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ey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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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经济学] 论文讨论:Suzanne Scotchmer(2002)JLE&O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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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1 05:26:04
但具有激励相容的互惠的国民待遇提供,需要一些切实的合作收益来平衡。它不能由利润来表示,因为将两国作为一个福利总体,利润是一个零和统计量,关键是这种联合可以促进更多的研发,来克服这种国际间(基于IPR)的垄断价格传递(在合作解中,一定要存在合作收益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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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1 05:26:19
全球最优的参数空间
经过以上的论证,作者将国际互惠下的IPR国民待遇作为一既定的前提(可以看出,应该如何写论文,以及如何将论文写长,令人信服)。全球最优的IPR保护作为一对照物(recollect在唯一的光照中寻找丢失的事物,尽管方向并不一定正确)。作者想要讨论TRIPs下的统一的IPR保护是否能增进全球福利,这种统一性主要体现在对保护标的构成以及保护期限。作者主要讨论保护的标的物的确定,尽管TRIPs对于不同的标的物具有唯一的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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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1 05:26:29
现在可以定义效率的含义,作者将其理解为IPR安排可以达到最大的消费者剩余,一些明显的质疑,如它忽视了企业的利润,而企业间利润的差异往往会影响该合约是否可以达成,但作者回应这个质疑,即假定合作过程中进行单方支付(side payment)可以支撑这种合作,但在现实中,是否存在这样的机制,很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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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1 05:26:40
但IPR的单一性(“one size fits all”)存在一定问题,如对于些研发成本,某一大的市场,如美国、欧盟、日本,就可以为研发者收回研发成本,此时,对IP进行国际保护会造成社会无谓损失。一种纠正措施是引入单方面的IPR保护,但这是一种不平衡的均衡,实行IPR保护的消费者支付了所有权权价格,而其它国家享受到这种技术外溢,因而,是一个不能持续的均衡。下表中给出了全球最优的研发结构,但注意,它与国别决策是存在冲突的,因为全球福利与国别福利函数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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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1 05:26:54
这里先假定两国的研发能力给定,考察市场因素对均衡的影响。衡量市场大小的参数为 ,当两国市场相等时,  的假定不失一般性,即相对于外部市场,a国的市场较小,于是有 ,单边有效(effective)的条件是 ,而双边有效的条件是 .而单边有效率(efficient)的条件是:满足有效;非对称市场,且对w进行保护是无效的(不理解这个条件?意味着只需要在市场a中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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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1 05:27:08
即垄断定价损失要小于公共研发的成本溢价(对溢价的一种广义的理解)。
对双边有效率的定义为:满足有效性;两国市场实行单边IPR均不是有效的; ,即垄断福利损失小于公共研发所具有的成本溢价。如果该条件不能得到满足,公共研发会占优于私人研发。由此可以看到,所谓的单边有效或双边有效,是指IPR形式占优于公共研发。可能在某些参数空间下,公共支持的研发可以得到社会最优,但在现实中该均均衡不能存在,此时的IPR安排只能称为次优(次优是在最优框架下引入一些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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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1 05:27:21
现在可以引入公共研发。作者假定当单边及双边IP保护非有效(effective)时,公共研发可以进入,表明了政府需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其进入的技术前提是 ,该式有两层含义,研发成果不会进行垄断定价;政府忽视研发成果的国际外溢。而单边的,或双边的IPR是次优的,相关的条件的调整只需要IPR被公共研发占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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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1 05:27:35
从以上表达式可以推断,成本较低的研发只需进行单方IPR保护即可,且在小国家进行。而成本较高的研发需要双边IPR保护。表格1,2中用到了两个假设,即 , ,这两个假定将参数设定在有意义的区域,即满足研发的参与约束。
在作者的设定下,有三种研发更需要采取公共研发的形式:较低的研发成本,它会削弱私人研发的成本优势;成本较高的研发,且该成本不能通过市场(即使是多国市场)回收;成本不能通过一个市场回收,且存在大的社会无谓损失。下图给出了基于x调整的各种政策选择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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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1 05:27:49
但在以上Benchmark分析中忽视了两个问题:各国政府总是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它只会考虑本国的福利水平,从而在理论上存在两种可能性:公共支持的研发不会出现;各国均不愿提供单方面的IPR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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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6-1 05:28:03
国别间IPR保护
这里是从每个国家的福利函数出发,考察内生的研发方式或研发成果保护方式,另一种说法是考察上文中相关安排方式的可执行性。直觉上,以上安排方式面临着至少三方面的困难:如果一国政府主要关心国内的福利,单方的IPR不可执行;其次,公共研发在一定参数空间是有效的,但它不能回收技术的外溢(至少在作者的假设中是如此),与一国政府的福利函数不相容;双边合约可以将技术外溢部分内部化,但存在协调问题(coordinate),存在多重均衡,或具有IPR保护,或没有IPR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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