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kunlun0在2006-3-21 22:45:00的发言: 抽象劳动就是不同具体劳动之间的共同性,是和“劳动”这一抽象的概念不同的一个新概念。
按照定义:劳动是某种特定的活动,怎么能够从这一定义中得出“不同劳动可以相互比较”的结论?
同理,按照“物的有用性即物的使用价值”这一定义,怎么能够得出“不同使用价值可以相互比较”的结论?
就是,不能仅仅从“劳动”或“使用价值”的定义中得出不同劳动或不同使用价值能不能比较的结论
马克思讲的抽象劳动也不仅仅是"共同性"意义上的抽象劳动.抽象劳动是劳动的共同性,但劳动的共同性却不仅仅是抽象劳动.因为劳动的共同性很多,例如劳动的三要素等.
劳动的定义是什么?这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写的很详细,你那个定义也不是马克思的定义.
使用价值可以比较也仅仅是因为使用价值都具有满足人的需要这个共同性.但马克思说不同使用价值是不能比较的,是说他们没有共同的衡量尺度.因为它是主观的,这正是效应价值论的死结.
只要有抽象的概念,就说明他们的外延是具有共同性的,但这并不等于说他们具有马克思说的意义上的"可比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