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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21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摘 要]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准确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关系到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一特定制度发展的水平,同时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体现。
[关键词]行政诉讼 原告 资格

原告“但为了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充分有效的利用司法资源,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防止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不当侵越,确保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虽然行政争议涉及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但是并非所有争议涉及主体都可用作为原告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只有具备一定法律条件的主体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向法院请求司法援济”,[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这就是原告资格问题。虽然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原告资格有所规定,但仍比较粗浅,在实务操作中出现问题较多。本文尝试通过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现状的分析,进而提出笔者的主张,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及实务的发展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涵义
(一)原告资格的概念
明确研究对象为何物是整个研究的第一步。因此,我们在研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前必须准确掌握其涵义,这也是整个研究过程的起点。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原告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但原告资格究竟如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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