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付金由各金融机构存放在人民银行往来户的存款和库存现金两部分构成。对按规定存入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如大额转汇移存资金、特种存款,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存放其上级行的存款等,不计算在备付金范围之内。1998年至1999年期间,我国开始进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改革后,原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合二为一,统称为准备金存款。其中法人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科目下账户中的存款,8%的部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8%以外的部分为系统内资金清算和日常支付的款项,属于超额准备金,其功能相当于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的备付金;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科目下账户中的存款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用于领缴现金、资金调拨、资金清算和日常收付的款项,也属于超额存款准备金,其功能也相当于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的备付金。
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即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是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金融监督管理和维护清算纪律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定用途。存款准备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金融交存在人民银行总行、分行或支行的存款;2、该存款应当是在人民银行准备金科目下账户中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