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ey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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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组织理论] 论文讨论:Richard Gilbert(2010) JEL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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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5-31 06:50:53
现在作者可以进行反驳。作者认为一些行业的研发投入很高,但模仿的成本很低,如基因改良作物,没有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高昂的研发投入很难回收,这会影响动态的研发激励。作者承认对于一些行业,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如研发补贴来维持研发激励,但这并不是取消IPR的理由,除非可以证明,这些替代的方法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并达到促进研发投入的效果。对于医药行业的讨论有望将这一问题看清楚,Boldrin and Levine的论点是,对于新药品的测试,应该由政府买单,这样,可以避免医药企业通过IPR来实现研发成本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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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5-31 06:51:08
但作者认为政府不能很好地完成这一任务,一方面,它会增大政府的财政支出;另一方面,政府不具备研发的市场知识。同时,政府也会受到一些利益因素的影响,如对药品的选择上。等。而作者认为实行松的产权保护水平并加大研发补贴为有效之举动,而不是取消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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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5-31 06:51:20
另外,IPR具有促进动态研发的机制,如它会帮助企业回收研发投入,企业拥有的专利组合有利于吸引到风险资本的支持。与Levin et al(1987)及 Cohen et al(2000)相对应的调查问卷,如Stuart et al(forthcoming)调查了新建立的企业关于专利作用的理解,发现专利在不同行业中的作用不一致,如对于生物技术公司,专利只提供了中度的研发激励,并作为一种获得所有权的重要机制,而对于软件公司,其只提供很小的研发激励。研究结果较Levin et al(1987)及 Cohen et al(2000)乐观,即它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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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5-31 06:51:35
作者进入Boldrin and Levine讨论的第7章,即商业秘密对IPR的部分替代,在该章节,Boldrin and Levine承认了商业秘密不能对IPR进行完全的替代,但并没有承认IPR的不可替代性。作者对此表示不满,并论证一些行业,IPR是商业秘密所不能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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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5-31 06:51:51
以下部分,作者进行了退守,可以看作是立论,即接受Boldrin and Levine部分合理的论述。首先要承认现有的专利制度存在的弊端,即专利收入与研发激励相脱节。一种好的状态是,专利赋予应满足较大的研发成本与较低的模仿成本,但现有的专利赋予制度并不满足这一条件。还可以细数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专利质量,一些专利很无趣,但作者认为这些专利的影响并不大,它们不具备的商业价值,也不会形成实质的商业影响。真正具有较大影响的是专利所覆盖的范围,是新申请者所通常难以猜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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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5-31 06:52:08
其次,进入1990s后,出现了大量的基于专利违权的赔偿事件,从2000年到2007年,专利违权的赔偿金额达到200million(其被低估,因为只记录了一些公开的数据,Gilbert, forthcoming),同时,也没有发现IPR明显增进研发的证据。Bessen and Meurer(2008)发现一些行业如软件与信息技术业,一些企业出现了申请专利的囚徒困境,即这些企业申请专利的私人成本高于私人收益,但能帮助企业在竞争中相对于没有专利占有优势。另外,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同时发明的现象不断增多,这就加大了申请的效率(Boldrin and Levine),Cotropia and Lemley(2009)的司法数据也支持这一点,如在193件涉嫌专利侵权的案例中,只有10.9%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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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5-31 06:52:24
在1871件涉嫌盗版侵权的案例中,只有33件宣布成立,独立与同时发明的增速,为专利的有效期提出的质疑(保护期过长)。另外,专利申请也可能被一些企业策略性地运用,即进行连续性地生产,而当它们申请的范围涉及到一些标准性的操作时(其它企业也会高频地碰到),其社会阻碍作用会增大。另外,随着专利覆盖的范围逐步扩大,特别是软件业,商业方法,而专利工作人员在这方面缺乏信息优势,而专利申请者会利用信息优势来便利自己的申请。另外,在涉及到专利侵权时,如果一产品侵权涉及到多个专利,每一专利拥有者可以实行禁止令,并获得相应的赔偿,但单个专利拥有者所获得的部分是一个Nash讨价还价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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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5-31 06:52:37
因而,作者也认为现有的专利制度需要对一些行业进行限制,如软件业及商业方法,但如何进行精确的界定,在操作中存在一系列的困难。但这并不构成取消IPR的充分条件,取消专利制度无异于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让一些政治科学家代替国会与议会,同时,它也与国际条约不符。因而,比较好的方式是对现有的专利制度进行改革。但Boldrin and Levine的目标旨在消灭IPR制度,而中期的改革包括缩短保护期限,扩大的政府作用,如实行强制授权,并用私人合约代替IPR合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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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5-31 06:52:58
作者反驳了这些做法的现实可行性,如强制授权类似于政府对私人拥有的公共企业进行规制,由于信息不对称,管制存在较大的低效空间,如果考虑到更为复杂的专利信息结构,管制的效率更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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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5-31 06:53:13
一些现实的法律案件会使Boldrin and Levine感到的欣慰,如提高了专利的申请标准(non-obvious standard),但不足以支持消灭IPR的程度。但其提供的对于IPR制度合理的批判,有利于IPR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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