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天你阅读到的有价值的全文内容链接
https://bbs.pinggu.org/thread-5063238-1-1.html
教育部终于定了:学者到底能否从科研经费中获利?
2.今天你阅读到的有价值的内容段落摘录
某985综合型大学的纪委干部在一次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的会议上通报,审计结果表明,按照现行规定,所有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都有不同程度的问题,都有违规行为。这一调查、审计结果让人产生的反应是:难道所有项目学者都不道德,不守规?为什么所有人都有问题?是不是相关制度本身出了问题?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任中央第十巡视组组长令狐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普遍存在的报销问题,都属于“办法规定及制度不合理造成的‘逼良为娼’的现象”(《中国青年报》2015年03月12日03版)
真正要明白项目学者(指主持和参与项目的学者)能否从科研经费中谋利,应该考量几方面。
第一,明确项目劳动的类型:额内劳动与超额劳动的区分,是判断项目学者劳动类型及项目学者是否能从项目中谋利的基本角度。有人认为,学者拿了工资、岗贴,是该搞科研的,不应在项目中谋利。但是,这一说法似是而非,其根本缺陷是没有区分额内劳动和超额劳动。科研项目中的劳动主要属于基本工作量之外的超额劳动,项目学者是以加班的方式从事科研的,这与公务员加班没有任何不同。虽然有的高校给老师下达了科研任务量,但老师们并不必须申请项目,而可以以论文等代替。学者不申请项目,其基本收入不会受到影响。
第二,从获得方式看,科研项目是竞标性的,而额内劳动是指派性的,这可从另一角度证明项目劳动属于超额劳动。项目申请书是单方面的合同。让别人多干活却不付报酬,哪有这样的合同?
3.今天你阅读到的有价值信息的自我思考点评感想
一方面,学者必须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能钻科研管理制度的漏洞,从科研经费中不当谋利,挪用甚至贪污经费。对于学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处理。另一方面,国家或资助方也应依法充分尊重学者的脑力劳动的独特性,给予合理的报酬,以激励科研。但实际情况却是,目前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只强调学者的责任,而没有贯彻责、权、利的统一,没有体现出对法治的贯彻及对知识、劳动的尊重,因而是不科学的。长久下去,打击科研积极性,必定导致共输。至于科研项目的质量,应该加强管理,但需另行讨论,也要一码归一码。
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以及《劳动法》和《合同法》,只要学者付出了超额劳动,他们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昨日你阅读的时间量(小时计算,如0.5小时)
昨日阅读1小时
5.你参与活动至今的总时间量(小时计算,如20小时)
总阅读量112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