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ksz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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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珊珊的死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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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kszyz 发表于 2010-9-11 19:21:24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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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那些犯罪的人是没有用的,因为家庭暴力的产生是有原因的。如果这个原因不解决,那么就是惩罚了这个也还会冒出那个来的。

那些防范单位为啥不出力?因为这样的事情太多了,谁都知道,处理了也无法从根子上解决的,大家都疲惫,也就难免推诿而冷漠了。

暴力的根子在什么地方?

“盗爱其室,不爱异室,故窃异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身,故贼人身以利其身。”(《墨子·兼爱上》)。所以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不博爱,只爱自己的家,而不爱别人的家,只爱自己,而不爱别人。所以他们才会对别人施以暴力,而且下手还那么的凶狠。

而那些施暴的人其实也是可怜的,去查查他们的历史,一定是充满不幸的,充满了不爱,没人爱他们的。所以,他们从小就没有学会博爱。

所以我们与其义愤填膺的想尽办法惩罚那些施暴的人,比如说想办法把虐待罪(最高刑罚为七年)升级为故意伤害罪(最高刑罚为死刑),还不如好好想一想如何让人们相爱才是。

如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呢?

我认为,仅仅是要求人们交相爱(墨子观点)、推己及人(孔子观点)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因为存在决定意识。只要人们从小在小家里长大,受小家的教育,受小家的局限,那么也就难免会成为爱有差等的人,也就难免成为只爱自己,而不爱别人的人。所以只有使大家成为一家人,才会彻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

如何实现大家是一家人的社会?

实现大家是一家人的社会说简单也很简单,这只需要在各国境内建立小的大家是一家人的社会。因为大家是一家人的社会是充满爱的社会,所以其必然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其中,这样大家是一家人的社会就会不断的发展壮大,最后使整个人类社会都进入大家是一家人的社会!这样旧社会就被埋葬了,新社会——理想社会也就诞生了。

毛泽东的问题是他所建立的社会仍然是人们从小在小家内长大的社会,所以他的社会人仍然是爱有差等的社会,所以他的社会仍然是父子相争、君臣相斗、“盗爱其室,不爱异室,故窃异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身,故贼人身以利其身”(《墨子·兼爱上》)的社会(存在犯罪现象的社会)。很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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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珊珊,不能瞑目的冤魂(转贴)

董珊珊,26岁,北京人,2009年10月19日因家庭暴力死亡。——如此简短的描述,无法概括这个年轻女孩生前曾经历的惨痛和绝望,身后的判决也难令她瞑目。
董珊珊与丈夫王光宇于2008年下半年结婚,2009年3月,她第一次向家人和警察披露婚后经常遭到王的殴打。从这时到她死亡,短短几个月中间,她及家人曾先后八次向警方报告王的暴力行为,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也曾经离开亲人独自在外租房躲藏,但所有这些努力都未能挽救她的生命。
王光宇曾这样描述对她的最后一次残酷殴打:“用拳头打她,用脚踢她,从卧室门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脚。”
这次或许致命的殴打发生在2009年8月5日,董珊珊于8月11日逃出,8月14日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去世,尸检认定死亡原因为“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今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王光宇仅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王已放弃上诉,检察院抗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此案的刑事判决部分已经基本定谳,一条生命只“值”六年六个月的徒刑,这就是法院为家庭暴力核算的代价。
在董珊珊生前,她的父母曾饱受王光宇的骚扰和恐吓,临终前,她对父母的最大担忧就是“你们的日子会不好过”,在判决之后,代理律师李莹和张伟伟写道:“我们至今无法直视她父母的眼睛,是不忍,是不敢。”
“我们的司法系统在家庭暴力面前显得如此软弱无力!”一位性别研究者在女行邮件组中这样写道。
各个部门都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这是中国的法律明确规定的,但在董珊珊案当中,人们却看到,一些部门对防治家庭暴力责任的认识和承担却是如此虚无,而正是这种虚无,在生前令受害者深陷恐惧和无力,无法从暴力中逃脱;死后连迟到的正义都成奢侈。
或许董珊珊及其家庭无法追究任何一个部门的责任,因为他们的作为看起来并无违规之处。对董珊珊及其家人的报警,各个派出所都有反应,但给出的答复却是“车走了,人估计也跑了,没有办法了。”“这叫我们上哪儿找去呢,你姑爷连个固定的住所都没有。”还有警察说:“不好管,毕竟现在还是夫妻。”王光宇曾将董珊珊劫持到外地一个多月,其母报警未果,因为“珊珊电话里说的话没法证明她是被劫持。”
最终,董珊珊的母亲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报警也没有用。而董珊珊在住院前最后一次去派出所时,也在警察面前放弃了正式报案。直到她在医院病危,王光宇才被刑事拘留,这是他第一次因家庭暴力面对警察。
在司法环节,对虐待罪这一罪名的选择早早注定了对王光宇的轻判。他起初以故意伤害罪被捕,该罪最高可判死刑,但后来朝阳区检察院改以虐待罪提起公诉,该罪的最高刑期就只有七年。虐待是专门为家庭成员之间的长期折磨设定的罪名,如果把它的处罚逻辑翻译成通俗的语言,那就是:因为双方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为是长期摧残迫害而不是一次伤害,所以就可以给予相对轻得多的处罚。
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曾召集专家论证此案,指出王光宇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动机,有集中殴打的行为表现,导致内脏破裂、多发骨折、肺挫伤的后果亦超出虐待,应该升级定罪为故意伤害。
对家庭暴力应该实行与陌生人之间犯罪同样的惩罚标准,这是妇女人权战略的要求,虐待罪的设置是否在客观上姑息了家庭暴力,我们无法做出这种法理的评估,但至少在董珊珊案中,该罪的具体实践效果,令人不平,不服。
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化为冤魂,所谓首善之区,繁华的表象下隐藏着多少阴暗!
在董珊珊案中,最令人痛心的不是施暴者的凶残,而是系统性的怠慢和姑息,一个又一个个执法者、司法者躲藏在这种系统背后,逃避着问责。按照对妇女暴力的国际定义,国家对暴力的纵容也是暴力的一种,抵抗这种看不见的暴力,是比惩治施暴者个人更艰难的议题,此案所揭露的,不仅是家庭暴力防治制度的空洞,还是普通百姓在权力体制前的无力无奈甚至绝望,从这一点上来说,董珊珊所留下的拷问,绝不仅限于家庭暴力领域。
《法制与新闻》:董珊珊,一个家庭暴力下的冤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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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董珊珊 大家是一家人 故意伤害罪 律师事务所 家庭暴力 天下一家 博爱 一家 董珊珊

沙发
命中注定我们 发表于 2010-9-11 19:52:10
搞个鬼啊,一条人命啊,怎么只能以虐待罪来论处呢,如此恶劣的性质,应该再加上更多的罪名...

藤椅
借一步 发表于 2010-9-11 19:55:58 来自手机
资本主义的罪恶之一就是攻击弱小,当然妇女儿童是这种攻击的最佳对象。这是资本制度的天然结果.资本主义角度下的道德和同情实际是伪善
隐客 白痴 不学无术

板凳
liuqi99 发表于 2010-9-11 20:11:08
盗爱其室,不爱异室,故窃异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身,故贼人身以利其身。”

报纸
mkszyz 发表于 2010-9-12 00:09:26
liuqi99 发表于 2010-9-11 20:11
盗爱其室,不爱异室,故窃异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身,故贼人身以利其身。”
就是啊。说的多好啊。

地板
jjxjiang 发表于 2010-9-12 09:27:25
现在离一家人更远,毛时代至少还强调集体主义和团结友爱

7
warrenzhang 发表于 2010-9-12 09:35:32
*****iang 发表于 2010-9-12 09:27
现在离一家人更远,毛时代至少还强调集体主义和团结友爱
是啊,的确很团结友爱。只不过在某一段历史时期,“友爱”的方式是殴打、批斗、言语辱骂。“团结”的纽带是干校、牛棚、知青宿舍。

8
gao7100 发表于 2010-9-12 09: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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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借一步 发表于 2010-9-12 10:09:15 来自手机
所谓黑五类的划分本来是反社会主义的,就像三聚氰胺也可以打着名牌的幌子,社会主义下发生的不一定是社会主义,有可能是旧社会残留
隐客 白痴 不学无术

10
warrenzhang 发表于 2010-9-12 10:17:09
借一步 发表于 2010-9-12 10:09
所谓黑五类的划分本来是反社会主义的,就像三聚氰胺也可以打着名牌的幌子,社会主义下发生的不一定是社会主义,有可能是旧社会残留
遗憾的是,我国主流学者都是把自己的“科学”社会主义当成正统,而把西方的社会主义(如北欧福利国家)看成“不科学”的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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