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ey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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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作品讨论:Boldrin & Levine: Against Intellectual Monopoly 一些结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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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7-6 05:43:12
另外,独立发明(“independent invention”)的提出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即一些发明者(主观上)并没有借鉴既有的申请专利的技术,但客观上使用了类似的技术,并进行一定的改进。作者认为这种同时研发及独立研发很普遍,随着技术发展的深入,这种同时研发现象将更加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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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7-6 05:43:24
另外一种政策是基于研发成本的强制许可,即对各种产品的研发成本进行估算,并给予强制许可技术一定的经济补偿;另外一种方法是引入专利更新制度,即将专利的保护期分为几个时期,每一时期需要进行更新,这样有利于对专利质量进行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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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7-6 05:43:35
另外,基于电子产品的版权保护越来越困难,即防止P-2-P的交流,一种可行的办法是对相关产品征收固定费,并考虑到下载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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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7-6 05:43:48
另一方面的改进来自分权。即政府退出IPR保护,而将IPR转化为私人合约,当合约双方涉及到合约违规,受损方可以将违权方告上法庭。而除了专利法与版权法,知识产权拥有者还可以通过下游的许可协议(downstream licensing agreements)来防止产品购买者对产品的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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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7-6 05:44:03
而侵权作为取消IPR的一种中间方式,继续允许这种合约的存在。但这种方法利弊分明:以版权为例,它会使IPR的一些善良条款,如合理使用及对版权保护期限的规定消失,从而不利于信息的扩散;其优点在于第三方的缺失,即合约只涉及到合约双方,如果某些信息被散布在网络上,合约双方进行调解,但会带来更多的诉讼案件,增加社会成本,同时,它会使合约变得异常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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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7-6 05:44:16
但却能在客观上促进知识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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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7-6 05:44:29
从专利方面,它有利于解决独立发明问题及submarine pirate问题,尽管会带来更高的诉讼费用;同时,技术的信息披露问题可以得到部分缓解(至少相对于IPR制度下的信息披露),但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大部分企业会选择以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存自己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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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7-6 05:44:42
取消IPR
这是一种激进方式。在这里,政府甚至不允许下游的许可协议。而私人之间的许可协议被认为是与市场相兼容的。但作者认为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因为这种许可协议限制了未进入合约的消费者,构成一种垄断,而这是反托拉斯所重点打击的行为;另外,可以从交易成本角度来理解租赁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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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7-6 05:44:57
早在19世纪,就奴隶制与雇佣劳动存在激烈的争论,一些经济学家,如David Ricardo and John Stuart Mill就反对奴隶制,他们认为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其监督需要高昂的成本,因而,对劳动者的购买并不是一种经济的做法,同时,在道德层面也说不过去。而一些文人(literary luminaries),如Charles Dickens则支持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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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0-7-6 05:45:06
但对于知识产权,作者认为最好的方式是购买,而不是租赁,因为后者存在很大的监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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