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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三个重要定理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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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研究外部性时,人们非常乐意讨论科斯定理及该定理的实际意义。但是,科斯定理也留下了许多不理解和可质疑的地方。笔者研究发现,比科斯定理更能解释外部性问题和更少疑义,也更为通用的经济学定理,实为三个重要定理(如果加上巴斯夏—杨小凯推论,就是四个定理)。下面将我的想法以飨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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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部性问题 科斯定理 外部性 经济学 性问题

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沙发
罗鹏 发表于 2020-5-17 18:10:4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三个重要定理
罗鹏

一、休谟—科斯定理

1739年,大卫.休谟出版《人性论》,他在著作中说道:
“没有人能够怀疑,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是确立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而且在确定和遵守这个规则的合同成立之后,对于建立一种完善的和谐与协作来说,便没有多少事情要做的了。”(《人性论·下》商务印书馆1997版P532)
他在后面更为清楚地表述道:
“除了所有主同意将所有物和财产给予另外一个人之外,财物和财产永远应当是稳定的。这个规则不会有引起争斗和纷扰的恶果,因为这种割让是得到惟一当事人,即所有主的同意的。这个规则在按人调整财产方面可以达成许多良好的目的。地球上各地产生不同的商品;不但如此,而且不同的人的天性适宜于不同的工作,并且在专门从事于一种工作时会达到更大的完善程度。所有这些都需要互相交换和交易:因此,根据同意转移财产这件事,是根据于自然法的,正如不经同意,财产就该是稳定的一样。”(《人性论·下》同上P554~555)

1959年,罗纳德.科斯发表了《联邦通讯委员会》,在三个地方都谈到与休谟要表达的意思一样的思想。
“尽管这些论点已被普遍接受,而且为其辩护的当局声名显赫,但刚才所引用的观点却是基于对该问题性质的误解。法兰克福特法官好像相信联邦管制是需要的,因为无线电频率数量有限,人们的需求超过了它的可供量。但是经济学常识告诉人们,几乎所有在经济系统中使用的资源(不单是无线电和电视频率)数量都有限,因而都是稀缺的,人们的需求总是大于供给。土地、劳动力、资金都是稀缺性资源,但其本身并不要求政府管制。当然,有些机制确实被用于在众多提出权利要求的人中确定应允许谁使用这稀缺资源。美国经济制度中的常用方法是使用价格机制,这样分配资源给使用者无需政府管制。
西普曼教授好像把政府进行管制之前存在的混乱归因于私人企业和竞争制度的失败,但问题的真正原因却是没有在这些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从我们的一般经历可以知道,土地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分配给土地使用者,不需政府管制。但如果没有建立土地产权,任何人都可以占用一片土地,那末显然将发生很大的混乱,价格机制不能起作用,因为没有可供购买的产权。如果一个人用一块土地种庄稼,另一个人可以接着在种庄稼的土地上建房,随后又来一人拆掉房子用作停车场,毫无疑问,将这种状况称为混乱是恰如其分的。但将此归罪于私人企业和竞争制度却是错误的。不建立资源的产权,私营企业制度就不能正常运行。产权建立以后,任何希望使用这一资源的人就必须向资源所有者付钱。这样,混乱就消失了。政府除必须以法制来确定产权和调解争端外也得这样做。但我们现在在美国无线电业和电视业看到的这类管制却实在毫无必要。”(《论生产的制度结构·联邦通讯委员会》上海三联书店1994版P58~59)
“如果频率使用权可以转让,那末应当对这种使用权的性质作出精确界定。有一种简单的做法就是基本维持现状,即办广播者购买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在规定的功率和时间内从坐落在特定地点的发射机利用规定频率发射信号。这只不过是在现行制度上增加了付费要求,从而为由市场挑选决定欲使用频率的个人或企业提供了可能性。但是,实施像联邦通讯委员会现在推行的电台经营细则就意味着由市场力量决定频率使用的程度将受到严重限制。
有人认为这只不过是一种特殊情况,因为人们购买一块土地而获得土地所有权并不是由供求力量决定的,而是由土地财产法所决定的。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山洞的人,还是属于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或属于山洞顶上的土地所有者无疑取决于财产法。但是法律只确定谁是想获得山洞使用权的人必须与之签约的人。至于山洞是用于贮藏银行账簿,还是作为天然气贮存库,或养植蘑菇与财产法没有关系,而与银行、天然气公司、蘑菇企业为使用山洞而付费多寡有关。法律体系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清晰的权利界限,使权利能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转移与重新组合。拿无线电来说,应该使那些获准使用某一频率的人能自行决定与人合用该频率,并且经双方商定后可任意调整工作、时间、功率、地点和发射机种类等;当最初获得的权利是频率共用权时(在某些情况下联邦通讯委员会只准许共用),应该允许一个使用者买下其他使用者的权利以独占使用权。”(《论生产的制度结构·联邦通讯委员会》同上P71)
“让我们以“斯特吉斯诉布里奇曼案”的例子开始我们对这种情景的分析,该例揭示了问题的基本情况。一个制糖商已经在一处房屋里营业多年,一个医生搬来住在隔壁的前8年间,制糖商的制糖机的工作并没有给医生带来损害。后来,医生在花园尽头建起一个诊所,正好紧靠糖厂,机器的噪声与震动干扰了医生的工作。因此医生向法院提出申诉并成功地使制糖商停用该机器。事实上,法院必须决定的是医生是否有权强迫制糖商安装新机器或把机器挪个地方,或者制糖商是否有权强迫医生在他的房产范围内另择诊所地址或迁往别处。这一例子说明不直接损害别人而使用一种资源的权利与直接损害别人的方式进行经营的权利在分析上没有什么区别。在这两种情况中,都有不允许别人做的事:一种是不许使用某种资源,另一种是不许使用某种经营方式。这一例子也说明了这一关系中往往被追随庇古的经济学家所忽视的相反性质,他们习惯用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的不同来分析问题,没有搞清楚制止A对B的损害不可避免地会损害A本身。问题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斯特吉斯诉布里奇曼案”已将这个问题提得很清楚:如果医生所抱怨的不是噪声与震动而是烟尘污染的话,情况并没有什么本质不同。
一旦建立了当事人的法律权利,谈判就能够改变法律规则程序,只要有迹象表明在谈判中所花费的费用有益于问题的解决。如果制糖商愿意支付给医生一笔大于诊所迁址的费用(我们假定是200美元),医生就可能会放弃他的诉讼权;制糖商也许愿意支付比法院判决少的费用让医生放弃他的权利(我们假定是100美元)。根据上述数字,少于200美元医生不接受,多于100美元制糖商不愿付,这样医生就不会放弃他的权利。但是如果这一事件中制糖商处于主动地位(他也有胜诉可能),只要制糖商能获得多于100美元的费用,他就会愿意放弃他的权利而医生可能愿意支付略少于200美元的费用以换取制糖商的妥协。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通过讨价还价让制糖商放弃他的权利。从这一假设例子可以看出,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但是最终结果(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论生产的制度结构·联邦通讯委员会》同上P72~73)

我们理解了休谟和科斯后,就可以正式叙述 休谟—科斯定理 了。
休谟—科斯定理: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更确切说,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的必要条件。
推论:事物的产权不清楚,即无主的,非排他的,那么,人们在争夺该事物时,必面临着混乱。
中国战国时期的哲学家慎到(又叫慎子、慎到子)是春秋战国诸子百家中研究产权问题的硕果仅存者,在《慎子·慎子逸文》中,有这样一段话:
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fen4)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译文:一只兔子在大街上跑,很多人都会出来追捕它,即使有贪得无厌的人混杂其中,人们也不会去责备他们,这是因为那只兔子还没有确定谁所有的缘故。集市上成堆的兔子摆在那里,过往的人连看都不看,这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想得到那些兔子,而是因为那些兔子都有了归属的缘故,即使品德低下的人也不敢去争抢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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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20-5-17 20:34:3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二、巴斯夏—科斯定理


休谟科斯定理指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人们肯定不会对无主物实行买卖,而只会为争夺无主物而处于混乱状态。那么,产权界定了,是否一定就会有买卖(市场)呢?不一定。产权的界定,只是交易的必要条件。
那么,在产权界定的条件下,什么情形下人们交易,什么情形下人们不交易呢?


170年前(1850年),法国人、伟大的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巴斯夏,在他的《和谐经济论》中指出:
既然交换的性质是既能节省努力,却又要求努力,交换的自然界限也就一目了然了。人总是在劣中择优,所以,只要交换所节省的努力大于它所要求的努力,交换就会无限度地扩展。如果用于交换的花费太大,致使分工带来的满足总量抵不上个人直接生产所能提供的满足,那时交换自然就会停止。”(《和谐经济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P114


文中的交易所要求的努力交换的花费,就是代经济学中所使用的交易费用交易成本这个术语的最早版本。
交易费用,即交易活动需要人们付出的代价

人们往往看重其客观的方面,而较少注意其人为的方面。
比如,两座岛屿之间进行交易,人们就不得不为此支付跨海的费用。在船运技术较为原始的情形下,运输费用和损失费用就会很高,若高到超过了交易带来的(基于比较优势分工的)比较利益,那么交易就会停止。丝绸之路的道理是一样的,古代时即便没有人为的阻碍,客观形势的阻碍依然很大,在这条道路上交易的只是一些相对昂贵的奢侈品。
但是从丝路的例子中我们立刻可以看出交易费用的人为的原因方面。丝路常常阻断不通,多数时候并非自然灾害的原因,更多是丝路周边的西域国家采取机会主义策略,从贸易的保护者角色转换成杀人越货的强盗。当今西印度洋的索马里海盗,给远洋贸易带来的很大麻烦,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了恶劣的天气带来的损失。掠夺的本质特征就是侵犯他人产权,从而给交易带来较高的障碍或费用,当人们通过交易获得的利益无法抵偿此类费用时,交易就被迫停止。
因此,交易费用就可分为两类:客观交易费用和人为交易费用,前者需要人们通过技术进步来降低,后者则通过社会合作、建立制度和秩序来降低

60年前(1960年),经济学顽童、英裔美国人科斯,再次阐述了巴斯夏的思想。他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说道:
前几节中,在研究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的问题时,已经强调了这种调整只有通过市场进行,才会导致产值的增加。但这一论点假定市场交易的成本为零。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
反之,禁令的颁布和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可能导致发生在无成本市场交易条件下的活动的终止(或阻止其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致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生产的制度结构·社会成本问题》同上P157~158

科斯所说的权利调整后的的产值增长大于权利调整所带来的成本,人们趋于进行权利调整”中的权利调整是指什么情况?就是市场交易、交换。

现在可以正式表述 巴斯夏科斯定理
巴斯夏科斯定理指出:

当比较利益大于交易费用,则人们趋于交易;

当比较利益小于交易费用,则人们停止交易。


一个推论(即巴斯夏—杨小凯定理):当人们成功地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交易会再度活跃起来。(旧例子,当货币被人们发明出来,交换的规模远远超出物物交换时的规模。新例子,各国派出海军在索马里外海巡逻,减少了海盗造成的损失,中东与世界的海洋贸易再度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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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20-5-18 17:30:1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三、诺斯定理
道格拉斯·诺斯在他的早期作品(《西方世界的兴起》)中,有一个重要的思想:
政府在界定所有权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只有当政府界定的是有效率的所有权,即界定产权遵循一套满足效率要求的制度,则社会经济能够焕发出活力,进而带来持续的经济增长。
那么何谓有效率?诺思给出一个说法:
“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脚注:私人收益率是经济单位从事一种活动所得的净收入款。社会收益率是社会从这一活动所得的总净收益(正的或负的),它等于私人收益率加这一活动使社会其它每个人的净收益。)”(《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版P5)
“我们认为,答案使我们回到最初的论点上去。我们列出的原因(创新、规模经济、教育、资本积累等)并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它们乃是增长。而本书着眼于引起经济增长的那些原因。除非现行的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否则经济增长不会简单地发生。个人必然受刺激的驱使去从事合乎社会需要的活动。应当设计某种机制使社会收益率和私人收益率近乎相等。私人的收益或成本就是参与任何经济交易的个人的利得或或亏损。社会成本收益为影响整个社会的成本收益。私人和社会的收益或成本之间的不一致是指某个第三方不经他们同意会获得某些收益或付出某些成本。每当所有权未予确定限制或没有付诸实施时便会出现这种不一致。如果私人成本超过了私人收益,个人通常不会愿意去从事活动,虽然对社会来说可能有利。”(《西方世界的兴起》同上P7)
从诺斯的叙述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当一项所有权能够使得生产者的私人收益率非常接近于社会收益率,则此项产权就是有效率的。
诺思举了许多经济史上的典型案例来说明这一点。其中经典一例就是我称之为的“羊吃麦”。(《西方世界的兴起》同上P8和P159~164)我们简单地复述一下“羊吃麦”案例。
阿拉伯帝国末期,西班牙王国兴起于北部(比利牛斯)山区,由两个小国(卡斯蒂利亚和阿拉贡)合并而成。
这个王国的税收基础来自山区的牧羊人集团的贡献(财政收入和兵源)。随着不断把摩尔人赶出西班牙,王国领土逐渐扩张到南部沿海地区(1492年)。残留的摩尔人是平原地区的种麦人。
税收传统和对新被征服的摩尔人的歧视,造成王国对土地所有权的蔑视和破坏。国王们多次颁布法令,最终确定山区牧羊人驱赶羊群进入平原耕作区时,羊群吃麦和糟蹋麦田,无需向农民支付赔偿或购买费用。也就是说,田中的麦子的权利界定给了非种植者的牧羊人。
这就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农耕者因土地产权遭侵犯和麦子产权被迫易手,从而丧失了种植麦子的积极性。同时,麦子(而不是羊肉)是城市居民的主要食物,因西班牙王国的制度安排而变得成本、价格高昂,城市工商经济被一定程度抑制住了。再加上王国的其他不利于发展的政策,西班牙王国不久就落后于英国,甚至最后落后于法国。(记住一个时间点:1588年,西班牙无敌舰队败于英国皇家海军,在远洋贸易和殖民上,西班牙的经济开始减速。)
这样,诺思就揭开了一个科斯遗留下来的谜团。科斯认为,交易费用为零(严格说是交易费用很小),不论产权界定给谁,交易都是有效率的,即科斯认为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向所导致的分配格局,是与效率无关的。很多经济学家质疑这个“效率无关论”,但他们不知道怎样理解和解释权利分配是怎样影响效率的。而诺思揭开了这层窗户纸:即便交易费用很小,不同的产权界定,效率是很不相同的。
以羊吃麦的例子来看,麦子的产权可以界定给种植者,也可界定给牧羊人。界定给牧羊人,那么,其结果是:辛苦种植、投入大量要素的农民,到头来不但不能获得麦子的销售收益,反而还要向牧羊人赎买麦子的权利,私人收益率很低甚至有可能是负值,与社会从麦子所获得的收益率(不论是买麦子者还是买羊肉者)对比,明显的不成比例,甚至是一个正值和一个负值的差距。通俗的讲,由于麦子的权利界定给了不是麦子生产者牧人,种麦的农民即刻失去了种植的兴趣和积极性。显然,这种(不公正的)权利分配格局,也就是一种经济无效率的格局。
总结诺思的看法,就是 诺斯定理:
政府所建立的产权,使得生产者的私人收益率远远不等于(很小于或很大于)社会收益率,这种产权就是无效率的产权,必将引起经济的衰退而不是经济的进步。
反之,所建立的产权是保证生产者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正相关且非常接近,则经济不进步也很难。
伟大的经济学家巴斯夏,曾作出一个预言:经济公正与经济效率是正相关的,公正即有效率,不公正必无效率,公正与效率不可能南辕北辙。不公正的进步,公正地衰退,这都是不可能的。效率只能建立在公正上,没有别的基础。
所以可以有把握地说,西班牙王国要为它不公正地对待平原上的摩尔人付出衰退的代价,这是个通例而非特例。
诺思定理,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对专利权的有限期的保护制度,平衡了技术进步和技术推广,既鼓励发明,又有序地造福社会。保护发现、发明者还是保护剽窃者,社会效率异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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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58 发表于 2020-5-18 20:14:1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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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20-5-18 22:46:4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编辑第二部分帖子,被审查,请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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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zsl0815 发表于 2020-5-18 23:27:4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罗鹏 发表于 2020-5-17 18:10
三个重要定理
罗鹏
呵呵。。。
论产权确认的重要性

罗老师下次开帖再精炼一点了,太长了,我大概地看下来都有些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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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罗鹏 发表于 2020-5-19 12:18:3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zsl0815 发表于 2020-5-18 23:27
呵呵。。。
论产权确认的重要性。
先跳到每一大标题的后部,看看定理的描述。如果还有疑问在往前去看原文,这样可以节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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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罗鹏 发表于 2020-6-9 00:28:1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黄钟大吕,振聋发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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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知地知 + 1 老王卖瓜自卖自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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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天知地知 发表于 2020-6-9 08:13:4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zsl0815 发表于 2020-5-18 23:27
呵呵。。。
论产权确认的重要性。
他是抄的,不会精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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