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开石 发表于 2020-6-15 11:39 
马克思研究的是商品不是产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然对应的是商品不是产品。
马克思认为商品交换得以成功进行决定于交换双方的意志而没有提到商品内在的“共同的东西”: “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23,102]即进行交换的是“人”!是商品监护人!是商品所有者!
恩格斯特别指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能用确定的劳动小时表现出来的:“当我说某一商品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时候,那我就是说:(1)……;(2)……;(3)……是以社会方法即通过交换来确定的一定量社会劳动的产品;(4)我表现这个数量,不是用劳动本身,也不是用若干劳动小时,而是用另外一个商品。……因此,我确认,它们所代表的社会劳动时间是以社会的方式计量的,而且是被看作是相等的。但是这种计量,不像通常用劳动小时或工作日等等来计量劳动时间那样,是直接的、绝对的,而是迂回地、以交换为中介来进行的,是相对的。因此,即使这一确定数量的劳动时间,我也不能用劳动小时表现出来,因为我仍然不知道劳动小时的数目,而同样只能迂回地、相对地通过另外一个代表等量的社会劳动时间的商品把它表现出来。”[20,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