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银监会规定的贷款迁徙率的计算公式,在查阅资料中有了一些困惑:
比如,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分子: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是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反映的是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的总额,是变量,也是需要考察的对象。
分母: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为固定数值,而“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是变量,口径为: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在报告期内,由于贷款正常收回、不良贷款处置或贷款核销等原因而减少的贷款。
上述全部变量中,由于商业银行对期初正常类贷款收回金额总量较大,导致计算结果偏离极大,同时将商业银行对期初正常贷款收回金额列入变量明显不合理。
因此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主要受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贷款正常收回、不良贷款处置或贷款核销等原因而减少的贷款等变量制约。
例:某商业银行期初正常类贷款5000万元,期末该5000万元的变化结果为收回500万元,正常4250万元,转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和核销各50万元,按上述公式计算,迁徙率为:
(50+50+50+50)/(5000-500-50)*100%=4.5%
若上例中收回金额为3000万元,其他不变,则迁徙率计算结果为:
(50+50+50+50)/(5000-3000-50)*100%=10.26%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请问迁徙率的指标设计是否有缺陷?还是计算方法错了呢?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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