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ey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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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经济学] 论文讨论:Suzanne Scotchmer(2002)JLE&O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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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1 05:23:48
与竞争政策文献相一致,相对于对内企业合谋,一国政府对于对外产业的合谋管理相对松散,因为这种合谋的成本(如更高的价格)由国外消费者负担,而利润会汇回国内,增加社会福利。这就增加了跨国间的技术外溢,以及搭便车行为(Guzman,1998,2001)。同时,IPR国际协议与国际间的关税协定具有相同的前提,如关税协定也原于一国政府对于国内福利的保护,所设定的关税水平给它国带来的负的外部性,而协定可以减弱这种外部性。作者为了集中讨论TRIPs协定,想暂时把TRIPs所带来的贸易条件的变化忽略,以把TRIPs协定与关税协定的效用分离出来,但作者可以论证,TRIPS可以弱化关税协定的影响,从而解释了一些小国具有内在的激励加入TRIPS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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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1 05:24:00
另外一部分相关文献是讨论南北问题。实际为Nordhaus(1969)在开放经济环境下的拓展。如Grossman and Lai(2001)进入了IPR保护的结构分析,认为IPR保护的(最优)期限,但没有引入公共支持的研发,但他们得到的结论与该文章类似,即小国及研发能力强的大国更具有加入IPR协定的激励;Aoki and Prusa(1993)讨论了对于潜在(IPR)侵权的非对称实施的有效性与相应的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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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1 05:24:16
IP协议历史
最早的大规模的IP协议源于1883年的巴黎公约,主要针对专利及其它工业产权,1886年的柏林公约,主要涉及文学与艺术作品的产权保护,这些公约经过了一系列的修订,但由于其发起地位,且有大量的国家(100多个)参与,影响较大。该两个公约均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且柏林公约已经开始了保护统一化趋势,但仅停留在立法层面上。可以发现,国民待遇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需要合约执行国的互惠政策支持。这可以防止合约外国家的搭便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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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1 05:24:31
但这两个公约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即两者的执行力度太弱,其现代执行模式,如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的执行力度也不够,推行力度最大的应属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TRIPS),其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领导下进行,能够进行相对有力的推广(Samuelson,1999)。国民待遇并没有深入到保护的层次,而一些国际合约,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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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1 05:24:42
Agreement,NAFTA)向IPR保护的统一性做了一定的规定,但影响力不如1994年签署的TRIPS,其对一些专利产品,如微生物、药品、数据库等做了最低保护水平的规定,并配套有相关的具有执行力度的措施。可以从美国对IPR政策的变动看TRIPS背后的利益冲突。美国在1789宪法中将地方的IPR保护权收归联邦政府,但直到1989年才加入柏林公约,很大原因在于柏林公约的一些条款与当时的美国利益相冲突。而加入公约时的美国已经拥有大量的版权作品,不仅如此,美国还极力地呼吁IPR保护的统一化,可以看出,TRIPS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美国利益集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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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1 05:24:58
提供国民待遇的国别激励
下面可以进入模型讨论了。把模型的基本框架,以及关键因素进入模型的机制弄清楚,这样大方向就不会错了。假定有两国a,w。主要关注a国,可以将w理解为其它国家(一种将多维转化为二维的好方式)。令 为单位研发在竞争供给时给消费者带来的福利; 为单位研发所带来的垄断利润与社会无谓损失,依据定义有 ,如果IPR增强,m会减小、 会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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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1 05:25:10
假定可以通过私人进行研发与公共部门支持进行研发,x为研发成本(刻画IPR保护的标的物),相应的成本为x与kx,其中k>1,即公共部门的研发资金具有更低的效率。可以一些理论与实证证据来支持这一设定,如公共部门很难找到一个有效的方式来找到有效的研发企业,且存在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公共资金的筹集存在效率扭曲因子;但它的优点在于研发成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垄断定价。因而,选择公共投资与私人投资存在一个基本的权衡,即研发效率与垄断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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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1 05:25:27
下面可以讨论企业是否进行研发,弱的IPR保护(可以进入弱的结构)使研发者不能回收其技术可能带来的外溢,这种正的外部性存在使研发不能达到社会最优。而在成员国互惠武装下的国民待遇,可以使研发产品内部化一部分的技术外溢,企业进行研发的阀值(约束)变小,私人研发与公共研发的阀值分别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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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1 05:25:40
假定一国可以选择自己的IPR政策,这里主要讨论两个方面:是否给予国外企业IP国民待遇(是否加入国际IP协定);对IPR保护的严格程度(如保护的长度、范围、免责条款、对新研发成果的明显性的要求等),作者主要讨论IPR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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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1 05:25:52
由于给予国外企业(IPR)国民待遇,会面临着相应的垄断高价,存在一个基本的权衡,作者想要论证,国民待遇的提供,需要有互惠条款的支持。如果a向w提供单方面的国民待遇,其国内消费者会遭受无谓损失,这种损失需要更多的来自w国的新的技术引入,而这种情形,只有当国内市场较大时,才能达到。而对于小国,一般不会提供单方面的互惠条款。如Moser(2003)刻画了一些小国如瑞士、丹麦在1990s通过弱的IPR保护来壮大工业技术。而当互惠条款存在时,小国家更愿意在互惠条件下提供国民待遇,因为它们的研发产品可以进入国外市场,攫取更多的利润,尽管它国的研发产品进入也会使利润外流,但规模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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