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来探讨下,小弟有一事不明,一个项目,上级部门在其通知组织申报,以及我单位通知组织申报时,没有明确经费管理(A)规定,到了立项,以及经费到单位后也还没有明确规定;项目申报时的申报书内有一经费概算,经费到单位后开始做预算,此时前面所谓的明确经费管理规定A出台了(并在与A出台同年的该类项目申报通知中,终于引入了A作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但没有人通知该类项目的较早年度课题,是该按哪个执行预算的编制或经费使用。再后来,单位自己出台新一轮的管理文件(内部,B),有了对于某项科目的比例限制(高于上级部门文件A关于该科目的比例限制,因此有人就调高了这一科目,新预算给单位,单位莫名地通过了),如今要结题时,若实际使用该科目数额超了上级文件A(不过是个实施意见文件,不是明确写经费管理办法的一份文件),而低于单位B文件自定的比例限制,但上级部门又说对照A总结经费预算,这情节,谁能说个逻辑出来,到底哪里不妥?
注:B中说到:1.若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2.本帖所谓的“该科目”不得增加,有人说所谓的增减指的是预算,而B出台后,可以将单位内先后两份预算理解成以最后一份预算为准的情况的话,那么不是预算调整行为,但又不确定到底是不是调整行为,大家可以看看这么个蹊跷问题。