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巴斯夏—科斯定理
休谟—科斯定理指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人们肯定不会对无主物实行买卖,而只会为争夺无主物而处于混乱状态。那么,产权界定了,是否一定就会有买卖(市场)呢?不一定。产权的界定,只是交易的必要条件。
那么,在产权界定的条件下,什么情形下人们交易,什么情形下人们不交易呢?
170年前(1850年),法国人、伟大的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巴斯夏,在他的《和谐经济论》中指出:
“既然交换的性质是既能节省努力,却又要求努力,交换的自然界限也就一目了然了。人总是在劣中择优,所以,只要交换所节省的努力大于它所要求的努力,交换就会无限度地扩展。如果用于交换的花费太大,致使分工带来的满足总量抵不上个人直接生产所能提供的满足,那时交换自然就会停止。”(《和谐经济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版P114)
文中的“交易所要求的努力”、“交换的花费”,就是现代经济学中所使用的“交易费用”或“交易成本”这个术语的最早版本。
交易费用,即交易活动中需要人们付出的代价。
人们往往看重其客观的方面,而较少注意其人为的方面。
比如,两座岛屿之间进行交易,人们就不得不为此支付跨海的费用。在船运技术较为原始的情形下,运输费用和损失费用就会很高,若高到超过了交易带来的(基于比较优势分工的)比较利益,那么交易就会停止。丝绸之路的道理也是一样的,古代时即便没有人为的阻碍,客观形势的阻碍依然很大,在这条道路上交易的只能是一些相对昂贵的奢侈品。
但是从丝路的例子中我们立刻可以看出交易费用的人为的原因方面。丝路常常阻断不通,多数时候并非自然灾害的原因,更多是丝路周边的西域国家采取机会主义策略,从贸易的保护者角色转换成杀人越货的强盗。当今西印度洋的索马里海盗,给远洋贸易带来的很大麻烦,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了恶劣的天气带来的损失。掠夺的本质特征就是侵犯他人产权,从而给交易带来较高的障碍或费用,当人们通过交易获得的利益无法抵偿此类费用时,交易就被迫停止。
因此,交易费用就可分为两类:客观交易费用和人为交易费用,前者需要人们通过技术进步来降低,后者则通过社会合作、建立制度和秩序来降低。
60年前(1960年),经济学顽童、英裔美国人科斯,再次阐述了巴斯夏的思想。他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说道:
“前几节中,在研究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的问题时,已经强调了这种调整只有通过市场进行,才会导致产值的增加。但这一论点假定市场交易的成本为零。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
反之,禁令的颁布和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可能导致发生在无成本市场交易条件下的活动的终止(或阻止其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致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生产的制度结构·社会成本问题》同上P157~158)
科斯所说的“权利调整后的的产值增长”大于“权利调整所带来的成本”,人们趋于进行“权利调整”中的权利调整是指什么情况?就是指市场交易、交换。
现在可以正式表述 巴斯夏—科斯定理。
巴斯夏—科斯定理指出:
当比较利益大于交易费用,则人们趋于交易;
当比较利益小于交易费用,则人们停止交易。
一个推论(即巴斯夏—杨小凯定理):当人们成功地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交易会再度活跃起来。(旧例子,当货币被人们发明出来,交换的规模远远超出物物交换时的规模。新例子,各国派出海军在索马里外海巡逻,减少了海盗造成的损失,中东与世界的海洋贸易再度恢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