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86.以子之矛 攻子之盾
2010.12.9
迄今为止,所有的法官和检察官在复查本人关于受贿一案的申诉时都刻意回避了有关各方的退款情况、违法取证和王长永副总经理为本人出具的证词,依据的都是案卷中的供词和笔录。可这些供词和笔录的提供者或多或少都与本案有所关联,许多就是犯罪嫌疑人。仅侦查环节就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长达两年之久更使这些供词缺乏可信度,何况还有逼供、诱供、骗供、指供、通同作弊的可能。所以,所有的法律都要求依靠事实而不是依据口供定罪量刑。
拖,是包庇的一种手段。此次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复核本案,仅调卷、阅卷、审卷就耗时一年多的时间。“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用我携款投案的事实和法庭上的供词证明我的有罪,更让我大开眼界。
我的回答是:避开事实,依据伪证复核,与法理不符。
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有完整的“证据链”,但改变不了冤假错案的事实。如果我们的复核和定罪量刑不是依据事实和新的线索、证据,而是依靠口供和漏洞百出、自相矛盾的原有判决、原有材料,又怎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得起胸前的天平和国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