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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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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科创板规则运作指引中专设章节“重点规范事项“都说了些什么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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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0-9-16 15:22:02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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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来具体的看看针对各类风险事项的防范及应对要求:


划重点

02

防范财务造假


责任人员

履职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应当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2、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3、发现科创公司或者董监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

1、应当审阅科创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科创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监高的不当影响;

3、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独立董事

1、应当持续关注和了解科创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等形式积极履行职责,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进行审慎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2、调查后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3、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独立判断,不受科创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监事会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3、当发现科创公司或者董监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划重点

03

禁止资金占用


(一)资金占用的形式

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1、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2、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3、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4、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5、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6、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8、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9、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10、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11、要求科创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科创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12、要求科创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1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科创公司资金。


(二)强化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人员

履职要求

董事会

1、应当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2、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科创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计委员会

1、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2、检查发现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财务负责人

1、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2、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持续督导期内,应当重点关注科创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资金往来、现金流重大异常等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立即核实并披露,同时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04

不得违规担保


(一)强化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人员

履职要求

董事会

1、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2、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科创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当发现科创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或者公共媒体出现关于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的,应当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包含相关担保行为是否履行了审议程序、披露义务,担保合同或文件是否已加盖公司印章,以及印章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公司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等】;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科创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科创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审计委员会

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独立董事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对担保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异常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保荐机构、保险代表人

持续督导期内,应当重点关注科创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发现科创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督促公司立即核实并披露,同时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二)强化披露要求:

当科创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时,应该及时进行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印章保管要求:

1、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2、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按照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印章, 拒绝违反制度使用印章的要求;公司印章保管或者使用出现异常的,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划重点

05

关注高比例质押风险


(一)强化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人员

履职要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重点关注相关融资目的与用途、相关主体财务状况与偿债能力、资信状况、对外投资情况、业绩承诺补偿情况,相关主体与科创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情况,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或者指使公司为其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2、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应当提请董事会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或者指使公司为其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以及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的交易或提案损害科创公司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前述情况,对科创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同披露。

董事会秘书

获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忠实、勤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不得配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炒作股价、发布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的公告。

(二)强化披露要求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或者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同时出现债务逾期等资信情况恶化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是否会引发公司控制权变更、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2、因强制平仓导致股权变动或者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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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银行金融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实际控制人 董事会报告 会计和审计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0-9-16 15:22:12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是股票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2020年9月11日,为精简优化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体系,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归并整合了科创板复用主板的22项与规范运作相关的业务规则,按规则逻辑,将不同事项分门别类进行有机整合(有机整合);在充分尊重科创公司自主权的基础上,调整部分与注册制改革不适应的规则要求,保持科创公司内部治理灵活度(合理简化)。


同时,本次上交所发布的《科创板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中专设了一个章节——“重点规范事项”(突出重点),对如何有效防范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高比例股权质押等投资者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事项,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关键少数职责角度,进行了集中规范,切实防范市场乱象在科创板重演。自今年新《证券法》正式施行以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违法成本大大提高,本文集中对科创板新规范运作指引中这一新章进行精读,来看看上市公司怎样通过更好的治理、董监高怎样更好的履职,可以更好的防范这些重点风险。小编认为,其中一些规范要求也不止仅仅能够约束科创板上市公司,对于其他板块公司及其董监高来讲,也有很好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划重点

01

总体要求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一直以来都是受到严查严管的监管红线,高比例股权质押也是近几年频发的重大风险事项。



近年的许多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例中,不乏一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个人滥用其控制地位、关联关系、职务便利或其他条件,组织、指使公司进行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挪用公章违规担保的情况。因此,本次发布的《科创板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点强调了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注】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诚信义务;同时也对公司董监高、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主要责任人员在防范上述风险事项中应尽的义务、采取的积极措施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指引。



另外,《科创板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也明确了科创公司通过更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切实防范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例如提出要求科创公司除了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外,还应当明确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注】科创公司无控股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上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应当参照适用本章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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