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学的角度看,公司实际上可以看成是股东对债权人的期权.就是债权人是期权的出售放方,而股东是期权的购买方.但是问题在于股东购买这个期权的期权费是0(只要他能借得到钱),也就是说这个期权债权人是白送给股东的.那么这样的制度安排存在的原因和它的合理性在哪里呢?
从制度经济学版转帖过来,我觉得是不错的论题,建议大家讨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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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垃圾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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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讨论2]破产制度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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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金融工作四年,搞过国际业务和信息技术;现在又回到学校,继续学习;经历过那么多的事,有点沧桑的感觉!不过,我很高兴能结交新的朋友,大家可以一起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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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金融工作四年,搞过国际业务和信息技术;现在又回到学校,继续学习;经历过那么多的事,有点沧桑的感觉!不过,我很高兴能结交新的朋友,大家可以一起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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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啊,我是爱你们的,可你们要警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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