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一个社会,每一个成员都很富有,有足够的货币存在银行,都想不再去从事任何劳动而只通过利息来生活,银行还能提供利息吗?
2、一个人的社会,当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一个作为资本的工具(工具是过去劳动的产品,即庞巴维克定义下的资本),生产出一个数量的新产品。那么,这个新产品是由什么要素所贡献出的呢?
3、一个人的社会,当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土地这一非劳动产品的要素,生产出一个数量产品,这个产品是什么要素贡献出的呢?
4、“贡献”这个概念是否只有对于人才有意义?纯粹的物质要素只有“作用”而无“贡献”。或者是否有必要区分“作用”与“贡献”?
5、如果“贡献”只是指人的“作用”,那么,对于所有生产要素,只有劳动是唯一可以称得上是天生具有“贡献”特征的。而其它物质要素,只有人为的制度(所有权,法权)约定下,才能将物质要素的“作用”与特定的人联接起来,才有所谓“贡献”。那么这种“制度约定”下的物质要素的“贡献”是“人的贡献”还是“制度的贡献”?进一步,既然制度都是人为的,如果是“制度贡献”,那么,是不是更根本的又是“制定制度人”的贡献?再进一步,如果制定制度的人所制定的制度只把自己与物质要素的作用(比如通过所有权形式)连接起来,其中没有任何劳动成分,然后当那个物质要素对于新产品有“作用”之后,就声称自己就是“贡献者”,不等于“自己决定自己是贡献者”吗?
这个分析有逻辑错误吗?
6、有贡献者有权利分享新产品这个命题若可以成立,那么,“自己决定自己是贡献者”的“贡献”是否有权利分享新产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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