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现有财务报告体系已不能满足企业核心竞争力会计信息披露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会计报表,包括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价情况表、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价指标表、企业核心竞争力变动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和附注、管理建议书等。具体来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包含5个因素,19个指标,分别为:显著增值性指标,包含净资产收益率(ROE)、总资产报酬率、销售利润率;核心性指标,包含(无形资产+商誉)/总资产、开发支出/销售收入、固定资产比率、资本密集度;领先性指标,包含市场价值、托宾Q值、企业自由现金流;整合性指标,包含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延展性指标,包含总资产增长率、销售利润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销售收入增长率。
从企业核心竞争力信息的基本特征我们不难看出,它已突破了传统财务信息的范畴。从信息内容上看,它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历史信息、货币信息和定量信息;从信息的空间范围来看,也不再囿于现行财务信息所要求的会计主体范围;从信息时间范围看也已经超出了传统财务信息的定期披露特征。企业可以通过对核心竞争力评价指标的分析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价,以便清楚地知道现有能力是否可以满足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通过标杆学习与竞争对手加以比较,寻找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与劣势;此外,财务报告使用者还可以通过企业核心竞争力会计报表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状况,做出有关投资决策和管理决策。
对于企业核心竞争力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与具体形式,笔者认为:会计信息披露目前主要有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两种,这两种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存在着互补性,并不存在一种模式的信息能够代替另一种模式的信息、一种信息有价值而另一种信,包没有价值的问题。对投资者而言,信息的价值不是体现在披露模式上,而是体现在信息是否与投资者决策内容相关上,过分强调单纯选择哪一种模式未免有些偏颇。两者是一个整体系统,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意味着具有较高的风险。因此,企业应选择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企业核心竞争力会计信息披露模式。
在披露形式上,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正式财务报告披露。公司可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企业核心竞争力会计报表。
2.非财务报告披露。如利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临时公告等发布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信息。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经过一定时间核心竞争力信息的非财务报告披露,信息提供方和使用者对核心竞争力信息的重要性及其披露的必要性有一定认识后,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核心竞争力信息作为企业战略信息通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方式予以揭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2005年年底发布了一份讨论稿,其目的是评估该委员会对于推进财务报表附带的“管理层经营状况评述”所发挥的作用,其中重点提到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评价企业采用的战略及其可执行性,而制定正确的战略正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得以发挥和强化的前提。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披露原则方面,无论是美国证监会还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均强调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通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自愿揭示那些在财务报表中不能确认、表述或非量化的核心竞争力应该是较为恰当的。
4.企业核心竞争力报告。作为核心竞争力信息自愿披露的最终目标,信息使用者可以从核心竞争力报告中获得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信息,把握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变动趋势。现行的财务报告框架是建立在传统的工业经济之上并以经济交易的实现为基础的,而企业核心竞争力则更多地表现为无形的资本形态,由于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很难准确观察和衡量,因而常被忽略而排除在财务报告框架之外。企业编制单独的核心竞争力报告可以使核心能力信息的披露更加集中、全面和系统,从而便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核心能力得出恰当的结论。在编制核心竞争力报告时,可以同时使用文字叙述、列表量化分析等多种方法,而且由于核心能力主要表现为无形资源信息,因而应以定性描述和非货币性计量为主。
作者: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薛贵 来源:《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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