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竹林细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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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米塞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原则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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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类行为学的认识论问题

4 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原则


      人类行为学研究个人行为。仅仅在它的进一步研究中,才达到对人类合作的认识,并把社会行为当作更具有普遍性的人类行为范畴的一个特例加以研究。

这一方法上的个人主义受到了各种门派的形而上学的猛烈攻击,并被贬为一种唯名论谬误(nominalistic fallacy)。批评者说,单个人的概念是一个崆峒的抽象。现实中的人总是整个社会的一员。一个完全独立于其他人、与社会没有任何联系的人的存在是不可想象的。现实中的人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他的最显著特征是理性,而理性只会在社会相互关系的环境中产生。没有不依赖于语言的思想。说话显然也是一种社会现象。人总是一个集体的一员。整体在逻辑上和时间上都先于其部分或成员,对社会的研究先于对个人的研究。所以,唯一适用于人类问题的科学研究的方法是普遍主义或集体主义方法。

       逻辑上是先有整体还是先有部分的争论是徒然的。逻辑上,一个整体与其部分是关联的。作为逻辑概念,它们都与时间无关。

       关于我们的问题,牵涉到唯实论与唯名论之间的对立也是不当的。这里,这两个术语取中世纪经院哲学家们赋予它们的意思。在人类行为领域里,社会实体有真实存在。这是没有异议的。没有人敢于否认,民族、国家、自治市、党派、宗教团体是人类事件进程中的真实决定因素。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不但不怀疑此类集体的重要性,而且把描述和分析它们的形成和消失、它们不断变化的结构以及它们的运行当作自己的主要任务。而且,它选择了唯一能够为这一问题提供令人满意答案的方法。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所有的行为都是由个人完成的。一个集体总是经由一个或多个个人运行的。他们的行为,作为次要起因,与这个集体有关。决定一个集体的特征的是行为人和那些受他们的行为影响的人赋予行为的意义。一个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国家或自治市的行为,要看行为的意图。处死犯人的是刽子手,而不是国家。使刽子手的行为成为国家的行为的是行为中相关人员的意图。一群武装人员占领了一个地区。相关人员的意图使这一占领行为不是军官和士兵的行为,而是他们的民族的行为。如果我们详查由个人执行的各种行为的意图,我们必然得知有关集体行为的所有事情。一个社会集体无法离开个人成员的行为而存在。一个集体的生命存在于它的成员的个人行为之中。不可想象的是,一个社会集体不运行在某些个人行为之中。一个社会整体的真实性在于它指挥和释放个人行为。因此,认识集体的途径是分析个人行为。

       作为一个思考和有所为的生命,人是从已经是社会生命的前人类生命演变过来的。理性、语言和合作是同一个进化过程的结果。它们不可分和必然地联系在一起。但是,这个过程是在个人身上发生的。它由个人行为的变化组成。除了个人,它不可能发生在其他任何东西之中。除了个人行为,社会没有其他基础。

民族、国家和教会,以及分工下的社会合作,只有在个人行为中才变得清晰可见。没有人曾经了解一个民族而不了解其成员。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社会集体经由个人行为而变成现实。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在时间上居先。它仅仅意味着,特定个人行为组成集体。

       没有必要争论如下问题;一个集体是得自其成分的相加还是添加了其他东西;它是否自成一类;它是否有自己的意志、计划、目的、行为和不同的“灵魂”。此类迂腐的言谈毫无价值。一个集体是各种各样的个人行为的一个特殊方面,从而是决定事情经过的真实因素。

    一个错觉是,相信有可能把一个集体弄得可见。它们永远是不可见的。对它们的认识总是来自对行为人赋予他们的行为意图的理解。我们可以看见一群人。这群人仅仅是一个集会,还是一个乌合之众,还是一个有组织体或其他任何类型的社会实体?这个问题只能通过理解他们自己赋予他们出现的意图来回答。这个意图总是个人意图。使我们认识社会实体的不是我们的感官,而是我们的理解力——一个精神过程。

    那些想从集体出发来研究人类行为的人会在如下事实面前遇到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一个人同时可以并且实际上往往属于多个不同集体,只有最原始部落是个例外。同时存在的社会单元是多样的,而且它们相互敌对。要解决由此提出的问题,只能靠方法论的个人主义。[1]


我与我们

       我(Ego)是行为人的统一。它无疑是给定的,无法通过推理或诡辩将其分解或驱除。

       我们(we)总是把两个或多个我放在一起的结果。当一个人说到我的时候,他的意思十分明确,不必多问。同样明确的是你或明确指认的他。但是,当一个人说到我们的时候,需要更多信息才能确定哪些我组成这个我们。说我们的总是个人。即便他们异口同声地说,说话的仍然是个人。

       我们的行为只不过是组成我们的每一个人的行为。要么他们一起协同行动,要么他们中的一个为所有的人行动。在后一种情况下,其他人的合作在于他们造成一种情形,使某个人的行为对于他们来说也是有效的。只有在这种意义上,一个社会实体的指挥者为整体而行为。集体的个人成员要么引起,要么允许单个人的行为关系到他们。

      心理学试图分解自我,并将其作为一个错觉加以揭露。此类努力是没有价值的。人类行为学的自我是不容怀疑的。无论一个人过去是什么,他将会变成什么,在选择和行为的时候,他就是一个自我。

      我们必须区别pluralis gloriosus与pluralis logicus(和ceremonial pluralis majestaticus)如果一个从不溜冰的加拿大人说,“我们是世界上最优秀的冰球选手”,或一个意大利农民骄傲地说,“我们是世界上最杰出的画家”,没有人受骗。但是,关于政治和经济问题,pluralis gloriosus变成了pluralis imperialis,从而成了赞成决定国际经济政策的学说的铺路石。



[1] See below, pp. 145-153, the critique of thecollectivist theory of society.


更多精彩内容见 奥派经济学圣经米塞斯《人的行为》精彩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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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主义 米塞斯 方法论 Imperial critique 个人主义

沙发
竹林细语 发表于 2015-8-4 12:28:1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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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类行为学的认识论问题

4 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原则

人类行为学研究个人行为。仅仅在它的进一步研究中,才达到对人类合作的认识,并把社会行为当作更具有普遍性的人类行为范畴的一个特例加以研究。

这一方法上的个人主义受到了各种门派的形而上学的猛烈攻击,并被贬为一种唯名论谬误(nominalistic fallacy)。批评者说,单个人的概念是一个崆峒的抽象。现实中的人总是整个社会的一员。一个完全独立于其他人、与社会没有任何联系的人的存在是不可想象的。现实中的人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他的最显著特征是理性,而理性只会在社会相互关系的环境中产生。没有不依赖于语言的思想。说话显然也是一种社会现象。人总是一个集体的一员。整体在逻辑上和时间上都先于其部分或成员,对社会的研究先于对个人的研究。所以,唯一适用于人类问题的科学研究的方法是普遍主义或集体主义方法。

逻辑上是先有整体还是先有部分的争论是徒然的。逻辑上,一个整体与其部分是关联的。作为逻辑概念,它们都与时间无关。

关于我们的问题,牵涉到唯实论与唯名论之间的对立也是不当的。这里,这两个术语取中世纪经院哲学家们赋予它们的意思。在人类行为领域里,社会实体有真实存在。这是没有异议的。没有人敢于否认,民族、国家、自治市、党派、宗教团体是人类事件进程中的真实决定因素。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不但不怀疑此类集体的重要性,而且把描述和分析它们的形成和消失、它们不断变化的结构以及它们的运行当作自己的主要任务。而且,它选择了唯一能够为这一问题提供令人满意答案的方法。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所有的行为都是由个人完成的。一个集体总是经由一个或多个个人运行的。他们的行为,作为次要起因,与这个集体有关。决定一个集体的特征的是行为人和那些受他们的行为影响的人赋予行为的意义。一个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国家或自治市的行为,要看行为的意图。处死犯人的是刽子手,而不是国家。使刽子手的行为成为国家的行为的是行为中相关人员的意图。一群武装人员占领了一个地区。相关人员的意图使这一占领行为不是军官和士兵的行为,而是他们的民族的行为。如果我们详查由个人执行的各种行为的意图,我们必然得知有关集体行为的所有事情。一个社会集体无法离开个人成员的行为而存在。一个集体的生命存在于它的成员的个人行为之中。不可想象的是,一个社会集体不运行在某些个人行为之中。一个社会整体的真实性在于它指挥和释放个人行为。因此,认识集体的途径是分析个人行为。

作为一个思考和有所为的生命,人是从已经是社会生命的前人类生命演变过来的。理性、语言和合作是同一个进化过程的结果。它们不可分和必然地联系在一起。但是,这个过程是在个人身上发生的。它由个人行为的变化组成。除了个人,它不可能发生在其他任何东西之中。除了个人行为,社会没有其他基础。

民族、国家和教会,以及分工下的社会合作,只有在个人行为中才变得清晰可见。没有人曾经了解一个民族而不了解其成员。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社会集体经由个人行为而变成现实。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在时间上居先。它仅仅意味着,特定个人行为组成集体。

没有必要争论如下问题;一个集体是得自其成分的相加还是添加了其他东西;它是否自成一类;它是否有自己的意志、计划、目的、行为和不同的“灵魂”。此类迂腐的言谈毫无价值。一个集体是各种各样的个人行为的一个特殊方面,从而是决定事情经过的真实因素。

一个错觉是,相信有可能把一个集体弄得可见。它们永远是不可见的。对它们的认识总是来自对行为人赋予他们的行为意图的理解。我们可以看见一群人。这群人仅仅是一个集会,还是一个乌合之众,还是一个有组织体或其他任何类型的社会实体?这个问题只能通过理解他们自己赋予他们出现的意图来回答。这个意图总是个人意图。使我们认识社会实体的不是我们的感官,而是我们的理解力——一个精神过程。

那些想从集体出发来研究人类行为的人会在如下事实面前遇到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一个人同时可以并且实际上往往属于多个不同集体,只有最原始部落是个例外。同时存在的社会单元是多样的,而且它们相互敌对。要解决由此提出的问题,只能靠方法论的个人主义。[1]

我与我们

我(Ego)是行为人的统一。它无疑是给定的,无法通过推理或诡辩将其分解或驱除。

我们(we)总是把两个或多个我放在一起的结果。当一个人说到我的时候,他的意思十分明确,不必多问。同样明确的是你或明确指认的他。但是,当一个人说到我们的时候,需要更多信息才能确定哪些组成这个我们我们的总是个人。即便他们异口同声地说,说话的仍然是个人。

我们的行为只不过是组成我们的每一个人的行为。要么他们一起协同行动,要么他们中的一个为所有的人行动。在后一种情况下,其他人的合作在于他们造成一种情形,使某个人的行为对于他们来说也是有效的。只有在这种意义上,一个社会实体的指挥者为整体而行为。集体的个人成员要么引起,要么允许单个人的行为关系到他们。

心理学试图分解自我,并将其作为一个错觉加以揭露。此类努力是没有价值的。人类行为学的自我是不容怀疑的。无论一个人过去是什么,他将会变成什么,在选择和行为的时候,他就是一个自我。

我们必须区别pluralis gloriosus与pluralis logicus(和ceremonial pluralis majestaticus)如果一个从不溜冰的加拿大人说,“我们是世界上最优秀的冰球选手”,或一个意大利农民骄傲地说,“我们是世界上最杰出的画家”,没有人受骗。但是,关于政治和经济问题,pluralis gloriosus变成了pluralis imperialis,从而成了赞成决定国际经济政策的学说的铺路石。



[1] See below, pp. 145-153, the critique of thecollectivist theory of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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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5-8-4 12:59:4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就连哲学的最基本出发点都是“我思”,而不是“集体思”。因此我支持方法论的个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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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7100 发表于 2015-11-1 00:15:0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个人主义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出发点。一切从民族、国家作为出发点的研究,其实都是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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