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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薛兆丰:反垄断有三个关键,你们知识还不够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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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jjio 发表于 2006-6-22 08:47: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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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1来源: 互联网周刊 

如果《反垄断法》的效力仅仅是权力和利益的较量,那么这样的法律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

薛兆丰

今年4月5日,我专程赶到位于纽约市区的哥伦比亚大学,参加一场在其法学院举办的专题讲演。演讲者王晓晔博士,是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反垄断法起草委员会的顾问。会前,我自报家门,而王晓晔博士笑容可掬,态度亲切,是位儒雅的学者。

王博士讲演完毕,我有机会提问。我问:“中国反垄断的立法,是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来确保所谓的‘反垄断执行机关’具备充分知识,用以裁决哪一种商业行为有利于市场竞争、哪一种商业行为不利于市场竞争?”

王博士略显惊讶:“知识?你是说知识?我们在反垄断法问题上已经掌握了大量知识。在场很多人都是法律专家。我们有知识,但我们还要去训练。我们需要训练出大量法律人才,来进行反垄断法的执法。”

感谢王博士的回答,这一问一答,凸现了对反垄断法两种截然不同的基本观点。我自经济学入门以来,未见过赞成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家:从我翻译其著作的阿尔钦(A.Alchian)到导师博祖(D. Boudreaux)、塔洛克(G.Tullock)以及瓦格纳(R. Wagner)人,没有一个不是观点清晰、立场鲜明的。我们的信念是:反垄断者(官员、法官、学者)从不具备“矫正市场”所应有的知识。

相反的是,王晓晔博士毕业于德国 汉堡大学法律系。据老师瓦格纳回忆,那是一所相当强调政府干预的学院。王博士发表的大量关于反垄断的论文,也恰恰印证了瓦格纳的印象,即他们的信念是:反垄断者掌握了“矫正市场”的充分知识。

在1996年一篇论文中,王晓晔论证道:“考虑到中国工业企业在组织结构和规模结构的迅速变化,要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模式,3亿元的年销售额作为控制企业合并的门槛在重工行业也许显得有些低”,但经过560个汉字的论证,她断言:“以3亿元的市场销售额作为控制企业合并的门槛是比较恰当的。”

为什么?为什么刚好是3亿元?为什么不是3.14亿元?也不是2.56亿元?这是分歧的根本所在:经济学家认为,别说560字,就是560万本著作,也不可能推断出多高的门槛,会使政府干预变得合理;而以王博士为代表的法律学者却似乎认为,不仅存在这样的门槛,而且它可以通过配合国家政策、经济时事、协调行业间冲突等方式,把这个门槛找出来。

什么叫“企业规模”,如何界定企业的“市场范围”,怎样计算企业在相关行业中的“垄断程度”,通过什么方法评估垄断企业对社会造成的“经济伤害”—这些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必须首先得到可靠回答的问题,经济学均无答案。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R. Coase)指出,反垄断法鼓励了人们的投机,即“即使根本不存在答案,也企图去提供答案。”

最近提交审议的中国《反垄断法》,存在三重疑云。第一,行政垄断是不是不反了?过去八年,我一直强调唯一要反的垄断就是行政垄断,而且这不需要立法,只需要政府放开行业准入即可。最终通过的《反垄断法》,若确实把“反行政垄断”章节束之高阁,就会使得该法的正确目标逍遥法外。

其次,反垄断法执法,必须以准确的取证为基础。但在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几乎所有“罪名”的含义和量度都是含糊不清的,经济学根本就不提供定性和定量的理论框架。该法执行起来,必然产生大量的混乱。

再有,是执法机构尚不明确。给行政垄断网开一面,有可能诱使私营企业和外资私营企业纷纷投靠地方政府及其所属企业,形成大量由地方政府和地方利益保护的混合型企业,这对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执法力度是个挑战。也就是说,《反垄断法》的实际效力,得看权力和利益的较量,而不是法和经济上的见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6-22 8:48:1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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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反垄断 薛兆丰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中国社会科学院 Tullock 垄断 知识 关键 薛兆丰

沙发
SB 发表于 2006-6-22 21:24:00
中国垄断问题成功的关键在于执法部门与被监管部门的利益关系是否被占斩断

藤椅
greybean 发表于 2006-6-23 03:38:00
中国的反垄断法不可能成功,这是因为政府是垄断的最大收益者。自己反自己才是笑话。
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已;已而为知者,殆而已矣!

板凳
hhj 发表于 2006-6-23 06:52:00
以下是引用bajjio在2006-6-22 8:47:00的发言:

最近提交审议的中国《反垄断法》,存在三重疑云。第一,行政垄断是不是不反了?过去八年,我一直强调唯一要反的垄断就是行政垄断,而且这不需要立法,只需要政府放开行业准入即可。最终通过的《反垄断法》,若确实把“反行政垄断”章节束之高阁,就会使得该法的正确目标逍遥法外。


赞同,虽然行政垄断并非反垄断法所要反对的全部与唯一内容,但对于当今中国来说,这却是所要针对的目的。如果政府没有这个勇气,那它就不要弄个法来玩了。

西方基本上没有什么行政垄断,所以西方的反垄断法的侧重点与中国不一样。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报纸
leabai 发表于 2006-6-23 13:15:00
呵呵,立法与执法是两回事。作者似乎还不具备必要的法律实践方面的知识吧?在任何案件中,都存在取证问题。反倾销法也是如此。作者还是先劝美国国会先废除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吧。
李志刚: leabai@126.com

地板
bajjio 发表于 2006-6-23 15:46:00
以下是引用leabai在2006-6-23 13:15:00的发言:
呵呵,立法与执法是两回事。作者似乎还不具备必要的法律实践方面的知识吧?在任何案件中,都存在取证问题。反倾销法也是如此。作者还是先劝美国国会先废除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吧。

看清作者的意图再发表意见,作者的想法和你所想的不是一回事。

7
bajjio 发表于 2006-6-23 15:55:00
以下是引用leabai在2006-6-23 13:15:00的发言:
呵呵,立法与执法是两回事。作者似乎还不具备必要的法律实践方面的知识吧?在任何案件中,都存在取证问题。反倾销法也是如此。作者还是先劝美国国会先废除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吧。

在中国,立法与执法是两回事?只是表面上的形式文章吧。不要把美国的情况和中国的情况混为一谈,中国的垄断和美国的垄断方式不一样。在行政垄断的前提基础之下,取证有效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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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ai 发表于 2006-6-24 08:30:00

在中国,立法与执法是两回事?只是表面上的形式文章吧。不要把美国的情况和中国的情况混为一谈,中国的垄断和美国的垄断方式不一样。在行政垄断的前提基础之下,取证有效果吗?

不管在哪个国家,立法与执法都是遵循不同的程序。在立法上,人们需要考虑程序正义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说,不管是否行政垄断,均需要取证。关键在于垄断的标准如何定,需要哪些证据,证据是否充分。如果执法结果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相对人认为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应该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从行政执法角度来看,取证工作恐怕是要花大量精力的。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现实中会有有法不依、违法行政的情况。

李志刚: leabai@126.com

9
freedom2008 发表于 2006-6-24 16:06:00
这个法是立给洋人看的,根本就没当正经事,是闹着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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