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宣布,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交易的总体原则以客户自身需求为主。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专户理财为非公募产品,其投资人均为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以及自我保护能力的投资者,因此,监管机构不再对专户理财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目的、投资比例、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规定。
这意味着,基金公司专户理财业务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设计专门针对股指期货市场的产品,进行投机或者套利,而非局限于套期保值。
目前国内基金公司提供的专户理财服务分为两种,为“一对一”和“一对多”专户理财。前者的资金门槛为5000万元人民币,后者的资金门槛为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负责人并称,基金专户理财需经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委托人的投资需求制定具体的交易目的、交易策略和投资限制。
为引导专户理财客户理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充分做好风险揭示工作,针对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资产委托人制作专门的风险提示函,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并书面签署风险提示函,说明已充分理解并愿意承担股指期货交易风险。
证监会还规定,在专户理财定期投资报告中,资产管理人应当详细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开始上市交易。4月23日,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获准参与股指期货交易;5月7日,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获准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过,券商的证券自营业务、公募基金及QFII投资股指期货都被限于套期保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