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天你阅读到的有价值的全文内容链接。
推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还原“市场决定”本色
http://opinion.jrj.com.cn/2016/09/13075021451651.shtml
2.今天你阅读到的有价值的内容段落摘录。
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创新,开辟了金融衍生品的新时代,各类金融期货与期权产品不断涌现,而这些产品设计以结构化、杠杆化、衍生化为特征,具有极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它不仅增大了投资者风险,而且也增大了投资者对产品理解的难度。尤其是随着20世纪90年代末期银行资产证券化快速推进,金融衍生品风险开始蔓延至传统银行业,这引起世界各国监管层及国际监管合作机构的高度关注。
早在1982年美国SEC发布D条例,其中提及了“认可投资者”的概念,1988年美国SEC颁布了Rule144A,明确界定了“合格机构买方”,其目的就是通过区分投资者类型,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监督金融中介机构自律,并以此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防止其参与超过其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的高风险产品或业务
3.今天你阅读到的有价值信息的自我思考点评感想。
金融危机爆发后,为了做大做强直接融资、激励民间资本参与社会投融资,2013年我国修订生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赋予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这使得私募市场得以迅速发展壮大,并带动了互联网金融、第三方理财的“野蛮生长”,各类理财产品及资产管理业务犹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各类结构化、杠杆化、衍生化的金融产品,首次打破了分业监管的分界线,它不断挑战着、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和能力,一个产品的设计与开放可能跨越了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信托业,甚至还少不了互联网金融的参与。实际上,这类跨界金融产品的出现,加大了金融风险蔓延、渗透的能力,也增大了监管难度与监管成本。然而,只要我们从源头上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则可以防患于未然,减少投资者的盲目性投资选择。
只有金融中介机构事先遵守了“卖者有责”的诚信原则,我们才能要求投资者必须恪守“买者自负”的契约精神。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实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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