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k(L)
这里定义的行政级别(L)与目前采用的和实行的行政级别体系相一致。其取值在{ Min(L),Max(L)}。Min(L)为最低一级地方行政(如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Max(L)为最高国家元首。这里定义的腐败程度(D)由腐败率、腐败倾向率及腐败强度量,即:
腐败程度=f(腐败率,腐败倾向率,腐败强度);
腐败率=同级已经惩治的腐败人数与同级人数之比;
腐败倾向率=同级潜在的未惩治的腐败人数与同级人数之比;
腐败强度由人均贪污腐化的钱及财物(全面的度量应该含生活靡烂等无法量化的腐败)的绝对数量和人均贪污腐化的钱及财物的相对数量度量。人均贪污腐化的钱及财物的相对数量度量是指同级行政贪污腐化的钱及财物占其人均可以支配的全部钱及财物的比例。
腐败程度(D)的取值在{ 0,Max(D)}。
行政级别(L)与腐败程度(D)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图 腐败曲线
1、推理之一
L
0,D
0
级别最低时,支配资源的数量及权利最小,相应的监督也比较多。腐败程度趋于零。
2、推理之二
L*=Max(L),D
0
级别最高时,支配资源的数量及权利也最大,但权利的私欲化较小,相应的监督也比较大。腐败程度趋于零。
3、推理之三
L=Le,D*=Max(D)
一定存在腐败程度最大的一级行政级别。根据中国目前已经惩治的腐败案件统计和研究显示,厅级一类领导腐败额度及腐败率最大,初步得出该行政级别的腐败程度最大。厅级领导腐败程度高的可能原因是支配资源数量及权利比较大,权利的私欲化较大,相应的监督最弱。腐败程度趋于最大化。
1、结论之一
严格地说,一般国家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都会存在腐败曲线,但民主国家的腐败曲线会向内收缩f1,而专制国家的腐败曲线会向外扩展f2。
2、结论之二
解决腐败的唯一有效的措施是建立完善的权利监管机制。该机制的核心是将各级行政支配资源的权利及他(她)们的财产阳光化及透明化,让人民参与及监管。重点是厅(局)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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