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歪曲论题
在辩论中,故意曲解对方论题的含义,把某种与之相近或者相似的命题来加以议论或反驳,这个便是歪曲论题的诡辩。
三:混淆
把原来很清楚的事物或者事理造成混乱,似是而非;把原来不是同一的事物或者事理混在一起,似此非此,似彼非彼,彼此混杂。这样就可以浑水摸鱼,以为得计,这个就是混淆。是常见的诡辩伎俩,也有几种情况:
(一):混淆概念
在辩论中所使用的概念,应该有固定的含义,这样的辩论语言才会清晰,语义才会明白确切,倘若故意将具有不同含义的概念混为一谈,这个就是混淆概念的诡辩了。
(二):混淆论题
将论题中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或者将因素和结果混淆,就是混淆了论题。如《庄子·天下》“卵有毛”一题,他说的是鸡蛋有毛。对这个辩题,晋代司马彪曾经解释为“虽胎卵未生,而毛羽之性已着矣。故曰卵有毛也。”宋代谢希深也解释为“胎卵未生而有毛羽之性。”这些解释都是将“卵有毛”的现实性和“羽毛之性”的可能性混为一谈了。
(三):含糊其词
在辩论中,诡辩者故意使概念、判断模糊不清,含混暧昧,这样就可以根据不同需要来做不同的解释,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
(四):混淆名实
语言文字都存在名实两个方面:语言文字所含的意义都是反映一定的客观事实,我们称为“实”;而能表情达意的语言文字本身,我们就称它为“名”。把语言文字的这种“名”,与它所要表现的含义“实”混为一谈,名实不分,就是混淆名实,这个也是由来已久的常见的诡辩伎俩。如《庄子·天下》“火不热”,《公孙龙通变论》的“鸡三足”等。
(五):混淆物觉
事物的存在是客观的,人对事物的感觉是主观对客观的反应。把实际存在的实物与人对事物的感觉混在一起,就是混淆物觉。比如,闻到肉香和吃肉是两个概念;画饼充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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