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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人权”?什么叫“法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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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21-1-20 11:30:01
我这里来谈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的“保守的或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谈到这种社会主义的特点是:“在保全资本主义社会生存条件,或者说,不触动资本主义制度基础的前提下,对这一制度作种种改良,借以缓和这一制度必然要产生的社会矛盾和危机,使这一制度得以永存。”

那末,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是什么呢?就是我们所说的:私有制基础上的平等、自由、民主等,整个资本主义制度都是按照这一原则构建起来的。
那末,怎样对这一制度作种种改良呢?其实,所有的各种改良,万变不离其宗,就是在不改变私有制基础的前提下,从各个方面对私有权、对平等、自由等原则作适当的限制,伢以缓和这一制度必然要产生的社会矛盾和危机。

举个例子:
十九世纪的学者论证了,在所谓的平等、自由的商品经济中,必然会产生社会成员的两极分化,即分化这富人和穷人,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两极分化必然越来越加剧,即富人越来越富而穷人越来越穷,从而导致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化,引发社会危机。为了缓和这一矛盾,有人设计了累进税制。累进税制的特点是:把社会各成员的收入,按金额高低分为若干个等级,越是收入高的人其税率越高,越是收入低的人其税率越低,收入低于一定数额的穷人可以免于纳税。也就是说,富人要多缴税,而且是双重的多缴税,一方面,收入高的富人本来其税基就高;另一方面,还要另外提高其税率;而穷人可以少缴税或不缴税。
另一方面,又要求国家(政府)建立各种救济制度和福利制度,而这类救济制度和福利制度的受益对象基本是穷人。也就是说,政府向富人多收税,而收上来的税款投入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让穷人多受益。用这样的办法来缩小社会的贫富距离,和社会的贫富矛盾。

累进税制本身是一种不平等的纳税制度,让富人多缴税、穷人少缴税,这本身不平等;社会救济和福利制度也是一种不平等的制度,让穷人多受益、富人少受益,平等吗?政府用富人那里收来的税去救济穷人,也是一种对富人私有财产权的侵犯。这些都是对“私有权基础上的平等、自由”原则的违反或限制。但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都一致认为这是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持资本主义制度长久存在。
我国虽非资本主义国家,但仍然存在着资产阶级的“法权”,为了限制这一“法权”,我国目前也对个人所得收入采用了累进税制,也通过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方式制订了许多救济福利制度。

当代欧美国家制度中,采取的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改良的例子还多得很。例如,欧美各国的“反垄断法”,实际上也是对“私有制基础上的平等、自由”原则的一种违反或限制,因为它限制了具有垄断地位的大资本家的私有财产权和其在经营和市埸活动中的自由权。

总之,当代欧美各国的资本主义制度早已不是纯粹的资本主义,而是经过了改良的资本主义,这些改良在本质上都是对“法权”作出一定的限制,以缓和社会矛盾和危机。这种改良的资本主义,也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保守的或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记住:社会主义在这里的定义:它是针对资本主义制度弊端而提出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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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21-1-21 10:02:53

在十九世纪前半期欧洲各国出现的形形式式的社会主义思潮中,还有一个派别。这个派别认为,欧洲各国革命以后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即贯彻了“私有制基础上平等、自由、民主”原则的社会制度,之所以仍然充满战争、掠夺、抢劫、偷盗,为争夺权利和财富而发生的阴谋和暴力,等等,原因就在于它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而“私有制才是万恶之源”。

这派学者充分地论证了,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人人平等,只是形式上的或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在私有制社会里,这种形式上或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必然会转化为实质上的不平等;

同样,这派学者充分论证了,在私有制基础上,形式上的或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必然会转化为实质上的不自由;形式上的或法律意义上的民主,必然会转化为实质上的不民主。

在十八世纪,有一位法国著名的启蒙学者叫卢梭,他写了一本书——《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在这本书中,卢梭明确认为,私有观念、私有财产、私有制度的出现,是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当然,当学者们追溯是谁最早提出反对私有制的思想时,十六世纪写了《乌托邦》的莫尔,十七世纪写了《太阳城》的康伯内拉等,都被提了出来。

十九世纪的学者们对“私有权”或者“所有权”这个问题进行过大讨论。什么叫所有权?所有权这个东西是怎样产生的?为什么要有所有权?等等。

当时有一个叫蒲鲁东(马克思将其归类于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的著名学者写过一本书,这本书的书名就叫《什么是所有权?》,而蒲鲁东在这本书中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所有权就是盗窃。

就拿土地来说,土地是在未有人类之前就存在着的,即使按照《圣经》的说法,上帝创造天地山川万物的时间,也排在创造人类之前,所以,土地不应该是任何人的私有物,那末,为什么或从什么时候起,土地就成了这个人或那个人,这些人或那些人,的私有物了呢?

再拿各种劳动产品来说,它们虽然是劳动者们用劳动制造出来的,但用于制造劳动产品的原材料归根结蒂来自自然资源(那时候的人们对劳动产品的理解很狭隘,只把劳动产品等同于物质产品),而自然资源,也跟土地一样,是先于人类而存在的,它们不应该专属于这个人或那个人,这些人或那些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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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21-1-22 10:20:04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
首先,创立了商品拜物教理论,论证了在商品经济中,商品生产者劳动的产物——商品,是如何成为凌驾于商品生产者之上,成为一种支配商品生产者的命运的力量;
接着,马克思又将商品拜物教理论发展为货币拜物教理论和资本拜物教理论。详细论证了,作为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某种特殊商品——货币,即金钱,是如何成为商品社会的统治力量;以及作为货币转化来的资本,是如何成为了现代社会的统治力量。

按照“私有制基础上平等、自由、民主”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实质上是金钱、资本统治世界的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下,谁拥有金钱和资本,谁就是社会统治者。形式和的和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必然转化上实质上的不平等;形式上的和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必然转化为实质上的不自由;形式上的和法律意义上的民主,必然转化为实质上的不民主。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货币转化为资本》中写道:

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已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预定的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

一旦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庸俗的自由贸易论者用来判断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社会的那些观点、概念和标准就是从这个领域得出的,——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象在市埸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9至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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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bo5011 发表于 2021-1-22 11:16:13
        人权与法权是人类的两种行为观念,这两种观念会形成什么样的经济体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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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bo5011 发表于 2021-1-22 14:48:34
langbo5011 发表于 2021-1-22 11:16
人权与法权是人类的两种行为观念,这两种观念会形成什么样的经济体制呢?
        人权的行动范围应该是全人类,但是,人权的现实范围只是部分人。美国黑人与白人的人权应该是一样的,但在现实中是缺失的。因此,全人类不过是人权行动的理论范围。现实中,战争就把这种范围压缩至部分人。结论是:人权的行动范围应该是所有的人。
        法权的行动范围是那些人呢?我认为是在劳动者之间。马克思认为,法权‘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资本论第一卷P102)‘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马恩选集第三卷P11)看来,法权是生产关系的体现,而且是商品社会的生产关系。因此,法权拥有者只能是商品劳动者,而且拥有对商品的分配权‘’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之间的分配’(同前)。因此,非劳动者是没有法权的。由于人权是不能转移的权利,法权是可以转移的权利,才出现了法权被转移到非劳动者手中的现象。
        总之,人权的行动范围是所有的人,法权的行动范围是劳动者以及劳动者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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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bo5011 发表于 2021-1-23 10:07:23
        人权平等能成为全世界人类的交往关系吗?不能。大多数的美国人总是高高在上地看待中国人。因此,人权平等只存在于每个经济单位之内,也就是只存在于经济共同体之内。因此,人权观念只能在相互平等的人之间推行,这是人权行为的一种局限。为此,习主席才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即组建人权者的联盟。
        其实,人权者联盟就是一种公有制的经济单位,它以无偿劳动为动能,以产品为劳动成果,并采用按需分配的方法将产品分配给集团内的所有人。所以,人权观念是公有制社会的运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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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bo5011 发表于 2021-1-23 16:48:37
        既然大家都推崇人权观念,为什么还要推行法权观念呢?
        人权平等的目的是满足所有人的需求,而法权平等的目的仅限于满足劳动者的需求。看来,人类不自觉地采用两种平等观念去分配财富。财富可以分为生存性财富和富裕性财富,人类对这两种财富分别采用人权平等和法权平等的方法。人类对生存性财富采用人权平等的按需分配的方法,而对富裕性财富则采用法权平等的按劳分配的方法。在原始社会中,由于大多数财富都是生存性财富,所以那时的分配方法主要是人权平等的按需分配(也就是公有制的分配方法)。到了商品社会时期,富裕性财富大量涌现,因此对富裕性财富就想出了按劳分配这种法权平等的方法。法权平等是一种非人权的分配方法,是局限在劳动者之间的分配方法。由此,人性的分配被历史的进化分割为了两个部分:用人权平等的方法分配生存性财富,再用法权平等的方法分配富裕性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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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21-1-25 11:07:23

现在,我们来总结一下:

所谓“人权”或“法权”,它们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们反映了处理商品经济中人与人的关系的基本原则。“人权”或“法权”观念,本质上属于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早在十九世纪,这种意识形态就受到了来自形形式式的社会主义者从各个角度的批判。

资产阶级“人权”观认为,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每个人对自己人身的权利,还包括了对社会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政治上的被选举权和选举权等。所有这些所谓“人权”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是私有财产权。但是,早在十九世纪的社会主义者中就有人指出:所有权就是盗窃。世界上的土地和各种自然资源,都是先于人类而存在的,从什么时候起,这些东西就变成了这个人或那个人的私有物了呢?

所谓的资产阶级“法权”,就是在商品社会中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基本原则,它是整个资本主义制度构建的基础,也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一切法律和法规的基本出发点。“法权”的具体内容就是:“私有制基础上的平等、自由”。但是,早在十九世纪,就有不少学者(不完全是共产主义者)相信: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和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在现实中,几然会转化为实质上的不平等;同样,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由,也只能是形式上的或法律意义上自由,它必然在现实中转化为实质上的不自由。

要说清楚的是:“人权”和“法权”的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即都是“私有制基础上的平等、自由、民主”。只不过“人权”是从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个角度来讲的,而“法权”是从处理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基本法则、以及一切法律法规的出发点这个角度来讲的。私有制基础上的平等、自由、民主”,也是现今欧美各国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甚至被欧美主流学者称为普世价值”。

共产主义者的基本信条是消灭私有制”,所以,他们对资产阶级的人权和法权持批判态度。他们认为,资产阶级所标榜的平等、自由、民主等都是虚伪的,都只是形式上的或法律意义上的平等、自由和民主。共产主义者要争取的是在消灭私有制基础上的一切人在实质上的平等、自由和民主。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主义者与资本主义者有不同的平等观、自由观、民主观。

马克思主义者们原来认为,在无产阶级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以后,将按照新的社会主义原则构建一个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这个新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将不存在资产阶级所谓的“法权”或“人权”。但是,到了上世纪的六、七十年代,毛泽东却发现,在我们牺牲了无数先烈而建立起来的这个社会主义制度中,仍然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我们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的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等,实际上是资产阶级法权的体现。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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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bo5011 发表于 2021-1-25 16:32:37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21-1-25 11:07
现在,我们来总结一下:

所谓“人权”或“法权”,它们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们反映了处理商品经济中人 ...
        我不同意楼主的观点,人权并不是商品社会的产物,只有法权才是商品社会的产物。
        在原始社会,人权是以习俗的形式表现在社会交往中的,在言传身教中被大家认可。如果原始人不尊重人权,早就在自相残杀中灭亡了。因此,由于原始社会人权观念的存在,人类社会才能平稳地发展到现在。当然,法律形态的人权和法权,只有在文字发明之后才能出现,并构成法律形态的权利。不是原始社会没有看到人权,而是在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形态的人权。
        人权与法权是两种不同含义的权利,人权表现为尊重生命,法权表现为尊重劳动和劳动的成果——财富。因此,从表面上看,人权比法权更公平。由于法权是一种物态的权利,它对于所有者就是一种不平等,谁占有的多,谁的法权就大。因此,掌握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就可以剥削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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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bo5011 发表于 2021-1-26 16:52:55
        理解人权并不困难,而理解法权就十分困难了。我们不妨从马克思的言语中找答案。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讲‘是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P8)‘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在这里,人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所有者而存在。’(见‘资本论’第一卷P102-103)也就是说,商品交换关系也就是我们讲的法权关系。因此,商品所有者是法权的意志代表人,又叫法人。商品拥有量是权利大小的象征,即商品交换功能的体现。因此,谁拥有的商品越多,谁的权利就越大。所以,法权是商品社会的一种能量
,它可以积累,可以转移,也可以交换,而私有权是它的核心。总之,法权是商品所有者交换功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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