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作者可以进行反驳。作者认为一些行业的研发投入很高,但模仿的成本很低,如基因改良作物,没有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高昂的研发投入很难回收,这会影响动态的研发激励。作者承认对于一些行业,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如研发补贴来维持研发激励,但这并不是取消IPR的理由,除非可以证明,这些替代的方法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并达到促进研发投入的效果。对于医药行业的讨论有望将这一问题看清楚,Boldrin and Levine的论点是,对于新药品的测试,应该由政府买单,这样,可以避免医药企业通过IPR来实现研发成本的回收。
另外,IPR具有促进动态研发的机制,如它会帮助企业回收研发投入,企业拥有的专利组合有利于吸引到风险资本的支持。与Levin et al(1987)及 Cohen et al(2000)相对应的调查问卷,如Stuart et al(forthcoming)调查了新建立的企业关于专利作用的理解,发现专利在不同行业中的作用不一致,如对于生物技术公司,专利只提供了中度的研发激励,并作为一种获得所有权的重要机制,而对于软件公司,其只提供很小的研发激励。研究结果较Levin et al(1987)及 Cohen et al(2000)乐观,即它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研发。
以下部分,作者进行了退守,可以看作是立论,即接受Boldrin and Levine部分合理的论述。首先要承认现有的专利制度存在的弊端,即专利收入与研发激励相脱节。一种好的状态是,专利赋予应满足较大的研发成本与较低的模仿成本,但现有的专利赋予制度并不满足这一条件。还可以细数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专利质量,一些专利很无趣,但作者认为这些专利的影响并不大,它们不具备的商业价值,也不会形成实质的商业影响。真正具有较大影响的是专利所覆盖的范围,是新申请者所通常难以猜测的。
其次,进入1990s后,出现了大量的基于专利违权的赔偿事件,从2000年到2007年,专利违权的赔偿金额达到200million(其被低估,因为只记录了一些公开的数据,Gilbert, forthcoming),同时,也没有发现IPR明显增进研发的证据。Bessen and Meurer(2008)发现一些行业如软件与信息技术业,一些企业出现了申请专利的囚徒困境,即这些企业申请专利的私人成本高于私人收益,但能帮助企业在竞争中相对于没有专利占有优势。另外,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同时发明的现象不断增多,这就加大了申请的效率(Boldrin and Levine),Cotropia and Lemley(2009)的司法数据也支持这一点,如在193件涉嫌专利侵权的案例中,只有10.9%成立,
因而,作者也认为现有的专利制度需要对一些行业进行限制,如软件业及商业方法,但如何进行精确的界定,在操作中存在一系列的困难。但这并不构成取消IPR的充分条件,取消专利制度无异于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让一些政治科学家代替国会与议会,同时,它也与国际条约不符。因而,比较好的方式是对现有的专利制度进行改革。但Boldrin and Levine的目标旨在消灭IPR制度,而中期的改革包括缩短保护期限,扩大的政府作用,如实行强制授权,并用私人合约代替IPR合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