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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热点解读] 【转】【讨论】监管年银监会公告频发:首个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监管标准出台!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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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风险,弥补监管短板,新年第一周,银监会马不停蹄已经连下三道监管政策。

1月5日晚间,银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矛头直指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同一日晚间,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瞄准银行股权管理补短板,禁止多头控股。

1月6日,银监会又下发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早在2015年初,银监会曾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隔三年,《办法》终于落地,委托贷款迎来首份专门的监管标准。

多位银行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虽然各家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开展多年,不过迟迟没有专门针对委托贷款的统一监管标准,目前多家银行只按照1996年贷款通则要求结合各家银行信贷政策规范委托贷款。此次《办法》将结束各家银行“各自为政”现状。

委贷“各自为政”时代终结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具体而言,根据金融监管研究院报告,此前委托贷款主要存在四点问题:一是业务操作模式不断创新,以规避监管;二是委托人与借款人定向委托关系弱化;三是通过信贷资金发放委托贷款进行套利;四是部分委托贷款投向房地产平台等限制性领域。

《办法》共33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

某国有大行内部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各家银行委托贷款已经开展多年,一直都是按照各家银行相关制度和1996年贷款通则中对委托贷款定义来做,缺乏统一针对委托贷款的管理制度。此次《办法》出台与四大行委托贷款制度标准并无很大出入,“对于这块业务发展大行一直稳定谨慎,《办法》里关于资金来源的规定,我们基本上也是按照这些规定来做的。”

第一财经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2014年监管部门已经着手起草委托贷款相关监管办法,2015年1月关于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中间经历了三年之久。之所以迟迟未出,是因为当时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波动,怕对整个经济发展产生影响,避免加剧市场波动等。

中国工商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蔡谦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办法》突出了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监管定位,重新明晰了委托贷款主体的业务定位和各当事方职责边界,强化了对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控制。

《办法》尤其明确贷款用途不得用于五大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规定,尤其是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另有规定除外),以及不得用于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重点规定。这使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能够更好的厘清边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可以降低现金融出过度杠杆化以及避免委托贷款用途异化等风险隐患,具有很好的监管和指导作用。

蔡谦指出,对于《办法》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该《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分账核算管理要求,实施委托贷款与委托资金不得轧差反映等规定,将两类业务进行更加严格的业务划分并强化监管,有利于商业银行合规经营,将进一步促进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此外,记者了解到,由于此前委托贷款监管缺乏统一监管标准,各家银行松紧不一,还会出现银行监管政策高于《办法》的情况。

此次《办法》对委托贷款用途加以约束,其中,第十一条指出,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四是,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银行业内人士指出,委托贷款统一监管标准下发后,各家银行最低也要跟这个制度看齐,不能够再各自为政了,一些银行内部委托贷款制度也要根据《办法》进行调整。

封堵非标投资重要渠道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重点规范委托贷款的具体领域包括:

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金融监管研究院报告指出,《办法》禁止了具备贷款资质的机构作为委托人,所以银行作为委托人的模式彻底被封堵。此前不少业务模式是银行不同分行作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或者不同银行之间拖过委托贷款发放资金。

此外,《办法》禁止了受托管理人的他人资金作为委托方,所以任何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的资金都不能再发放委托贷款,这等于封堵了当前很多资管产品非标投资的重要渠道。比如私募基金的非标投资很多通过委托贷款途径发放,通过银行做委托贷款和名股实债比在抵质押等部分风控措施上,部分登记机构接受程度更高。金融监管研究院报告指出。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制定的目的,一是弥补监管短板。目前没有专门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办法》出台填补了委托贷款监管制度空白,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二是加强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完善委托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风险控制措施,不得超越受托人职责开展业务,同时强化了相关监管要求。三是服务实体经济。《办法》要求委托贷款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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