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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探讨] 由《辩论学》看《庄子》的诡辩术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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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做文‬的是从辩论学的角度,批驳《庄子》中的一系列诡辩论的尝试。相关理论知识主要来源于 《辩论学》李元授,‮鹏李‬   编,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在此一并感谢!

在《庄子误导的道学》这篇文章中,我粗略的分析了庄子对老子道学的错误理解,并且历数了由这种错误理解造成了对道学的误导,这是从学术体系的角度对庄子学术性质的剖析。今天,我们换个角度,看看庄子是如何论证他的一系列谬论的。由于谬论的本身就是违反事实客观规律和人之常情的,当然不可能有客观实在的论据作为支撑,庄子的论证过程就是由一系列的诡辩构成的。
庄子和惠施的关系,以及庄子和他的历代崇拜者之间的关系,其实极其类似小品《卖拐》中赵本山和范伟扮演的两个角色之间的关系。认清这个事实,可能有点可笑,更有些悲哀,甚至有些残酷,可这才能使人清醒。

还是那句话,弘扬老子道学,要不遗余力的清除庄子的迷雾,从庄子这个大忽悠的花招中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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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辩论学 诡辩术 华中科技大学 理论知识 相关理论 诡辩术 出版社 诡辩论 老子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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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billspirit 发表于 2010-10-11 15:07:3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一章:辩论学
1:释义
关于辩论的定义,古往今来阐释不尽相同。这里介绍几种见解。
《墨子·小取》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或也者,不尽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
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
辩,治也;治者,理也,俗多与辩不别,辩者,判也,从言在辩之间。辩,阜(罪)人相与讼也。
《现代汉语词典》:
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
冯必扬《辩论学导论》:
辩论是对同一对象,相互对立的思想进行论争的过程,是批驳谬误,探求真理的过程。其表现形式为立论者和驳论者围绕同一论题展开辩论。
迈克尔·A·吉尔伯特《如何在辩论中取胜》:
辩论指的是所有不同意见的表述,从彬彬有礼的探讨,到声嘶力竭的吵嚷。
上述种种见解,各有其精辟之处。几年来,我们结合行为科学分析辩论现象,试图从新的视角给“辩论”下定义,简而言之:辩论,就是用语言辨明是非,探求真理的行为。“辩论学”的研究对象就是辩论行为,是属于广义行为科学(BehavioralSciences)学科中的一员。
2:辩论学的发展
在人类的历史上,辩论的传统源远流长。论辩 ,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
在古代,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物质文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存在适合于辩论活动发展的条件,都曾出现过辩论的辉煌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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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billspirit 发表于 2010-10-11 15:07:5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们常常赞扬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其实百家争鸣这个词来自于稷下学宫。齐国本来是周开国大臣姜子牙的封地,后来公元前386年田氏取代了姜氏成为齐国国君。称为田氏代齐,田氏代齐以后,田齐国君在都城临淄的稷门附近建立了稷下学宫。这个学宫直到秦始皇统一中国的时候才消失,差不多总共持续了150年,和田齐政权存在时间基本一致。

人们称稷下学宫的学者为稷下先生,随其门徒,被誉为稷下学士。齐宣王时期稷下学宫达到顶风(滥竽充数这个典故和他有关)。  

稷下学宫学术氛围浓厚,思想自由,各个学派并存,实行“不治而论”。儒、道、名、法、墨、阴阳、小说、纵横、兵家、农家等各家学派林立,学者们聚集一堂,公开辩论,相互吸收,兴学论战,共同进步。 荀子、孟子、公孙龙、邹衍等名家都曾经在此讲学辩理。

当时稷下学士上千人。稷下学者待遇极高,齐宣王曾赐76“上大夫”头衔。给他们修建高大的住所。还将淳于髡、孟轲、荀况还被尊为卿。那个时候孟子出趟门都差不多有十几辆车跟着,学生上百人,十分风光。 其他的如苏秦、张仪之流,巧于辞令,纵横游说而获得高官厚禄。当时竟形成了“辩士”阶层,以至“滔滔者天下皆是”。《文心雕龙》曾赞扬春秋战国时期的辩论之风:“一人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雄师”。
另一方面,社会动荡达到极点,新创的哲学思想和政治观点也层出不穷。各种思想流派都欲“以其学易天下”,这样就形成了我国思想史上空前活跃的百家争鸣的时代。
从公元前770年到前221年的先秦时期,随着春秋以后已经改变的西周时的“学在官府”的局面,私学勃然兴起,各家学派也都兴学论战,除了倡导本学派的思想体系外,还传授辩论之法,于是才流传下来不少诸子关于辩论的论述,如墨子的《墨辩》,韩非子的《说难》、《问辩》,《孟子》、《荀子》中也有关于研究辩论的文字,而《鬼谷子》更是深研游说之术,成为了纵横家的祖师。
中国秦汉以后,封建制度日趋巩固。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封建专制要求统一思想,统一言论。此后,封建社会的各个朝代,几乎都以儒学为官方思想,稍有与之不合,既斥之为异端,还罗织罪名使其遭受迫害。因此,其后的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的历史中,辩论活动一直沉寂,虽然偶有学术之争,然而与百家争鸣时代比较,已经寥寥了。
在西方,作为欧洲文化摇篮的古希腊,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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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billspirit 发表于 2010-10-11 15:08:2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前6世纪,已经普遍使用铁制生产工具。社会生产的发展,促进了各城邦间以及与东方的贸易兴盛。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文化的繁荣,这样形成了灿烂的古希腊文化。雅典是实行奴隶主‮主民‬政治的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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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billspirit 发表于 2010-10-11 15:18:4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当时的公民,在政治上可以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在司法方面也可以参与法庭诉讼和陪审,一旦遭到控告,还可以为自己申辩。所以,当时人们很注意培养能言善辩的才能。还有人专门讲授辩论、修辞、逻辑知识,成为一批职业教师,很受当时社会的尊重。

公元前5世纪中叶,以普罗塔哥拉、高尔吉亚为代表,开始形成“智者派”。普罗塔哥拉、高尔吉亚在政治上都是奴隶主‮主民‬派思想家,但是在哲学上都明显的带有主观主义、相对主义的倾向。比如普罗塔哥拉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在变化之中,人是万物的尺度,“事物对于你就是它向你呈现的样子,对于我就是它向我呈现的样子”,他的这一思想还扩展到语言和逻辑方面,认为任何命题都没有真假标准,人人都是真理的化身和尺度。所以,辩论的胜负不在真理,而在于能够驳倒对方,也就是使用语言的修辞和逻辑力量去取胜。
在奴隶社会中,没有真理,不分是非,这种用语言战胜对方,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技能了。当时,与“智者派”观点对立的人有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这些大思想家、大哲学家对辩论极为重视,他们兴学授课,还有专门阐述辩论的着述,如柏拉图《对话篇》,亚里士多德《辩论篇》、《辩谬篇》等等。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不仅辩论盛行,雄辩家辈出,而且对辩论的研究也异常活跃,出现了一批有影响的辩论着作。而到了中世纪,欧洲也处于黑暗的封建社会,军事割据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成为商品经济发展的制约。封建专制统治严酷地禁锢人们的思想和言论。辩论的社会环境已不复存在,辩论活动也随之衰落。
封建时代辩论活动消沉下去,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论是在古希腊还是在中国的春秋战国后期,活跃兴盛的辩论活动逐渐产生了畸变。古希腊爱利亚学派的中坚、形而上学哲学家芝诺认为只有不动不变的存在才是真实的,因此他极力进行关于否定“动”的论证,荒谬地证明了“阿基里斯追不上龟”、“飞矢不动”等等命题,这已是西方诡辩的滥觞。

中国战国时期,公孙龙是名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他最着名的辩题是“白马非马”、“离坚白”。他认为,“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他还认为石头的“坚”与“白”相互分离,眼能得白而不能得坚,手能得坚而不能得白,眼得白石,手得坚石,故曰“离坚白”。公孙龙强调“正名实”“白马非马”论将个别与一般加以区别,“离坚白”将石头的视觉属性和触觉属性进行区分,这个对逻辑学的发展有一定的贡献,但是这样的论证开了诡辩的先河。

《庄子·杂篇·天下第三十三》记载了当时的各种诡辩伎俩:惠施多方,其书五车,其道舛驳,其言也不中。历物之意,曰:“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天与地卑,山与泽平。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南方无穷而有穷。今日适越而昔来。连环可解也。我知天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惠施以此为大,观于天下而晓辩者,天下之辩者相与乐之。卵有毛。鸡有三足。郢有天下。犬可以为羊。马有卵。丁子有尾。火不热。山出口。轮不[足展]地。目不见。指不至,至不绝。龟长于蛇。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凿不围枘。飞鸟之景未尝动也。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狗非犬。黄马骊牛三。白狗黑。孤驹未尝有母。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辩者以此与惠施相应,终身无穷。桓团、公孙龙辩者之徒,饰人之心,易人之意,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辩者之囿也。
可见,古代的西方和东方的辩论,极其相似地逐渐走入追求奇诡、游戏文字的诡辩。这样的辩论只会成为少数人遮掩错误、沽名钓誉、欺世骗人的工具。诡辩的兴起,正常的辩论自然也就衰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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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billspirit 发表于 2010-10-11 15:18:5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 二章:诡辩论

 第一节:释义

先看一个故事:

有一天,两个学生去请教他们的希腊老师。问道:“老师,究竟什么叫诡辩呢?”

希腊老师望望两个学生,想了一会,说:“有两个人到我这里作客,一个很爱干净,一个很脏。我请两个人洗澡,你们想想,他们两人中谁会洗呢?”

学生脱口而出:“那还用说,当然是那个脏的。”

希腊老师连连摇头说:“不对,是干净的去洗,因为他养成了爱清洁的习惯;而脏人却不当一回事,根本不想洗。你们再想想看,是谁洗澡了呢?”

学生连忙改口:“爱干净的!”

“不对,是脏人,因为他需要洗澡。”老师反驳后再次问学生:“这么看来,谁洗澡了呢?”

“脏人!”学生只好又改回开始的答案。

“又错了,当然是两个都洗了。”老师说,“干净的有洗澡的习惯,脏人有洗澡的必要,怎么样,到底谁洗了呢?”

学生眨巴着眼睛,犹豫不决地说:“那看来就是两人都洗了。”

“又错了。”希腊老师笑道,“两个都没有洗。因为脏人不爱洗澡,而干净人不需要洗。”

“那----老师,你好像每次都说得有道理,可每次的答案都不一样,我们该怎么理解呢?”

“这很简单。你们看,这就是诡辩。”



所谓诡辩就是有意地把真理说成是错误,把错误说成是真理的狡辩。用一句简单明了的话来说,就是有意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玩弄诡辩术的人,从表面上来看,似乎能言善辩,道理很多。他们在写文章或讲话的时候往往滔滔不绝,振振有词。他们每论证一个问题,也总是可以拿出许多“根据”和“理由”来。但是,这些根据和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他们只不过是主观主义地玩弄一些概念,搞些虚假或片面论据,做些歪曲地论证,目的是为自己荒谬的理论和行为做辩护。  


  在西方哲学史上,黑格尔可以说是第一个对诡辩论做系统批判的哲学家。他曾经指出:“诡辩这个词通常意味着以任意的方式,凭借虚假的根据,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得道理弄得非常动听,好像真的一样。””《哲学史讲演录》,第2 卷,第7 页》。黑格尔说的“以任意的方式”,是指诡辩论者任意地违背和践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而“凭借虚假的根据”,是指诡辩论者在论证中故意使用虚假的判断。这实际上是概括了诡辩的两个基本特征。黑格尔的这段话,揭露了诡辩论有意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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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spirit 发表于 2010-10-11 15:19:1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诡辩论本身是一种方法论。更确切地说,诡辩论是一种论证方法,它的根本特点是一种歪曲的论证。诡辩既不同于一般的武断,也不同于谣言。武断,是根本没有理由,人们一看就看得出它是强词夺理;谣言,它纯粹是无中生有,人们一听就能听出它是居心险恶。但诡辩在论证其道理时,总是要拿出一大堆得“根据”,所以,在表面上,它很能迷惑一部分人。  


  诡辩同一般的谬误有什么区别呢?最大的区别在于:谬误是无意的,而诡辩是有意的。在世界上谁会有意地要把真理说成谬误,而把谬误说成真理?这就是那些手上没有真理的人。我国有句古老的俗语,叫做“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手里没有真理的人,他们的周围也就没有群众,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得施展种种诡辩手法,玩弄歪曲真理与掩盖真理得种种骗人的把戏,为某种言行强行辩解。  


  诡辩论的哲学根源是相对主义,相对主义是一种反辩证法的哲学学说。相对主义不承认事物的相对静止,否认事物的稳定性,不懂得运动和静止的辩证关系。唯物辩证法认为,运动和静止是对立统一的。它一方面承认运动是永恒的、无条件的、绝对的,静止是暂时的、有条件的、相对的,一方面又指出运动和静止是相互依赖、相互贯通、相互渗透的。离开了静止,运动就找不到规定和衡量自己的尺度,我 们就不知道什么在运动,这就必然导致不可知论。处于绝对运动中的任何事物都有其相对静止的一面。现代科学表明,有的基本 粒子仅能存在十至二十秒,但就是在这极短的时间内,这个基本粒子就是这个基本粒子,它没有变成别的东西,我们就可以认识它、研究它,承认它的存在,承认它的静止。否则的话,事物只是在不停地动,以至于无法知道是什么在动(当你说什么在动时它就变了),那还凭什么搞科学研究?我们只好"听天由命"了。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相对之中包含着绝对,绝对存在于(寓于)相对之中。因此,相对与绝对是辨证统一的。如果离开绝对讲相对,夸大相对性,就会陷入相对主义。诡辩论者往往认为,认识对象的存在是相对的,没有质的稳定性,因此也是没有质的区别的。诡辩论者还片面地夸大主观认识能力地相对性,从而否认了认识地真实性和可能性“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这就是他们地认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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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spirit 发表于 2010-10-11 15:19:4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诡辩论者为达到诡辩地目的,所采取地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果说真理只有一个的话,那么歪曲真理的形式却可以有几十种、几百种,甚至几千种。列宁说:“哲学唯心主义的变种可能有一千种色调,并且随时可以创造出一千零一种色调来。”可以这样说,每一种错误命题的提出,都是用了某一种诡辩手法的。我们要真正制服诡辩论,必须从分析他们的诡辩手法入手。

诡辩论者有多种多样的手法,如捏造事实,颠倒黑白;转移命题,偷换概念;混淆界限,抹煞本质;贼喊捉贼,倒打一耙;用折中主义和二元论冒充辩证法,等等。使用诡辩手法的人,有的是故意搅乱是非界线,宣传错误观点;有的则是不具备唯物辩证法的合乎逻辑规则的思想方法。


基于相对主义的诡辩论者,通常以偶然性来反驳必然性,以较小可能性来反驳较大可能性,以不确定的未经论证的相反的可能性来反驳确定的观点。
比方说,如果你提出“闯红灯会出交通事故”,他就以“闯红灯不一定出交通事故,不闯红灯不一定不出交通事故”来反驳;如果你提出“锻炼身体有益于健康”,他就以“锻炼身体的人不一定健康,不锻炼身体的人不一定不健康”来反驳;如果你提出“生病要看医生”,他就以“看医生不一定能治好病,不看医生不一定病就好不了”来反驳。
这种诡辩论者甚至设计出了可以反驳世界上任何观点的公式,那就是:不管你说什么,他都说“你认为你正确,不一定你就正确,而且你可能错误;你认为我错误,不一定我就错误,而且我可能正确”。
相对主义诡辩论者不知道观点的正确和错误都是需要具体论证的。光说“不一定正确”或“不一定错误”并不是对具体观点的错误和正确的论证,因而不构成反驳。
下面,我们就依据《辩论学》对《诡辩论》的种种伎俩的研究,结合《庄子》里面的事例,来看看庄子的诡辩伎俩。

第二节:诡辩的方式

一:偷换

这是违反同一规律的诡辩方法。它是把原有的语义偷偷的换掉,使得前后意思不一样,从而进行蒙骗欺诈。我们说“偷偷地”是因为在改变语义时,使用的手段非常隐蔽,不让人觉察,它的伎俩,也主要体现在这个“偷偷地”换掉的方法上。诡辩者对其辩论中所使用的概念、判断、推理都可能进行偷换。

(一):偷换概念

再正当的辩论中,如果一个概念被反复使用,则应当始终保持它的词义不变。把一个概念变成另一个概念,这个就是一种逻辑错误。而诡辩者恰恰就是利用这种逻辑错误,来达到其诡诈的目的,只不过他们把这种错误隐蔽起来,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错误,使人很难发觉。常见的偷换概念的方法有这样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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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spirit 发表于 2010-10-11 15:19:5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用一个概念去取代另一个概念

2:利用某一个概念的多种含义,在用词不变的情况下,变换这个概念的内涵。

(二):偷换论题

论题,一般都是判断。偷换论题,就是对判断的偷换,这个也有不同的方法。

1:把原论题换成与之不同的论题

这种偷换,往往都是使用形式相似、语义相近的语句来进行,所以很容易迷惑人。

2:利用语言的歧义来偷换论题

论题的表述语言,原来含有某种意思,但是在语言形式不变的情况下,把原意抽出来,换上对己方有利的另一种意义。这种偷换论题的方法,由于表述的语言形态没有变化,所以更容易迷惑人。

3:利用改变语境来偷换论题

偷换论题也是诡辩论者的一个常用手法。
比如,甲认为,张三的身高比李四高,而乙不同意。可是当甲证实了张三确比李四高时,乙又说:“那也不说明张三就是他单位里最高的。”这里,乙把原来“张三是否比李四高”的论题偷换为“张三是否是单位里最高的”了。而事实是,即使“张三不是单位里最高的”这一论点成立,也不能否定“张三比李四高”这一论点的正确性。
又如,甲认为,某盗窃案系张三所为,而乙不同意。可是当甲证实了张三确为作案者时,乙又说:“那也不说明张三就是个盗窃惯犯。”这里,乙同样把“张三是否为某案的作案者”这一论题偷换为“张三是否为盗窃惯犯”了。
偷换论题的另一常用手法,就是把对方的观点推到错误的极端,然后再来批判。
比如,甲每天跑步20分钟,觉得效果不大,请示教练后决定增加时间,跑40分钟;乙反驳说:“如果你一天跑24小时,就累死了。”这里,乙就是把甲提出的增加到40分钟,先推到增加到24小时这一错误的极端,再来批判。这既是偷换论题,也是强加于人。
又如,甲说“学生要学习文化”,乙反驳说:“我们反对学生为资产阶级而学习文化。”这里,乙同样是把甲的“学生要学习文化”,先推到“学生为资产阶级而学习文化”这一错误的极端,再来批判,同样是偷换论题,强加于人。不能单从乙说的“我们反对学生为资产阶级而学习文化”这句话本身不错来判断是非,而要看到乙是在反对甲的“学生要学习文化”这一正确论点。
我们一定要掌握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学会用严密的逻辑思维来进行论证和反驳,这样才能识破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诡辩论,达到明辨是非,提高认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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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spirit 发表于 2010-10-11 15:20:2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三):四概念

这是在推理中进行偷换的诡辩术。正确运用三段论法来进行逻辑推理,应该存在三组概念,而诡辩者却在三段论推理中偷换了一组概念,形成了四概念。但是,由于这一组被偷换的概念,其语言表述形式没有变,所以也使人不宜觉察。

二:歪曲

诡辩者常常把不利于自己的那些确实存在的事物与事理,改造成对自己有利的,这个就是歪曲。只要他们诡辩有术,许多对象都可能遭到他们的歪曲。

(一):歪曲事实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正当的辩论,应该是尊重事实,以事实为根据来形成观点,也就是说观点要服从事实。而诡辩者则故意要让事实去服从自己的观点,他们千方百计的歪曲事实,而且还要千方百计的使人们去相信这些被歪曲的事实。

(二)歪曲语境

语境,就是辩论的语言环境。它是客观存在的,也是辩论双方承认,并应该自觉遵守的。脱离或者歪曲了语境,势必使辩论失去依据而变得混乱。诡辩者对语境的歪曲也有几种不同的情况:

1:改换物类

客观事物所属种类,是一种语境。辩论中所涉及的事物都应当属于一定的种类,倘若是改变了这个种类,也就是改变了语境。例如:

A:你懂音乐吗:

B:懂得一些。

A:请问,我弹的是什么?

B:是钢琴。

2:歪曲范围

辩论中所涉及的各种事物都有一定的范围,歪曲了这个范围,也会使辩论改变方向,这个也是诡辩者常用的手段。

3:咬文嚼字

辩论中的用语,与日常用语一样,有许多词句带有模糊性,这种用语只应观其大意,恰如其分的理解即可,不能过分穿凿。否则,也会歪曲语境。

4:断章取义

这个是在征引时,割裂别人言论的整体,只是截取于己有利的部分,使其脱离了赖以存在的语境,从而歪曲了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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