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uemong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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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和使用价值(一~四)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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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uemonglong 发表于 2010-3-22 15:38:06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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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和使用价值(一)

一、一些具体职业的价值形成


劳动的价值完全由它所建立起秩序的复杂程度客观决定,但现实中受主观干扰很大,造成许多职业的收入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下面,就几种具体职业谈谈自己的看法。
新技术、新产品的发明创造,是唯一一种真正可以一劳永逸,允许“不劳而获”的职业。为什么发明家一劳永逸合理,而资本家一劳永逸就不合理呢?我们必须透过现象去洞察本质差别。人类经济活动的一大特点是重复,一项新技术在被复制的过程中起到了模板作用,每复制一次就引用一次,因而从理论上说,它的价值是无限的。而具体产品(包括精神产品)中包含的有形价值都是有限的。一项专利技术可以同时卖给若干厂家,具有可扩布性;但具体的商品,如:一定量的原材料、设备、厂房、能量......却不能同时卖给若干厂家,而又保证各厂家单独占有,不具有可扩布性,新技术发明者将自己的技术作为成果卖给厂家(从生产出的产品价值中按一定比例抽提),进行等价交换;反观资本家的行为就有问题了,他购买来生产要素后,正常的,应该用于满足自己的消费(算完成一次等价交换),但他却把持着生产要素,挟天子以令诸侯,胁迫工人劳动,不但要如数归还生产要素的价值,还要将自己劳动成果中的一部分无偿赠送给资本家,以表示对资本家养活自己的谢意(到底谁养活谁呀!),这第二次交换明显是不等价交换,当然不合理。经济学中从来不包括什么情感、心理之类的玩意儿,只讲价值,等价交换。
演艺界的明星赚大钱很让人眼红,他们的收入到底合理不合理呢?不论唱歌、跳舞亦或表演,都是劳动,有价值,关键是,这种劳动的价值到底多大?还是从创造性劳动与复制性劳动入手说起,创造性劳动的无形价值具有可扩布性特征。因此,创造出的文艺作品,多一位观(听)众欣赏,其价值就扩增一点儿,具体说,词曲作者、小说创作者、编剧的劳动属于创造性劳动,而歌星、演员的劳动一般都是复制性的(杂技演员、动作演员、体操、跳水运动员等的劳动应属于创造性劳动,因为动作的编排、创意其实相对简单,谁都会,关键在于人把它做出来,实现现实的创意效果。舞蹈则视难度的具体细节而定,若难在编排上,编舞为创造性劳动;若难在舞蹈动作上,则舞蹈演员的劳动为创造性劳动。所以我认为,大牌明星的动作替身应比明星本人收入报酬高,这才公平),他们的劳动价值只是有形价值,没有可扩布性。人们欣赏文艺作品,核心是欣赏创作者构思的秩序体系,由该秩序体系引发相应的情感、心理反应,并以这种情感、心理反应的程度衡量秩序体系的有效性。有人说,歌星的唱功、演员的演技对于文艺作品的传播也很重要。但现实是,好的歌曲、好的剧本捧红了艺人,绝少碰到出色的艺人把普通的歌曲或剧本给演绎红了。毕竟,歌曲的旋律、剧本的情节和思想是作品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唱功好、演技高,说明他们劳动的价值高(付出的努力多。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先天因素,如:嗓子好、长相好起作用,但是,先天因素不能算在价值里!)不过,价值再高,仍属于有形价值。以歌星为例,如果词曲是自己创作的,就存在无形价值,听众越多,其价值越大;如果仅仅是演唱别人创作的歌曲,价值只取决于唱功和演唱次数,而与听众的多少无关!有人质疑:听众越多,歌星满足的消费需求越大,价值理当增大。更何况,许多听众就是冲着歌星的名气来的。注意:有形劳动的价值只由消耗能量建立起秩序的复杂程度决定,不论给10个人唱,还是给100个人唱,唱一首歌所付出的劳动都是固定的,至于能被更多的人欣赏到,那是声波传播的自然规律,与人无关,自然创造的价值不能算在人头上。否则,工人生产一双皮鞋,只能挣一双皮鞋的钱,而歌星唱一首歌,却能挣到相当于成千上万首歌的钱,显然不公平。歌星的工作特点与公交车,出租车司机的很类似,后者只以出车次数定价值,不能以载客多少定价值。在一个可容万人的体育场里开演唱会,如果不用扩音设备,行吗?所以,观众人数差异造成的门票收入差异应在词曲创作者和扩音设备发明者的收入中体现出来,而歌星一次演唱会的价值是固定的,只取决于他的唱功和演唱时间。歌星想多赚钱,只能通过增加演出时间。我还有个更惊人的观点:一场演唱会中,伴奏的收入不应比歌星的少!因为他们付出的劳动的复杂程度不比歌星低,甚至比歌星高!说歌星是主角,伴奏为配角,那是娱乐形式,人的思维定势。客观上讲,对于一场音乐会,歌星和伴奏同等重要,缺谁都不行。经济学上的价值只看实实在在的劳动,不论什么地位、权势、心理、声望等虚幻的主观事物。有人说,歌星对演唱会的成功贡献大,这种大贡献是人为炒作出来的,属于一种心理效应,真正贡献大的是词曲作者。经济是个平面性质的事物,只有量的差异,没有权力一说,不存在等级之分。美声歌唱家不如通俗歌手收入高,其中也有不公平成分。美声唱法对唱功的要求比通俗唱法的要高得多。同是一场音乐会,只要唱的时间一样长,美声唱法应该比通俗唱法收入高,听众人数多少只影响歌曲创作者的收入(他的创作满足市场的程度决定其创作价值的大小)。美声歌唱家收入低应该是因为他演出的场次少,而不是听众人数少。在没有电视机、电影、DVD的时候,唱戏的需要拉着大篷车走南闯北,一场一场地唱,才能维持生计。如今有了DVD,他们是不是只需唱一场,刻成DVD向全国发售,就能一劳永逸,一辈子衣食无忧呢?显然不是。歌星唱几场音乐会就能够养自己一辈子,一个工人累死累活干几十年才能养自己一辈子,显然不公平。说实在的,学唱几首歌曲比较简单,我的很多同事,唱得都不比歌星差,但最后还要向卡拉OK歌厅付费。而工人的一些技术活儿比学唱歌复杂多了。至于听众是冲着歌星的人气来的,完全属于一种心理效应,心理是虚的,换算成实实在在的劳动价值,违反了经济学中实对实,虚对虚的原则,极不公平。具体原由,我会在讨论经济社会里的马太效应时谈到。模特儿与歌星的情况类似,也不公平。
雇佣仆人。仆人的劳动是一种直接的服务型劳动,其价值仍然取决于建立秩序的复杂程度,但由于仆人的劳动很繁杂,工作量也不固定,给价值估量带来很大困难,也使仆人被剥削的实质隐藏得更深。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说,资本家雇佣工人是赚钱,雇佣仆人则是消费。事实果真如此吗?一个保姆,雇佣前,工资就谈妥了(这种工资是市场通行价,并未认真评估劳动价值大小),到家里以后,活多活少完全由主人说了算。仁义的主人可能会因为增加了保姆的工作量而适当增加点儿工钱,一般的主人是不会加工钱的。有人说,工作量少的时候,仆人不就赚了吗?问题是家政市场价格以最小劳动量确定。仆人有没有被剥削,关键看其收入与付出是否等值。仆人本质上与生产工人没有区别,只不过资本家从工人生产的产品中榨取剩余价值,对仆人则直接暗扣其服务价值,相当于资本家付给工人工资后,自己直接消费工人生产的产品而不是拿到市场卖以换回剩余价值。资本家到底有没有剥削自己雇佣的仆人,在某些工种上还是有办法推算的。例如:资本家雇了一个厨师给他做饭,只要比较一下他给厨师支付的工资和他不雇厨师而一日三餐到饭馆里消费的费用,就可以看出来了。当然,这中间要扣除饭馆的食料成本,房屋折旧和餐饮器具折旧的成本。如果到饭馆吃饭的开销(去除上述那些成本后)大于支付私家厨师的工资,则说明资本家剥削了私家厨师的劳动。即使资本家没有剥削雇佣的仆人,也不说明任何问题。资本家从产业工人那里剥削来剩余价值,然后到消费市场上和第三产业工人等价交换,购买相关服务,这是两个独立的经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一个行为中实行不等价交换,另一个行为中实行等价交换,二者不存在矛盾。
医生。医生的劳动虽然不是满足传统意义上衣食住行玩的消费需求,但它满足的是人类最基本的健康需求,因此,毫无疑问创造价值,而且价值的大小仍以消耗能量建立起秩序体系的复杂程度来衡量。准确地说,医生的劳动是帮助机体恢复正常的秩序,但不能用恢复的正常秩序来评估其劳动价值大小,因为有些人体生理功能失调无法完全恢复,只能找替代途径,依靠其他秩序体系而达到恢复正常的效果。例如:急性阑尾炎就是将阑尾一切了之,而不是让阑尾恢复到原来的正常状态;再如人工心脏、移植心脏,都不是完全恢复病人原来的心脏状态。另外,即使恢复原有的正常秩序,医生可能也要多付出很多劳动,不可能一步到位,毕竟破坏容易建设难嘛。俗话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医生劳动的价值大小到底与满足病人需求的程度有没有关系呢?例如:一名医生接诊了一位急性阑尾炎患者,不赶快处理会有性命之忧;另一名医生接诊了一位慢性病患者,虽无性命之忧,治疗起来却很麻烦,要动几次手术,还要辅以其他治疗手段,两名医生谁的劳动价值大?毫无疑问,我们只能根据他们治疗所付出的劳动复杂程度确定。这首先是因为:割阑尾只是个简单手术;其次,患者全身其他部分的秩序都正常,医生的劳动仅限于扭转阑尾处的异常,生命的危险程度与秩序的复杂程度没有必然联系,哪处的秩序体系直接关系性命,那是生命自己的事。如果割个阑尾就能养活医生一辈子,显然不公平。在评估劳动价值大小时,一定要紧扣劳动本身建立起的秩序复杂程度(当然,都是指有效的秩序),而不论满足病人需求的程度或者拯救生命的危机程度,这些都不能参与价值构成。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救活一个危重病人不能算神医,真正的神医也不体现在能完成多少复杂的手术上,如果他能把复杂的手术简化,让一般医生都能做,那才叫神医呢!既然是份内事,病人感谢医生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要送红包,送面锦旗即可,因为医生劳动的价值已由医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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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使用价值 挟天子以令诸侯 胜造七级浮屠 劳动的价值 不等价交换 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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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yuemonglong 发表于 2010-3-22 15:45:43

价值和使用价值(二)

妓(男妓、女妓)。妓提供性服务,这种劳动与动物本性靠得近而与人的理性相去甚远。性是一种先天的本能,虽然妓也要研究如何讨客人欢心,付出一定的脑力、体力,但关键还在他(她)们的相貌、身体状况,所以,与其说是一种劳动,不如说是生理上的一种自发行为,这种劳动除了会威胁人类健康,破坏家庭和睦外,没有任何积极意义。况且,性怎么定价?完全凭主观协议,何谈等价交换?资本家剥削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再花到妓的身上,等于拿工人的血汗钱再去养一群新的寄生虫。正义的社会都不会把妓当做正当职业。
房屋出租。一套房屋的价值是固定的,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出租相当于让租房者分期付款,付够房屋的价值后,房产即应归租房者(有人说,分期付款要计利息,可别忘了,房子还会变旧呢)所有。但事实并非如此。这里有个秘密,一所房屋,质量合格,不出意外的话,可以使用百余年,百余年的房租加起来远远超过房屋本身的价值,没有等价交换,存在剥削。许多出租房者仅靠房租就能维持生计,原因正在于此。更不必说那种因城市扩展、地价上升而借机提高租金的数字游戏了。城市建筑、道路交通扩展到房屋出租者家门口,并非房屋出租者的劳动,有什么理由提高房租价格?租房者即使应该额外支付一些费用,也应该交给城市建设者,而不是房东。房东剥削房客有一个很充分的理由:房屋能用百年,那是它的自然属性,我就算剥削,也是剥削自然。且慢,请问,自然界中有砖、瓦、水泥吗?自然界中有房屋吗?这些都是人发明创造出来的。再说,明明是房客交房租,怎么能说是剥削自然呢?实质是将自然的价值与人的劳动价值交换,剥削别人。房东的行为实际上是剥削发明砖、瓦、水泥的人,直接表现为剥削租房者,我前面说过,自然创造的价值不能算在人头上。房屋的使用价值不具有创造价值的能力(消耗能量建立某种秩序才可能创造价值),房东只是钻了耐用消费品寿命长的空子,把使用价值人为转化成价值和别人交换。我们知道,时间只影响价值形成速度,并不参与价值形成,或者说,并不创造价值。把使用价值中的寿命元素转化成价值,无疑是剥削。剥削自然,其实是剥削其他人的劳动。例如:一座大山,风景秀丽,纯属大自然的造化,若几个人在山口设卡收费,这与抢劫有何区别?
遗产继承。子女作为父辈生命的延续,接受遗产理所当然。问题是:如何使用遗产才不违反经济原则。所有的劳动成果,要么被消费掉,要么投入第二次等价交换,没有其他公平出口。投资显然是个不公平的出口,它剥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玩钱生钱的游戏,不劳而获。所以,遗产宁可被挥霍,也不应该去投资,继续剥削劳动者。
教师。教师和歌星、演员的情况有点儿类似。如果一个教师在知识领域或教育方法上有创新,属于创造性劳动,那么,他去讲课,听的人数越多,其无形价值也越大;如果他只是传播别人发明、发现的知识,就属于复制性劳动,其价值只取决于他讲得质量好坏,内容多少、讲课次数,而与听众人数无关。给一个人讲课和给一百个人讲课,劳动付出没有任何差别,收入应相等。所以,当今社会上的许多培训班、补习班,按参课人数给教师抽提成不公平,无形价值部分应归属于创造知识的人,而非教师。
野山参与人工养殖参的价值差别。野山参是自然生长的,其价值只取决于寻找、采挖它的人工劳动,养殖参的价值当然是人工养殖劳动的价值。但有人认为:野山参价值高是因为它体内的有效成分含量比养殖参高,药用价值更大。我不同意这种观点。首先,自然创造的价值不能算在人头上,野山参药用成分含量高是自然的功劳,与人无关;其次,使用价值和价值是两个概念,尽管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但使用价值肯定不能参与自身价值的确定,很明显的一个常识是:自动化机械创造的价值与机械本身的价值毫无关系。从满足需求的程度、范围看,价值大而使用价值小,或者价值小而使用价值大的例子比比皆是,钻石价值大,但使用价值小;许多中草药,价值小而使用价值很大,如:甘草,性平味甘,可调和诸药,药理作用广泛。由野山参与养殖参的区别,我联想起土地的价值问题,一块荒地,未经开垦或其他任何人工改造,怎么会有价值呢?把自然创造的价值掺入到人类的经济活动中,实质是剥削别人的劳动成果,不劳而获。自然是生命改造的对象,野山参创造的价值,人可以剥削享用,但不能把它算在人头上去和别人的劳动交换,那样不公平。至于物以稀为贵,人为哄抬市场价格,纯粹是在玩钱的数字游戏,更不公平。
名人字画与古董。这些都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关键是,它们的价值大小与人的名气,历史时间到底有没有关系?先说名人字画儿,一个人成为书法家、画家,他的笔下一定有功力,或者说,建立起秩序的精细,准确、复杂程度比一般人的要高很多,所以才成名成家。可见,名气是虚的,笔下功力才是实的,名气依实力而生。假如两个画家画功相当,风格也类似,只是一个已出名,一个还默默无闻。两人分别作画,不署名,外人肯定分不出两幅作品的高下,所以,从经济学角度讲,两幅作品应该价值相当,名气不能转化成经济价值。现实中,人们追求名人效应而自愿多掏钱,完全属于主观行为,与作品的客观价值并不符合,损害了等价交换原则。对艺术品价值的估量,本来受主观的影响就很大,再把什么名气、地位掺进来,更无公平可言。英国拍卖行就曾闹出将一幅3岁婴儿的涂鸦之作当成某位抽象派大师的旷世佳作而竞相叫价的笑话,实在耐人寻味。古董的原有使用价值已丧失,即便还能用,人们也不会去使用,而是把它当作艺术品、历史纪念品来定价收藏。从纯粹的经济学角度讲,作为艺术品,古董的价值应由古人的劳动价值确定,由于时间并不会创造价值,因而不存在什么价值增值。但是,大家都知道,古董的价格很高,而且,随着年代的久远,价格不继攀升。我认为,这纯属人的主观行为,与古董本身的价值无关。如何理解这种主观行为?可能是人们看中了古董的价格会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增值的特性与把钱存入银行生利息的效果相似,于是,将古董当作一种财富贮藏手段,人为定价,进行收藏、买卖。如此说来,盗墓者无疑是借古董来剥削今人的劳动成果。
治理环境的价值问题。环境治理也是消耗能量建立某种秩序,也能满足人的生存需求。但是,严格说,环境治理是还原秩序,即:将由于人类活动而被干扰的环境秩序复原。当然,这种复原不一定是完全回到原初状态,只要不对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生存构成威胁即可,完全恢复原态毕竟成本太高,也不可能。尽管治理环境可以满足人的生存需求,它终究是对人为破坏的恢复,因此不会为这种需求支付价值,一切只能是人类自己的纯粹付出。不论厂家玩什么花样,将治污费计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最终必定是整个人类为环境治理埋单,就像工人养着政府那样。谁占有的财富多(不管是否消费了),谁出的环保费就应该多。治理环境属于全人类的行政事业,非企业行为。整个循环经济圈中,所有的环节都服务于消费环节,除了消费不估算价值,其他环节全部要付出劳动,计算价值,因此,社会消费品的总价值就是其他所有环节劳动价值之和。
科研成本与风险成本。科研成本属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成本实质上涉及到人与自然的关系。科研是人主动征服自然,其间难免遭遇挫折、失败;风险则是自然主动给人造成的不良影响。社会内部的风险(如:产品积压卖不出去)不会计算成本。科学研究在取得成功,被社会认可前,都是纯粹的付出,这种纯粹的消耗,只能从人类创造的价值中抽提出一部分垫付。而当科研成果转化成社会生产力后,该成果的价值只由包含在其中的秩序体系复杂程度决定,不能包括先前挫折、失败所付出的代价。当新成果在社会推广,不断创造价值时,也谈不上补偿以前失败的代价。因为政府、企业始终在给科研人员发工资,始终在投入科研经费。成功以后创造的价值该归谁就归谁,政府或企业不会从中抽出一部分来补偿以前的投入,而是作为新的科研经费。实际运作中,就是不应该将科研经费计入成本,而是算作支出。风险也类似,一旦发生,只能是人类用储备价值去弥补,属于纯粹支出,不能计入成本,让别人为你承受的自然灾害埋单,等于转嫁风险,不公平。
产品外观样式及装饰的价值问题。时尚、新潮的外观和精美的装饰能够扩大产品销路,是不是它们的价值就由扩大销路的贡献决定呢?答案是否定的。不论销路如何,产品的外观样式和装饰的价值只即决于本身秩序的复杂程度,与受消费者喜爱的程度无关。现实生产中,就是由这些样式、装饰所耗的原材料、能量和人工决定。我们经常看到一些装饰简朴的产品大受消费者欢迎,但这些装饰的价值仍然很低;相反,一些繁锁、华丽的装饰虽不讨顾客喜欢,价值依旧很高。卖不出去是卖不出去,不能因此将相关劳动贬值,只能说明相关劳动满足社会需求的程度低。
                                                               

藤椅
徐培蓓 发表于 2010-3-22 16:24:52
1# yuemonglong 我非常欣赏楼主的观点

板凳
yuemonglong 发表于 2010-3-24 09:43:43

价值和使用价值(三)

二、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市场需求问题

前面曾经说过,生产和消费具有相对性:上一环节对下一环节而言是生产,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是消费。例如:两大生产部类间,第一部类的活动对第二部类而言是生产,第二部类的活动对第一部类而言是消费,但对于人的消费来说,它又是生产。根椐劳动的定义:消耗能量建立某种秩序体系,很多产品的使用价值在被消费时就是创造新价值的过程,这个创造的价值到底归人还是自然,关键看建立的秩序是自然规律自发作用下建立的,还是由人规定建立的。例如:自动化机器创造的秩序体系都是人给规定的,所以,它创造的价值归建立这套秩序体系的人;而电饭锅煮饭,把生米做成熟饭,是热能自发建立的秩序,只不过正好满足了人的某种需求被人利用。人在电饭锅上体现的劳动价值是建立起把电能转化成热能的秩序体系,转化成热能后把饭烧熟,那是自然的事儿,与人无关。总之,价值和使用价值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价值创造使用价值,使用价值也可以创造价值。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一件商品两个不同质的规定性,它们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价值只取决于建立某种秩序体系的复杂程度,使用价值则是该秩序体系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求的属性,基本上都是自然规律为人类服务的过程,难以量化比较。
生产和需求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生产以需求为目的,又可以引导需求;需求则决定生产,需求的无序导致生产无法有序。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从某种意义上说,生产同样决定需求,这一方面是说,有什么样的产品就有什么样的需求,客观需求受制于生产力水平,二一方面是说,一个人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大小决定着他的需求能力。可见,生产与需求具有同一性。
满足人类各种需求的消费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一环,但人们经常把它作为一种自然自发过程而忽略,这种忽略无疑会影响到对客观经济规律的准确把握,不可取。为了全面揭示经济奥秘,有必要认真研究一下消费环节。
人类的需求具有层次性,总是先满足基本需求后,才会去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从横向说,衣、食、住、行、玩五类消费中,食最基本,然后依次是:衣、住、行、玩。如果把需求分为必然性需求和或然性需求,那么,食、衣、住、行、玩,它们的必然性程度依次降低,而或然性程度依次升高。当然,必然性需求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成或然性需求,如:吃饱了以后,对食物的需求就成为或然性需求。囤积居奇对于或然性需求不起作用。从纵向看,对每一类需求,都是先追求温饱型需求,然后再依次追求小康型需求、奢华型需求。社会整体需求呈现金字塔型,基础层面的需求量最大、最广泛,层次越高的需求量越小。在科技和公平正义的推动下,随着行业差别、人的素质差别逐渐缩小,社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金字塔结构会逐步变扁,最终接近平面状态。在消费方面有个现象值得注意,我给它起名叫错位消费,其特征是:生产大众商品的人富起来以后,转而消费高档商品,不再消费大众商品,在金字塔消费结构中,表现为向上层爬。错位消费对经济协调按比例发展有没有影响?会不会造成低端产品积压呢?我还不很清楚。不过,错位消费的确是经济活动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所以,此处还是提上一笔。
大部分需求都同时具有主观和客观双重属性。任何一件消费品,包括服务,人们首先关注其客观功能(如:充饥、保暖、防风……)对生理需求的满足程度,一般刚性较大,个体差异较小;然后才关注产品的主观功能,主要是产品的外部特征或次要特征对心理需求的满足程度,通常个体差异较大,选择范围宽泛。心理需求差别虽大,从整体上说仍符合统计学正态分布规律,即:大多数人的总体审美观是趋近的。至于浅层次的审美,如:有人爱蓝色,有人爱紫色;有人喜欢圆的,有人喜欢方的,则符合人以群分,物以类聚的规律。总的说,人的需求主要由客观决定,并不很自由,并非绝对无序。尤其是基础性的需求,每个人都差不多,可以有序,也应该有序,这样,相关生产才能有序,供需平衡也才容易实现,在此基础上,再发展或然性需求,丰富人民生活。所以,国家应该优先保证基本需求有序、平衡(按劳分配原则和正常的优胜劣汰原则还要遵循,不能养懒虫和寄生虫。这种基本需求的满足和九年义务制教育的性质完全不同,那是起点,这是终点),然后,理顺价格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严密监视或然性需求及其生产行情,设定一些临界指标,一旦市场超越临界值,政府立刻进行干预,防止经济失衡,产生泡沫。
对人的需求的满足过程构成消费,满足的程度则构成使用价值。当然起名叫使用价值,并不意味着它和价值一样,需要量化评估。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目的,使用价值的实现过程其实也是对价值的否定过程。有人把满足需求的程度作为使用价值的量化指标,可是,需求的满足程度是一个主观事物,虚幻易变,怎么能够当作参照标准呢?所以,使用价值不能也不必像价值那样定量,说它不必定量,是因为使用价值不参与交换,人们的交换只以价值为标准。使用价值虽然不能够量化,但却有质的规定性,量的规定性和质量的规定性。使用价值质的规定性是指它所满足需求的质的规定性,穿衣和吃饭就是两种不同质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量的规定性包括产品功能的多少、强弱、精确性、寿命等特征。功能多少,如:有的手机只能接听电话,发短信,而有的手机则还可以摄像、上网。功能强弱,如:100瓦的灯泡比40瓦的灯泡亮。功能的寿命,如:一斤粮食只够吃一天,一件衣服可穿10年,一套住宅可住100年;使用价值质量的规定性主要指产品功能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当然,这些规定性属于模糊界定,只有社会学意义,没有经济学意义,目的在于帮助人们加深对使用价值的认识。人们通常说某人对社会贡献大,就是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比较。一般地,总是脑力劳动比体力劳动贡献大,创造性劳动比复制性劳动贡献大,理论创新比技术创新贡献大。至于开飞机的和开刀动手术的,谁对社会贡献大,就没法比较了。
需求决定生产,但并不是说,需求直接决定商品的单位价值,更不是个别需求左右产品的市场价格。需求是通过其他方式决定生产价值的。
使用价值的寿命和市场需求量决定某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和产量。例如:一个铁匠一年生产10把镰刀,每把镰刀的正常使用寿命为10年,那么,这一个铁匠就可以满足100户农民对镰刀的需求,农户数若增加了,就要提高镰刀产量或者增加一个铁匠;而若再来一名铁匠,则意味着要么增加农民人数,要么提高镰刀的更新速度(人为缩短其使用寿命,5年就更新一次,好象有点儿浪费!)。这就是所谓的结构比例协调问题,实质即生产与需求的平衡。理论说起来容易,但在现实中,执行起来却很难,因为人被私欲左右,无时无刻不在作着发财的美梦,天真地幻想着生产越多,赚钱越多,而忽略市场的需求和购买力。以房地产为例,盖一栋楼只需2-3年,楼的寿命正常为60年,也就是说,多数人一辈子只需购买一套住房即够用了。所以,开发商应该考虑房屋的新陈代谢速度和人口的新陈代谢速度,然后决定盖多少套房,不能只想着赚钱就拼命地盖。当然,有种情况叫“吃房”,少数人同时占有几套住房,租出去(或者等房价上涨时卖出去,赚差价),靠房租生活,不但养活了自己,还能再买房,再出租,再赚钱,不断利滚利,滚雪球,这是典型的寄生虫式的生活,靠剥削租房者生存,极为不公平。
生产并不是绝对盲目的,像赌博那样,闭着眼睛生产出来,然后往市场上一推,听凭市场裁决。既然需求决定生产,劳动者在生产前肯定会考察市场行情,以行情定生产,也就是说,产品的秩序体系建立已充分考虑了社会需求的主、客观因素,不存在产品不符合需求的问题(只是需求量的大小上把握不准),不是纯粹碰运气。之所以后来会出现供需矛盾,主要因为竞争厂家之间互相信息保密,市场行情又经常变动,很难适时动态把握。通常情况下,某一产品的社会预期产量同该产品的需求必然度(替代途经越多,必然度越低)、需求的广泛性(指需求的社会覆盖面,专业性需求肯定没有大众性需求覆盖面大)成正比,而与产品的寿命、价格成反比;产品预期产量又决定着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数量和生产规模。一切皆有比例、有秩序。

报纸
yuemonglong 发表于 2010-3-24 09:50:44

价值和使用价值(四)

对市场需求的满足程度,不是通过对个别消费需求的满足程度来体现,也不应该通过影响产品的单价来体现。一件产品,它的价格在出厂时就定好了,并不是拿到市场上才去定,更不会由个别顾客满意程度去定。如果甲顾客很喜欢该产品,是不是价格就抬高?不可能,顾客肯定不答应。再说,若是这样,顾客明明很喜欢,他也不会说出来,甚至还会表现得对产品不很满意。顾客只希望打折降价,用最少的钱获取最大的使用价值,几乎没有顾客愿意为自己钟爱的产品多掏钱;反之,如果乙顾客对产品真的不满意,厂家也不会降价出售,因为产品的价值在那里摆着呢。事实上,市场对某一产品的满意程度体现在产品的总销量上,即:体现在产品被社会认可的价值总量波动上(产品单价不变)。这种统计的结果比较客观公正,能真实反映消费者整体对该产品的满意程度。产品深得市场喜欢,就大量生产,但每件产品的价值未变,市场单价也不应改变。如果厂家因为产品供不应求而趁机涨价,人为抬高产品价格,无疑是在剥削消费者,借机敲诈消费者,导致价值异常流动,造成社会不公平。反之,若产品不被市场接受,厂家就会减小产量,甚至停产,没有哪个厂家愿意把产品单价降低后继续生产。因为人为降低产品的价值,多劳少得,相当于消费者剥削生产者,也不公平。10件产品只卖出去6件,不能说10件产品的价值等于6件的。剩下4件的价值只是没有实现,潜在价值仍然存在,且数值不变。
个别消费者对某商品的满意程度只能以全或无的方式表现出来:喜欢,就照价付款买下来,有点儿不满意,就干脆不买,厂家不会因为你的这点儿不满意就降价出售给你。整个市场对某种产品的满意程度是通过对许许多多个别的全或无的状况进行统计后得出的结果来反映的,即:销售出去的价值总量。就目前人类发展水平来看,主观的力量还远不及客观规律强大,不吃饭就要饿死,不穿衣就要冻死,主观意志改变不了这些事实。所以,从根本上说,人类仍然受制于客观规律,客观决定主观。以使用价值为例,它是满足顾客某种需求的属性,这种需求有生理、心理两方面,心理的满足感以生理的满足感为基础,受制于生理的满足感,因为心理是对生理状况的一种反应,是生理的衍生物,属于第二位。一句话,生理决定心理。所有功能性的产品,其供能的好坏都有客观的评价指标,如:粮食中含的营养成分和热量、衣服的保暖性、电视机的清晰度、电脑的运算速度等,不可能受人的主观影响,人们在购买产品时,首先选择的都是功能可否满足生理需求,然后才考虑外观样式等心理需求。就是心理感受,也不是毫无规律,因为整个人类的审美观比较接近,蓝天白云,绿草鲜花谁都喜欢,烂泥狗屎谁都讨厌,这从生物学上解释就是人类基因序列大同小异。上述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理论不但适用于物质性产品,而且适用于精神类产品,精神类产品的创造虽然可能以激情推动,但整个创作过程完全受控于理性的构思,所以,其价值仍由构成作品的秩序体系复杂程度决定,是客观的。精神类产品对消费需求的满足程度虽然取决于人的主观感受,也不是没有客观规律,原因在于人类改造、征服自然,追求幸福的道路由客观决定(即通常所说的主旋律)。在逆境中奋进催人泪下,吃喝嫖赌不可能感动人。人的感受是对客观事物的反应,不会凭空产生,凭空发展,有什么样的事物,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感受,不可能遇上喜事反而悲伤,碰上倒霉事反而开心。没有不受客观约束的绝对自由。精神类作品单价取决于构建作品秩序体系的复杂程度,与市场满意度无关。满足市场需求的程度体现在现实销量所包含的价值总量上,是一个统计结果。一部百万字的巨著不被读者接受,是因为其中的有效秩序(满足人类精神、心理享受的秩序)不足。但是,人们仍然根椐作者建立起的所有秩序的复杂程度来确定每本书的单价。读者不喜欢该书,买的人就少,总体销量(实现的价值总量)就低,以此代表该书的有效价值低。百万巨著单价不可能降到和短篇小说的一样,拍得再烂的商业大片绝不会按小成本电影的票价卖。同理,一部再畅销的短篇小说也不可能按百万巨著的单价出售,它只能以销量,以实现的总价值量来代表市场的满意度。
主旋律作品尽管思想积极,包含的有效秩序很高,人们也都称赞,但购买者很少,经济价值不高,原因在于:主旋律作品更像教科书,而不是供人娱乐享受的精神产品,一般人接受起来没有轻松感。主旋律是主流,但主流往往都是细流,大多数人是被动跟着主旋律前行的。高雅艺术也有类似问题,欣赏的人少,因为大多数人还是性情中人,鉴赏力达不到那么高的水平,他们更加感性,更加钟爱直接的情绪宣泄。这些特例显示了精神类产品主观性的一面。
总之,经济规律的客观性排斥主观意志自由,在探索经济公平性的过程中,必须排除主观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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