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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换劳动——我的经济学观点之二十

发布时间: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斯密与马克思都认为,“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应该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产品交换原则。斯密还认为,这是价值研究的起点。德意志神学家亚尔贝兹·马格努(约12061280年)最早表达了“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的理由。他认为,制造床的人换回来的产品如果不能“相当于他对于床所耗费的数量和品质,那么他在将来就不可能重新制造一张床,从而制床业也就会消失。其他的职业也是如此”(引自鲁友章 李宗正:《经济学说史》上册,第46页)。
由于马格努的理由充分,至今还没有哪一个大师批评“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的原则。然而,少数初学者不知道这个原则的完美逻辑,竟然否定这个原则。理由是,交换源于分工,分工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于是,最大限度提高生产效率才是交换的原则。
实际上,“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的原则站得更高,看得更远。它已经将最大限度提高生产效率作为前提条件了。假如,分工前,一个人平均10小时才能生产一把铁锹。分工后,一个人平均10小时能生产3个铁锹头,平均5小时能生产3个铁锹把。于是,铁锹的生产效率比分工前提高了1倍。根据“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可知,两个铁锹把才能与一个铁锹头交换。于是,这个行业里将有2/3的人生产铁锹头,1/3的人生产铁锹把。显然,“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与最大限度提高生产效率不可能发生冲突。如果强迫劳动耗费量大的产品生产者与劳动耗费量小的产品生产者交换各自的产品,那么劳动耗费量大的产品生产者怎么会有情绪琢磨窍门去提高生产效率呢?
还有人认为,交换的目的是为了互通有无,从中获得不同产品的效用,因此,“等量效用相交换”才是产品交换的原则。其实,这种思想的错误更严重。众所周知,交换进行几千年了,而人们从来就不知道用什么方法计量效用,怎么可能在交换时考虑效用的大小呢?再说,即便效用可以计量,等量的效用也不可能互相交换。假如互相交换的两种产品有相等的效用与不相等的劳动量,那么,劳动耗费多的产品生产者就会失去生产积极性,被迫转产或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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