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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投融资体制的完善与创新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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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新精神,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全面的指导思想和制度保障,其中关于金融体制的内容和要求,为解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瓶颈,提出了政策依据与改革方向。农村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应该充分发挥财政支持,借鉴BOT等融资方式的成功经验、创新新型融资模式、激活民间资本等。  关键词:新农村;投融资;创新
  党的十七大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制度设计。但目前中国农村资金短缺现象严重,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因素。为此,深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促使农村各经济主体能够方便地获得发展资金,对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推进农村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加快消除城乡二元化格局,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
  一、充分运用财政投资与政策拉动新农村建设
  首先,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财政直接投资。财政直接投资是实现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的关键,获得财政的转移支付既是农村发展的基本权利,也是引导农村产业政策的基础。运用财政投资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还可以引导社会资金的正确流向,从而减少社会上的流动性资金过剩,既有利于保证社会的稳定,又有利于促进城乡平衡发展。在目前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加大对农村财政资金的投资力度,既可以实现多年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梦想,也是中国扩大内需,实现经济振兴的重大机会。作为中国政府实施经济振兴计划的重要举措。国家4万亿的财政投资中用于农村的3700亿元(数据源自中国网),对于新农村建设无疑会产生巨大的拉动效应,国家应合理分配资金流向,向欠发达农村地区倾斜。
  其次,抓紧完善财政投融资手段和机制。建立政府、市场、农民和社会的多元投入机制,综合运用国债、税收、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财政手段,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明确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新型金融机构各自职能分工定位,调动社会各界投资农村的积极性,形成新农村建设多元化的投入格局。这既要成为国家发展战略,进行宣传和引导,同时又要给予一定的政策,保障资金流入农村的合理收益的宽松环境,对农村启动时期的投融资政策,应该进行适度倾斜。用财政资金吸引、融合、补充、补贴其他投融资的内在不足。
  再次,建议中央制定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新农村的财税优惠政策。为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央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利于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另外,减免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企业所得税,从而引导社会资金的正确流向,进一步扩大农业农村的融资能力。在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运营市场化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最重要的关系。通过财政投融资机构这个桥梁作用,一方面利用财政投融资“看得见的手”的功能,发挥政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方面的主导投资作用。另一方面利用财政投融资“看不见的手”的功能,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营运管理等方面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金流向的基础性作用。
  二、大胆采用BOT等投资模式推动新农村建设
  在拓宽财政投融资的筹资渠道上,新农村建设可以模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模式采取多种形式。在中国农业严重落后的情况下,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是大力新建基础设施,因此可以优选BOT模式进行中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BOT实质上是指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营部门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项目公司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项目公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回收项目投入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项目公司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必须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
  将BOT投资方式运用于新农村建设不为一种尝试。政府把拟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项目授权给相关的财政投融资机构,由其作为项目的发起人组建项目公司,利用外国资本、银团贷款及私人资本来建造、运营。财政投融资机构作为业主,对新农村项目的建设、运行等进行监督,以确保社会效益性和特许期后项目的完好性。这样不仅可以减轻财政负担,还可实现公共产品外部效应内部化,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从根本解决中国农村长期投资不足的问题。吸引私营经济参与BOT方式,可以克服其盲目发展、不规范经营的缺陷,为私营经济拓展市场、开发投资机会、帮助其健康发展创造条件;更有利我们探索中国特色的BOT模式,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BOT模式是BOT模式在中国发展的必由之路。可以建立农村专项发展基金,发挥关键资金的撬动作用,逐步引导商业银行信贷,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农业综合开发为平台,多方吸引境外资本投入到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放大财政支农资金的乘数效应,切实缓解支农资金不足问题。
  面对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中国农村广大的市场和广阔的前景对寻找出路的国际资金和国内游资是一块很有吸引力的蛋糕,关键是我们在这块蛋糕的运作上能够大胆运用资本市场的创新模式进行运用,使新农村的资本运作方式不再停留在小农时代的水平上。
  三、创新农村金融模式促进农村改革发展
  许多国家的传统做法是运用农业融资体系为初级农业提供补贴,实践证明,这种“农业信贷模式”在提高农民收入方面没有取得成功,反而造成了对信贷的过度需求,资本的逐利性使得稀缺的信贷资金流落到有钱有势的人们手里。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样反映了其他国家的这种趋势。
  自从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一种全新的农村金融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普遍接受。这种模式认为,商业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促进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福利水平的关键。促进农村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政府可以把原先用于补贴农业信贷和为农村金融机构注入的公共资金,部分地用于对其他农业形式的支持,如把释放出来的公共资金用于教育、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直接收入转移以及其他形式的政府干预活动。
  向农户和企业提供及时、可靠和方便的金融服务,需要建立多元化和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这个体系中的主体,是以盈利为目标的农村金融机构。必须依靠它们在基本没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条件下,为农户和企业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当借款人能够从盈利和商业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金融产品与服务,本身就会对借款人构成一种正面的激励机制。
  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经营的农村金融机构,面对适度竞争的市场和较为完善的监管,其管理者会更有动力管理和控制风险,并且有足够的资本可以用来化解损失。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他们有动力设计和推广符合农户和企业需要、有价值的创新产品,制订能够盈利并且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并且会不遗余力地扩大客户的覆盖面。健康的激励机制会推动每个农村金融机构都努力提供广泛的贷款、存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产品,使农户和企业得到更为及时、可靠和方便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从而使他们能够从事高回报的经济活动,达到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村福利水平的目的。
  四、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激活农村投融资市场
  要确保农村地区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全面推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质押贷款试点,探索农民林地、水面承包经营权、合作组织股权、农业机械等抵质押贷款方式;对在乡镇新设具有信贷功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对新增加的“三农”贷款,财政给予一定风险补偿。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为农服务业务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给予较大幅度的奖励。
  具体而言,一是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的方向,强化职能、落实责任,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二是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三是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四是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要在完善法人治理机构,转换经营机制,特别是在提高对农户的贷款覆盖面,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方面有实质性进展。五是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加强监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六是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七是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八是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九是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
  五、加强新农村建设投融资中的政府监管与服务
  第一,完善农村投融资政策与市场生态环境。一是加强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使新农村建设政策具有稳定性。在实施财政投融资过程中,运用了社会民间资金,不可否认的是当新农村建设政策缺乏稳定性时,私营部门必然要求更高的投资回报率作为风险溢价。因此政府应该好整体规划,为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规范操作提供政策保障。二是大力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继续深入开展创建信用村镇、信用企业和信用农户活动,金融机构对守信村镇、企业和农户要给予适当政策优惠和信贷倾斜,同时建立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三是创新农村信贷抵押担保风险防范形式。建立专门的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从事农业担保服务。必须强化农村投融资风险的预警、控制、分散和转移制度,营造良好的农村投融资环境,促进农村投融资体制的正常运行及功能的正常发挥。四是结合农业主导产业发展,从特定的品种入手,并积极探索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办法和模式。
  第二,完善农村投融资法制环境。在今后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法律先行,以法律制度来指导改革的方向,保障投资主体的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设的公开、透明的法律法规环境与合同环境。法制环境问题一直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法律先行、规则先行,是财政投融资参与新农村建设,发挥其“两只手”的作用的重要保证。一方面要全面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经济体制要求、阻碍私人资本进入新农村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订或废止;对适用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予以完善。另一方面应尽快出台《财政投融资法》、《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融资体制法》等专门法规。特别应加快建立与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规则;产品定价和听证规则;项目监督和考核制度;价值补偿和机制等等,以使新农村建设在依法治国的轨道上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重新思考农村金融战略模式[N].中国财经报,2005-11-25.



作者:朱云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0年9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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