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nger因果检验通常在三种模式下进行:
1、Group;2、VAR;3、VECM。其中,后2种又称内生性、外生性因果检验。
现在的问题是,
1)在相同的滞后期,相同的数据,三种检验方法的因果结论很可能完全不同。当然VAR是检验水平值,VECM是一阶差分,结论不同可以理解。但Group和VAR的因果检验都是水平值,结果的大相径庭是为什么呢?
2)在某些文章中(我只看《经济研究》、《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开始明明是建立VAR、Johanson协整,然后在因果检验的时候却变成使用Group的因果检验,这是为什么呢?
3)在某些文章中(如上),基于VAR的因果检验,同一方程,不同解释、被解释变量的滞后期选取不同(从df自由度不同看出,非多变量的联合wald检验),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通常建立一个VAR模型的滞后期是固定的,VAR下eviews中因果检验也固定就是那个滞后期的。
4)在某些文章中(如上),某些文章中,建立VAR、Johanson协整,在做VECM。因为有了协整关系,是否在进行因果检验的时候必须要用基于VECM的呢? 用基于VAR的可以吗? 用基于Group的可以吗?
敬请高手回答,谢谢。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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