,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在市埸竞争中取得了巨大优势,另一些原个体手工业者在竞争中失败,沦为了雇佣工人。而原来的贵族们——庄园领主们,则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因为长期骄奢淫逸的生活而财务入不敷出,甚至一些人走到了破产的边缘。各国王室也因为排埸和骄奢,发生了财务危机,不得不采取了允许平民中的经济实力雄厚的人以向王室捐赠大量金钱为代价而授予捐赠者贵族封号的办法,这样一来,各国出现了许多因向王室捐赠金钱而获得贵族爵位的“新贵族”,这又引起了“新贵族”与旧贵族之间的矛盾与斗争。
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大手工工埸主和大商人,即我们后来称为“资产阶级”的,开始要求获得政治权力,要求改变他们原来深受旧贵族鄙视和压迫的社会地位。
在意识形态领域:经过一代又一代启蒙者的传播和发展,“私有制基础上的平等和自由”的观念越来越被第三等级的人们,尤其是资产阶级所接受,因为这种观念本身就产生于商品交换中的基本规则,而资产阶级本身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而且,随着资产阶级中产生的政治方面的要求,原有的启蒙思想中也相应地得到了丰富,产生了“民主”的概念。
民主的概念是这样推导出来的:
1、一个社会是离不开社会管理者的,而且,社会的管理者只能由少数人担任,不可能人人都是管理者;
2、由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生而平等的,所以,少数的社会管理者只能由社会全体成员通过选举的方式来产生;
3、在选举社会管理者过程中,全体成年的社会成员都应有同等的被选举权和选举权;
4、社会管理者为了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能,必须拥有各种必要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必须来自全体社会成员的授权,换句话说,即全体社会成员必须将其各自的“天赋人权”中的一部分让渡给经他们选举出来的社会管理者,以便使社会管理者能够履行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
5、为了防止社会管理者滥用他们所获得的权力,启蒙学者们又设计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以达到使社会管理者们的权力相互牵制的目的。
“民主”概念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人权”或“法权”的内容,以至于很多启蒙学者将每个社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每个社会成员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发表自己意见的“言论自由”,都列入了“天赋人权”的范畴。
这里再补充一点:在16世纪至18世纪的欧洲,还发生了宗教上的革命,出现了与旧教相对立的“新教”,而新教的最核心的理念就是:在上帝面前,一切人都是平等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